经管院教学管理制度汇编(2016修订)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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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在规定的学制内未能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学分需延期修读的学生,经审批,允许在最高学习年限内继续修完毕业最低学分,同时也允许修习其它课程,成绩合格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四章 课程分类与学分绩点

第十五条 学生应修读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修读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第十六条 必修课为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分为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公共必修课是指学校根据各学科特点,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公共基础课;专业必修课是指各专业规定的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包括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不得用其他课程替代。课程考核方式均在各专业培养方案中予以明确规定。

第十七条 选修课为学生可以选择修读的课程,是指为加深专业基础、拓宽专业技能和扩大知识面,提高综合素质而开设的课程。分为限制性选修课和非限制性选修课。限制性选修课是在指定的一些课程范围内引导学生选修的课程,非限制性选修课是可在学校范围内任意选修的课程。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实行学分制,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其他教学环节,并通过考核取得相应学分,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 学生修读的课程,学期考核合格或补考、重新学习后考核合格即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条 必修课的学分不得由选修课的学分补足。

第二十一条 各专业培养方案应明确规定各课程学分,每门课程每学期评定一次成绩;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军事训练、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在结束时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各专业培养方案应明确毕业最低学分要求。

第二十三条 学生学业成绩的优劣用学分绩点来衡量,学分绩点反映了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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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的质量,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总体学习质量的标志,学生在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后,按以下办法计算学分绩点。

(一) 成绩和等级的绩点系数折算

百分制60分成绩折算绩点为1.0,60分以上每增加1分(不足1分四舍五入),则绩点增加0.1。成绩和等级的绩点折算对照表如下:

百分制 90~100 80~89 70~79 60~69 59以下 绩点系数 4.0~5.0 3.0~3.9 2.0~2.9 1.0~1.9 0 五级制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 绩点系数 4.5 3.5 2.5 1.5 0 不合格 0 合格 2.5 二级制 绩点系数 (二)课程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课程学分绩点:将某一门课程的成绩按上表规定转换为绩点,再将绩点乘以学分数,得出该课程学分绩点。

即: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数×课程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学生在修读期间所取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学分数之和,为该生平均学分绩点。

即: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门课程的学分数之和。 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每学期计算一次。学生在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后,按以上办法计算总的平均绩点。

某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数×该课程的绩点系数。专业培养方案所列的全部课程都参与学分绩点的计算(创新性实验、创业类课程等课外学分不列入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但记入学生的修业总学分)。

平均绩点数只记载到小数点后一位,小数点后第二位采取四舍五入法。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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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参加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方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 课程的成绩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一般是专业主干课程及其他重要课程,考查课是除考试课程以外的其它课程。应在培养方案中明确规定每学期安排的考试课程和考查课程。

(一)考试课程的成绩根据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

(二)考查课程的成绩根据学生听课情况、课堂讨论、完成作业、完成实验或阶段测验等情况综合评定;也可以安排总结性测验来评定;或各占一定的比例。考查课程、教育实习、专业实践、军训、毕业论文(设计)等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分;

(三)某门课程不论何种原因缺课(含实验课;网络课、自修性课程除外。)累计达到该课程总学时的1/3的,均不得参加该课程期末考核和次学期初的补考,但允许申请重新学习;

(四)学生公共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五)实践性课程(如实验、实习)的成绩根据课程考核、课内外作业、平时测验、实验或实习报告及实际表现综合评定。

第二十六条 各课程经期末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可参加次学期初的补考,补考及格的成绩按“60分”或“及格”记载。补考不及格的须申请下一年级同专业对应学期相同课程的重新学习。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在考试前向开课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附有充分理由的证明材料,经开课院(系)领导批准,并由教学秘书告知任课教师。确因突发急性疾病来不及考前办理缓考手续者,必须在本门课程考试结束后一天内凭证明材料补办缓考申请手续,逾期不得补办,按缺考处理。

缓考与次学期初的补考同时进行,按实际成绩记载,且不得再申请缓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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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考不及格,不予补考,必须申请重新学习。

第二十八条 无故缺考或严重违反考核纪律及考试作弊、毕业论文(设计)剽窃、抄袭他人成果者,该课程成绩无效,且不得参加次学期初的补考,违反考核纪律及考试作弊或毕业论文(设计)剽窃、抄袭他人成果的,按《龙岩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经处分,态度端正且有改过的,可申请该课程重新学习(或重做)。

因急病造成的缺考,经本人申请,开课院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并履行相应手续后,可参加该课程次学期初的补考。

第二十九条 任课教师须于课程考试结束后按规定时间将学生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并打印成绩报告单一式两份,经任课教师和教研室主任签名,由所在学院教学秘书复核后连同学生试卷一并存档,同时将一份成绩报告单送学生所在院系办公室存档。

学生对个人成绩有疑问或成绩出现错误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开课院系提出复核申请,经开课院系分管教学领导批准后,可进行查卷。成绩有误的,由任课教师填写“成绩修改报告单”并署名,经开课院系分管教学院领导审核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后修改成绩。成绩修改一般在下学期开学后一周内进行,逾期不办理者,不予处理。

第六章 课程选修、免修、免听、缓修与重新学习 第三十条 课程选修

(一)校级公共选修课程实行网上选课,各专业培养方案应明确本专业毕业所需的公共选修课学分;

(二)专业选修课由学生根据培养方案,按规定选择本专业各种选修课程,由各院(系)负责在开课前一学期的期末确定,公布各课程选课学生名单;

(三)学校鼓励学生选修学校开设的跨专业课程,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履行相应手续后,经课程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并于开课上一学期期末交教务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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