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管院教学管理制度汇编(2016修订)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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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选修学生不足20人的课程,一般不单独设班开课。学生获准选修某门课程后,不得中途退选;

(五)凡规定要有先修课程的,必须取得先修课程学分后,方可选修该门课程; 同一课程的理论和实验若分别开课,应同时选修;

(六)专业选修课一经选定,其管理按必修课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课程免修

(一)凡报考硕士研究生或专升本的学生,若报考课程与培养方案开设的课程相同或相近,且成绩按百分制换算后达60分及以上者,可申请免修相应学期相应课程(按专业综合知识考试的,仅能申请免修其中一门课程),其学期成绩按换算后的成绩记载,并取得相应学分;

(二)学生因生理缺陷或患某种疾症,可持龙岩市第一医院诊断证明,由校医务室复查,校军训办公室会同教务处审批,可以申请免于或暂缓参加军事训练;

(三)学生确属健康原因,可持龙岩市第一医院诊断证明,并经校医务室复查,体育课可转修“体育保健课”,并参加理论课等的考核,考核及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但需注明“体育保健课”。

第三十二条 课程免听

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达3.0及以上的学生(其中,报考硕士研究生或专升本的学生,上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达2.0及以上),可申请免听本学期部分课程,学生一学期申请免听的课程数一般不得超过二门,且须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并参加课程期末考核,成绩合格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三十三条 课程缓修

学生因基础差或健康条件造成学习困难者,一个学期可缓修某些对后续课程影响不大的课程2-4学分。

第三十四条 课程重新学习(含重做,下同)

(一)学生对已修读的课程,无论何种原因未取得学分,均须参加重新学习。 1.必修课和专业方向选修课程期末考核不及格,经次学期初的补考仍不及格,须申请重新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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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校级公共非限制性选修课期末考核不及格,不予补考,学生可根据累积学分获得的情况,决定重新学习或改选其它课程;

3.实验课缺做实验项目达1/3者,不得参加期末考核和次学期初的补考,必须重新学习;

4.某门课程缺课累计达到该课程总学时的1/3者,不得参加期末考核和次学期初的补考,必须重新学习;

5.无故缺考或严重违反考核纪律及考试作弊者,不得参加次学期初的补考,但允许申请重新学习;

6.毕业论文(设计)、专业实习(实践)评定不及格者,必须申请重做; 7.对已取得学分的课程成绩不满意,可申请重新学习,取最高成绩计算其学分绩点并载入学籍档案。

(二)重新学习可以与下一年级一起修读,也可以及时选读其他班级的相同课程。如课程停开,开课院系可以指定学生修读学分相同、要求相近的其他替代课程。学生可以根据对重新学习课程的掌握程度申请部分免听,经任课教师同意、报开课院系备案后,可不必全程听课而参加课程考试,免听课学生应按要求完成作业,其平时成绩由任课教师视具体情况而定。

(三)重新学习考核时间与期末考核同时进行,若考试时间冲突,学生应参加正常主修课程考核,并申请重新学习课程缓考。下一年级无相同课程的,另外安排考核;开班重新学习课程也可以单独安排考核,但教考必须分离。重新学习成绩均按实际成绩计算其学分绩点和载入学籍档案。

第三十五条 选修、免修、免听、缓修、重新学习的办理程序:本人填写申请表一式二份,任课教师及课程所在院(系)审批,一份存学生所在院(系),一份交任课教师备案。开学三周内汇总后报教务处备案。申请免修、免听的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各类手续必须在该课程授课前办妥,未经审批而参加听课、考核者,其考核成绩无效。

第七章 双学士学位和辅修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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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本科学生在校期间政治思想表现良好,遵守校纪校规,品行端正,未因学习纪律问题受到任何处分,缴清主修专业学费且各课程成绩均合格及以上,学有余力者,可以申请学校开设的双学士学位及辅修专业。

(一)双学士学位指以本专业为主修,跨学科门类辅修另外一个本科专业,在获得主修专业毕业及学士学位前提下,达到第二学位专业培养方案学位要求,经学校核准,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授予第二学位专业学士学位证书。(同时符合第(二)款要求的,予以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二)辅修第二专业指以本专业为主修,辅修另外一个本科专业,在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前提下,达到辅修专业培养方案毕业要求,经学校核准,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在二年级第一学期开学初向接收院系提出辅修专业或双学位的申请,且只允许申请攻读一个双学位(或辅修专业)。申请辅修名单须经双方院系考核,并报教务处审核后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报学校审批并公布。

第三十八条 学生获得双学位(或辅修专业)资格后,不得更改已选定的专业及学科门类。并须按有关规定办理辅修手续,方可按照双学位(或辅修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修读课程。双学位(或辅修专业)学生的学籍由主修专业院系依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九条 双学位(或辅修专业)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修读出现冲突时,经任课教师同意批准,辅修专业院系批准后可采取部分听课形式修读该门课程。辅修专业设置的课程与主修专业相同或要求低于主修专业的,可以申请免修;辅修专业设置的课程学分、程度要求高于主修专业的,不能免修。辅修专业免修课程学分累计不得超过辅修专业培养方案毕业最低学分的20%。

第四十条 修读双学位(或辅修专业)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院系有权中止该生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位:

(一)考试作弊受处分; (二)中途自动停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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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按时缴交主修专业及双学位(或辅修专业)学费;

第四十一条 申请了双学位(或辅修专业),且已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但在主修专业学制年限内,未修满主修专业毕业最低学分者,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申请主修专业延期修读,在规定的最高学习年限内取得主修专业毕业及学位后,符合相关规定者,授予辅修专业或双学位证书;

(二)未申请主修专业延期修读,不能取得主修专业毕业及学位的,根据本章第三十六条相关规定,不予颁发其辅修专业(或学位)证书;

第四十二条 已获主修专业学士学位或主修专业已毕业但未修满双学位或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双学位(或辅修专业)学习年限与主修专业修读年限一致,主修专业毕业生可以在最高学习年限范围内申请辅修专业的“延期修读”,达毕业或学位条件的,授予辅修专业或双学位证书; 未达毕业或学位条件的,经主修专业院系批准,辅修及双专业(学位)所得的学分可作为主修专业的相应选修课程学分。

第四十三条 双学位(或辅修专业)收费标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考勤与请假

第四十四条 出勤的检查与处理

(一)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毕业设计(论文)和政治学习等均实行考勤(经批准自修、免修者除外)。学生应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各种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凡未请假或请假超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实习、劳动、军训和毕业设计(论文)等一天按5学时计算,上课旷课按实际授课的时数计算,迟到或早退三次作旷课1学时计;

(二)对旷课的学生,应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到纪律处分,处理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行双向考勤。由学习委员和任课教师负责。 学习委员每周向院系办公室提交考勤表,任课教师上课时要对学生考勤,每月5日前向学生所在院系办报告学生听课出勤情况,并将考勤情况登记表存入教师手册中。院系办公室每月向学生公布一次,并将缺勤达纪律处分情况报学工部(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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