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管院教学管理制度汇编(2016修订)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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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填写《复学申请表》,经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在注册前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经龙岩市第一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校医疗部门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有关证件,并经审查合格,方准办理注册手续;

(二)复学学生原则上应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若原专业已调整、合并或中断招生,可安排到其他相近专业学习。个别基础好、自学能力强的,可根据情况,在复学前提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可参加原年级所学课程的考试,各门课程考试全部及格且平均成绩达60分及以上者,可跟原年级学习;

(三)复学学生的缴费标准与其复学后就读的专业同年级学生相同。

第十一章 退学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经补考,连续两学期未取得6学分及以上者;

(二)在校学习期间无论何种原因,学习时间累计超过最高学习年限者; (三)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经复查不符合复学条件者; (四)按规定必须休学而拒不休学者;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达到学校纪律处分规定者;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说服无效者。

退学处理由各院(系)提出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学生申请退学的,需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经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学校审批,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五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处理的学生,必须办理离校手续,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并在其原户籍所在地落户。入学前是在职职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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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退学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并由所在院(系)按程序送到学生本人。学生本人拒绝签收退学决定书的,由院(系)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邀请二名以上的教师或学生到场作为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将退学决定书留置在学生本人宿舍或其它经常居住场所,即视为送达;

因特殊情况,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院(系)在公告栏公布退学决定并拍照存档,自公布之日起满7日,即视为送达;或将退学决定书用邮政挂号或邮政快件方式寄至家长,在邮递单上写明退学决定书字样,并将交寄凭证及有关记录存档;

(三)退学学生办完离校手续后,经学生本人申请,可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年及以上的,同时发给肄业证书。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者,取消学籍,不予发给退学证明及肄业证书。因各种原因退学的,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二章 学业警示、留(降)级与退学试读

第五十六条 学生经补考一学期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达到该学期课程学分总数的1/2者,或者本科学生经补考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总和达到16学分者,由学生所在院(系)对其实行学业警示。

第五十七条 因学业原因而被中途退学处理、并确有强烈的继续完成学业意愿的学生可以在规定的最高学习年限内申请退学试读,学生退学试读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申请中应认真剖析造成学业不佳的原因,明确努力方向;

(二)辅导员、院系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送教务处; (三)经学校研究同意后,编入下一个年级跟班试读;

(四) 申请试读的学生应按就读年级收费标准执行,并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勤奋学习,努力提高学业成绩,不得出现新的不及格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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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试读期为一年,试读期间未出现新的不及格课程,各方面表现良好,期满后可由试读生提出申请,院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经审批后,解除试读,转为正式生;

(六) 试读的申请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后的前三周。

第五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留(降)级。留(降)级按学年处理,收费标准执行就读专业年级标准

(一)对受到“学业警示”后,下一学期经补考仍累计有三门课程不及格或连续两学期经补考后累计有五门课程不及格,但尚未达到在校最高习期限者,应予留(降)级,编入下一年级继续学习;

(二)学生学业差,跟班学习困难,主动申请留(降)级,但尚未达到在校最高学习期限者,可以申请留(降)级,编入下一年级继续学习;

(三)留(降)级时,若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培养方案发生变化的,应按新专业、年级的培养方案完成学业。留(降)级前已取得的课程学分与现就读专业培养方案一致的予以认定,不一致的课程学分按要求认定为校公共课或专业任选课学分;

(四)申请自动留(降)级的学生必须在开学后1周内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经院(系)同意,教务处审批后,编入该专业下一年级相关班级。

第十三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第五十九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相关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完成各个教学环节,取得规定的毕业学分,则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十条 申请双学位或辅修专业的学生,符合本规定第七章双学位或辅修专业证书要求的,由学校发给双学位或辅修专业证书。

第六十一条 在规定学制内未能修完毕业最低学分申请延期修读的学生,经批准可在最高学习年限内申请所欠课程的重新学习。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学分,则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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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结业处理:

(一)最高学习年限已满,学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环节和内容,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学分90%及以上,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审批后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二)学生在规定学制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环节和内容,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学分90%及以上,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又不愿意延期修读的,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审批后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三)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在规定学制年限内未解除处分,学生本人不愿意申请延期修读,申请结业的,学校审批后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以上情形结业的学生,不能换发毕业证书;

(四)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在规定学制年限内未解除者,允许申请延期修读。在最高学习年限范围内,表现良好,解除处分后本人可提出毕业申请,符合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尚有课程未获得学分的,须申请重新学习至符合毕业要求,方准予毕业。

第六十三条 学生没有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被开除学籍者除外),在校学习1年以上所修课程学分达30学分及以上,且退学离校手续办理完整,准予发给肄业证书。

第六十四条 在规定的学制时间内,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数,并达到其他教学环节要求的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

准备提前毕业的学生,须提前1年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由学生所在院系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制定出提前毕业的修习计划后报送教务处备案。

第六十五条 学生毕业时,须做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

第六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计划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学位证书,同时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高等教育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及时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上级主管部门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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