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二 文章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管理办法更新完毕开始阅读644505ca0c22590102029d4a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日期:2009年2月20日 点击次数:423 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法院对外委托鉴定工作,实行审鉴分离、执鉴分离,确保审判、执行工作的公正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通知》的精神,结合全省法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法院司法技术部门负责本院的对外委托鉴定工作。目前尚未设立司法技术部门的中级法院,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独立建制的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基层法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本院的对外委托鉴定工作;决定不设立机构的,应有专人负责协助办理司法技术辅助工作。 第三条 对外委托鉴定的范围包括:

(一)法医临床、法医物证、司法精神病等鉴定; (二)文痕检验与声像技术鉴定; (三)会计、审计;

(四)动产、不动产、企业价值以及无形资产的财产价值评估与拍卖; (五)建筑工程质量、造价鉴定;

(六)工业产品、农药、种子、化肥质量鉴定; (七)环境污染检测鉴定;

(八)矿产地质资源鉴定; (九)计算机、网络技术鉴定; (十)知识产权鉴定; (十一)电业技术鉴定; (十二)文物珠宝鉴定;

(十三)其他审判、执行中需要对外委托的技术鉴定。

第四条 司法技术部门对外委托工作应当积极配合审判庭、执行庭(局)的工作,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审判人员的监督,及时反馈信息,分工合作,不得超越职权。同时,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愿,按照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根据案件性质和不同情况,通过双方协商、随机选择、法院指定等方式确定承办鉴定机构。 第五条 对外委托鉴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鉴定委托合法、平等; (二)机构选择公开、透明; (三)监督管理合法、有效; (四)参与人员高效、廉洁。

第六条 司法技术部门工作人员、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有法定事由应当回避的,经审核后,由技术部门负责人决定重新指派和选择。技术部门负责人因法定事由应当回避的,经审核后,由主管技术部门的院长决定。 第七条 案件合议庭或独任庭承办人职责: (一)决定鉴定、重新鉴定;

(二)移送、收集和认定相关鉴定材料;

(三)协助勘验、检查;

(四)查收鉴定结论和送检案件材料。 第八条 司法技术部门工作人员主要职责:

(一)组织当事人协商、指定或者随机选定鉴定机构; (二)负责办理委托鉴定手续;

(三)协调、配合鉴定人勘察现场、收集鉴定材料; (四)协调、监督鉴定的进度;

(五)对鉴定文书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相关人员听取意见; (六)督促鉴定人依法出庭。

第二章 委托鉴定案件的移送与交接

第九条 各审判业务庭决定进行鉴定的案件,应当由承办法官填写鉴定案件移送表一式二份(分别由业务庭和技术部门存留),经庭(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部门公章后,连同有关案件材料一并移送至本院司法技术部门。 第十条 鉴定案件移送表应载明如下内容: (一)案件性质、名称; (二)简要案情;

(三)鉴定事项和要求(包括鉴定时限); (四)移送的案件材料和相关鉴定材料; (五)被鉴定标的物的详细地点、状况; (六)既往鉴定情况;

(七)各方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的姓名、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包括手机);

(八)承办法官的姓名、电话; (九)移送日期;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第十一条 鉴定案件移送时应当移交以下材料: (一)有关卷宗材料;

(二)经过法庭质证认定的当事人举证材料; (三)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核实的材料; (四)既往鉴定文书:

(五)财产的权属证明、相关法律文件; (六)鉴定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司法技术部门接受移送的案件,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查验移送鉴定表是否填写全面、准确;

(二)审查、核对移送材料是否齐全,以及是否符合鉴定要求;是否需要补充材料; (三)收案人在鉴定案件移送表上签名并交承办法官一份备存; (四)进行收案登记。

第十三条 司法技术部门收案后,由部门负责人指派工作人员负责办理所收案件的对外委托鉴定事项。内容包括: (一)接收、移送材料;

(二)听取合议庭或独任法官的意见; (三)通知当事人选择机构; (四)协助鉴定机构完成鉴定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