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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约定的范围进行服务,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服务内容不宜涉及,以避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五、没有“免费午餐”

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的物业服务费主要是用于人工工资、办公费用、设施设备的小型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等开支。而有的业主错误的认为“既然收取了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就应该对业主的所有服务都不能在收取费用”。其实物业服务企业按合同约定的范围提供值价相符的服务和支付相应的费用。这些费用都是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至于不属于合同约定服务范围,而业主又需要物业服务企业为其服务时,则按有偿服务为业主提供服务,并由业主支付相应的费用。

六、物业服务费不是“越低越好”

物业服务费是整个物业管理服务的基础,而物业服务费高低与服务标准的高低及运行成正比关系。在进行物业服务运行过程中,对于物业服务费用应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认真履行合同约定服务内容的同时,合理支出物业服务费,确保物业服务的实施。如果一味追求物业服务费用“越低越好”。就会导致物业服务企业为了维持其经营状况而降低服务标准,使服务质量下降,最终受害的还是业主。

七、物业服务费是对房屋的“投资”

要让业主认识到现在业主缴纳的物业服务费不仅可为业主提供良好的生活、办公环境,提高业主的生活质量和办公工作效率,从长远观点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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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一种对房屋的“投资”。因为物业管理服务可以对房屋进行定期的合理维护保养,以减轻物业的损坏程度,延长房屋的使用寿命,良好的物业管理服务可以使房屋不断保值升值。

八、物业服务企业不是“水、电、气供应商”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使用的水、电、气等应由生产企业直接向终端用户提供服务和收取费用,而不是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如双方企业有委托代收、服务合同除外)。

九、物业服务企业不是“唐僧肉’

物业服务企业不是赢利大户,不是谁都能吃的“唐僧肉”,因为物业服务企业是一个微利企业,在承担经济方面的能力是很有限。但由于物业服务企业又是一个综合性的行业,要与有关部门打交道,就可能产生这样或那样的一些摊派费用,就会给本来就困难的物业服务企业增加经济负担。

十、业主的咨询不是“投诉”

不要错误的认为,只要业主来找物业服务企业,就一定是来进行“投诉”,其实,在很多情况下是业主对物业服务的范围不清楚,对物业服务的有关政策不了解,对收费的内容不明确等问题来向物业服务企业询问,物业人员应该热情、耐心的向业主进行解释和疏导。至于业主投诉物业服务工作中存在的缺陷、物业服务工作未按标准到位、物业服务人员的工作态度不好等问题,物业服务企业要将反映的问题进行区分,分清有效投诉和无效投诉,对有效投诉要认真进行分析,及时进行整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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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我们要认清物业服务企业的定位,物业服务企业既不是建设单位的律属和依附,也不是业主的“仆人”或“保姆”即不是凌驾业主之上的“管理者”,也不是逆来顺受的“受气包”,即不能不负责任地推诿敷衍,也不能毫无原则的大包大揽,只有我们摆正自己的位置,在工作中做到不越位,不错位,才能减少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对业主至上应持辩证的态度,不应全盘否定,应保留对业主尊重、服务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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