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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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借阅案件档案,不得涂改、损毁、丢失、伪造。如有上述行为,依照《档案法》有关条款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抄录、复印的案件档案材料,由档案部门核对无误后,加盖“档案证明专用章”,可与档案原件同效。

第六章 案件档案的保管和移交

第二十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创造条件设置档案库房,保管案件档案,要配置必要的设备和设施,不断改善库房的保管条件,并逐步采用先进设备,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档案库房必须坚固,门窗密。库房应保持适当的温湿度,并备有防盗、防火、防光、防有害物等安全设施。库房不得存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

第二十七条 对于破损、虫蛀、变质、字迹褪色的档案要及时采取措施并进行修复。 第二十八条 随案件材料立卷归档的录音、录像、照片、影片等声像档案及实物档案,应标注制作时间、年代、文字说明、承办单位、制作人、案卷互见号,并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要求单独存放。

第二十九条 案件档案应随同纪检监察机关的其他档案一起,按期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三十一条 各级党政机关的派驻或设纪检监察机构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案件档案卷排列顺序

一、检查(调查)案件档案的卷排列顺序 (一)主办、协办案件

1、办案依据:上级的批件,信访简报,检举、揭发、申诉材料及有关领导的批示、会议决定。

2、初步核实报告。 3、立案报告。 4、调查案或办案计划。 5、证明材料。 6、调查报告。 7、错误事实见面材料。 8、案件进展情况报告及简报。 9、调查过程中的往来文书材料。

10、本级有关案件处理的决定: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定事项通知等。 11、本级下达的批复:批复通知、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复核决定等。 12、下级对本级批复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13、承办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结案意见。 14、对案件的通报、报道、反映等材料。 (二)转办、过问要结果案件

1、办案依据:检举、揭发、申诉材料及有关领导的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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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批转(过问、催办)下级或有关单位办理的函件及底稿(记录稿)。 3、下级或有关单位上报的案件查处情况报告(主件及附件)。 4、承办部门对下级案件查处结果的意见。 5、承办部门的结案报告及领导意见。 (三)核实了解的案件

1、办案依据:检举、揭发、申诉材料及有关领导的批示。 2、调查证明材料。 3、核实情况报告。

4、承办部门的结案归档意见及领导批示。 二、审理案件档案的卷排列顺序 (一)审批案件

1、下级报送或本机关移送的案件处理待审批材料: (1)下级党组织或行政部门对案件的审查意见及请示; (2)调查报告及主要证据材料;

(3)本人所在基层党组织或行政部门的处分决定;

(4)本人检查、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及基层组织对本人意见的说明。 2、审理报告。

3、与本人的谈话记录或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材料。

4、本级有关案件处理的决定: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定事项通知等。 5、本级报上级审批的请示。 6、上级的批复。

7、本级下达的批复:批复通知、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复核决定等。 8、下级执行批复情况的报告。 9、对案件的通报、报道、反映等材料。 (二)备案案件

1、下级报送的备案材料: (1)下级对案件处理的批复; (2)调查报告及主要证据材料; (3)基层党组织或行政部门的处分决定;

(4)本人检查、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及基层组织对本人意见的说明。 2、本级备案报告及领导批示。 三、信访案件档案的卷排列顺序

(一)办案依据:检举、揭发、控告、申诉材料及有关领导的批示。 (二)批转下级或有关单位办理的函及底稿。

(三)下级或有关单位上报的案件查处结果情况报告(主件及附件)。 (四)承办部门的结案报告或办结意见及领导的批示。

信访部门直接进行检查(调查)和处理的案件档案,卷排列顺序可参照“检查(调查)案件档案的卷排列顺序”和“审理案件档案的卷排列顺序”进行排列。 附件二

案件档案保管期限的划分原则及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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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档案保管期限划分原则

一、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长期保管期限为六十年,短期保管期限为十五年。

二、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的保管期限,应根据案件的办理式、干部管理权限、案件的查办结果以及社会、党外影响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的基本原则和法是: 1、凡属在本机关权限直接查处的大案要案及有重要影响的典型案件中形成的,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案件档案,应划为永久保管。

(1)在本级机关管辖区域有一定影响或发有通报的典型案件。 (2)在审批权限,经审理给予正式批复处理的审理类案件。

(3)本级机关正式立案调查后,按审批权限需要作出正式处理的检查(调查)类案件。 2、凡属在相当长的时期有利用价值的案件档案,应划为长期保管。

(1)本级机关正式立案调查后,不需要作出正式处理的检查(调查)类案件。

(2)本级机关过问、督办或转办,经下级机关正式立案调查并作出正式处理的检查(调查)类案件。

(3)按审批权限,经审理作为备案的审理类案件。

(4)本级机关转办,经下级机关正式立案调查并作出正式处理的信访类案件。 3、凡属在较短的时间有利用价值的案件档案,应划为短期保管。

(1)本级机关过问、督办或转办,经下级机关调查不需要作出正式处理的检查(调查)类案件。

(2)本级机关转办,经下级机关调查不需要作出正式处理的信访类案件。

三、复查、复议的申诉案件,比照上一条所列各款的原则、法,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 四、为了维护案件档案的完整和联系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保管期限的确定,原则上以案件为单位进行。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本地区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以卷为单位进行,但案件主要案卷的保管期限应按本办法执行。 案件档案保管期限对照表 一、案件检查(调查)类

1、纪检监察机关直接检查或复查的主办案件 (1)需履行审批手续作出处理的案件 永久 (2)决定撤销立案的案件 长期

2、纪检监察机关会同有关单位检查或复查的案件 (1)需履行审批手续作出处理的案件 永久 (2)决定撤销立案的案件长期

3、纪检监察机关协同有关单位检查或复查的案件 (1)需履行审批手续作出处理的案件 永久 (2)决定撤销立案的案件 长期

4、纪检监察机关未正式立案对某一问题进行一般了解或核查的案件 (1)管理权限以干部的案件 长期 (2)非管理权限干部的案件 短期

5、纪检监察机关通过批转等间接手段检查或复查某一问题并报来结果的案件

(1)重要的或典型的案件(包括报来的处理结果需要审理批复或向党通报的案件) 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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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属管理权限以的干部、报来的调查结果不需要作出审理批复的案件 长期 (3)属非管理权限干部、报来的调查结果对案件当事人作出正式审批处理的案件 长期 (4)属非管理权限干部、报来的调查结果对案件当事人未作出正式审批处理的案件 短期 二、案件审理类

1、纪检监察机关审理批复本机关查处的案件 永久 2、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报送的审理批复及审理备案案件 长期 三、信访类

纪检监察机关对群众来信来访所反映的问题批转有关单位进行调查或了解并要求回报结果的案件

1、属非管理权限干部、报来的调查结果对案件当事人作出正式审批处理的案件 长期 2、属非管理权限干部、报来的调查结果对案件当事人未作出正式审批处理的案件 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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