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科施工合同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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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工 合 同

甲 方: 乙 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招标结果,以及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经甲、乙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由乙方承建本工程,为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1.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 1.2 工程地点: 处 1.3 资金来源:

1.4 工程承包范围及工程内容: 新建门诊病房楼检验科P2实验室土建及安装工程 。

2. 工程承包方式(选择其中一种方式作为本合同工程承包方式):

√综合单价 □总价包干 □

□其它方式: 2.1 合同价款(选择其中之一)

□ 本工程实行固定总价包干方式,固定总价为人民币 (小写: 元),包干工程内容以甲乙双方确认认同的施工图为准。对于超出施工图纸以外或甲方使用要求及功能要求发生变化而引起的工程变更不属于总价包干部分,该超出总价包干部分以经济签证的方式办理并最终进入决算;总价包干部分不因工程市场价格变化而调整总价,显失公平的情形除外;

√ 本工程实行固定综合单价方式,□暂定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肆拾伍万玖仟玖

佰陆拾玖元整 (小写: 459969.00元),最终依据计价清单(见附件)按实际施工工程量结算。因相关因素影响引起的合同价款需要调整时,调整因素及方法:

1)发包人提出或确认的设计变更和材料变更、由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现场项目负责人确认的单价及工程量签证单、技术核定单、因变更造成承包人废弃已完工程部分工作量等均作为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

2)因发包人原因未完成相应工作或造成的工期延误所造成的承包人经济损失;监理、发包人书面认定的现场签证的工程量增减以及由此引起的措施费的变更;

3)分部分项单项工程量变更超过5%,并且该项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1%的,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当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发生工程量变更时,其措施项目费用中相应的模板、脚手架工程量应作适当调整;

4)承包人在上述情况发生后将调整原因、工程量、材料价格或点工工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或发包人,监理或发包人在三日内给予书面答复,逾期不回复或无正当理由拒绝,视为对承包人的要求已认可,直接计入决算。追加的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2.2 工程用水、用电由甲方提供施工现场的接口,乙方自行装表计量,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施工用水、用电计费标准计费,费用由乙方承担。 3. 组成本合同文件

3.1 组成本合同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招投标书及其附件(4)施工图纸(说明)(5)工程量清单。

3.2 双方有关工程洽谈、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4. 工期:

4.1 计划开竣工日期:2013年8月15日至2013年10月15日。 4.1.1合同总工期为60天,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4.1.2 本合同“日”或“天”除非特别说明外,均指“日历日”或“日历天”。

4.1.3 竣工日期是指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4.2 工期调整: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乙方应在影响工期延误的情况发生后三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报告,经甲方书面确认后,

工期予以顺延;对乙方提出的书面报告,除非甲方有证据证明是乙方原因造成的

外,不得拒绝签字确认。 5. 工程款支付及质保期:

5.1 付款方式:以转账方式向乙方账户或乙方指定账户支付,任何其它支付方式无效。

5.2 付款比例:

5.2.1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先垫资施工,工程全部完工经验收合格后,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全部工程款的50%,余款根据甲方工程款到位情况分批在三年内付清。

5.2.2 工程质保期: 贰 年,质保期内甲方预留工程款的10%作为保修经费。待质保期满无问题后付清。

5.3 甲方对乙方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进行监督及控制,若乙方在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而又未及时按甲方要求处理,则甲方有权暂缓审批该阶段的付款申请。 6. 工程结算:

6.1 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由乙方报送肆份工程结算书,同时向甲方提供确认的工程竣工图、质保资料、水电费结算单等完整资料。若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乙方不报送结算及相关资料,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审查确定的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和竣工付款金额视同是经承包人认可的工程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和竣工付款金额。

6.2 结算时间:甲方在收到乙方报送的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后15日内办理完结算。

7. 质量及检验:

7.1 工程质量标准:按照国家、行业现行相关强制性规范、标准验收达到合格,并满足本合同的要求。

7.2 检查和返工:

7.2.1 乙方应按照有关规范、设计要求、甲方及监理符合约定的书面指令进行施工,随时接受检查,为检查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照检查结果进行整改,及时向甲方及监理提供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技术要求及资料。

7.2.2 施工过程中的隐蔽工程及关键工序由乙方在施工前报甲方或甲方监

理确认,并在施工前48小时通知甲方或监理进行验收,并提供相关合格资料,经验收合格并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甲方监理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甲方监理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甲方监理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监理应承认验收记录,经甲方监理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监理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无论甲方监理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7.2.3 如乙方不按规范要求施工、或违反正常施工程序及工艺进行野蛮施工、或施工质量安全环保等达不到有关要求、或施工用乙供材料、设备不合规定等,甲方及监理均有权勒令乙方暂停施工,乙方必须立即停工整改,并承担相应责任。

7.3 本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及设备应满足以下要求: 7.3.1 国家、行业现行强制规范、标准的要求;

7.3.2 环境保护、人身安全等方面的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的要求; 7.3.3 设计图纸的要求;

7.3.4 其它要求 无 。

7.4 材料、设备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影响项目的目的性功能实现的,由乙方负责重新购置或施工,并由乙方负责拆除,由乙方承担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施工的费用。

7.5 乙方采购的进场材料凡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乙方将与合同不符材料清退出场。对已施工使用的与合同不符材料的,甲方可视情况要求乙方全部拆除清退并重新施工。

7.6 重大材料、设备在使用前需要进行试验检验的,试验检验合格后方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