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概述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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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按照国家安全监管局第18号令组织实施。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具体分级规定:即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以 外的下列非煤矿山:

A.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核准或备 案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

B.投资3000万元及其以上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 C.中央和省管理企业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 D.跨市行政区域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 E.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除国家、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以外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规定(应该报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负 责的有关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工作。

2、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第397号令)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其中,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对建筑行业、民爆器材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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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有建设主管部门和国防科工委具体实施。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两级 发证,即国务院安全监管部门和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生产许可证取证条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0号令规定了非煤矿山企业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 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专户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 金;

(3)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其他从业人员依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并经考试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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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 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9)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其 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10)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 期检测检验;

(11)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 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12)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非煤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中,任一证照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或变更申请,或者未在规定限期内(包括停产整顿期间)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其颁证部门要责令企业停产整顿,限期办理有关证照。任何证照注销或被吊销后,其颁证部门均应以书面形式函告其他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公安等机关应依法暂扣或吊销其《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其他许可证。矿山企业若继续进行矿产资源的开采,应按新建矿山重新办理登记审批手续。 探矿权人依法取得《探矿许可证》后,其勘探方案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审查后实施,需进行巷(坑)探工程的,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探矿设计,报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施工。如果坑探工程包括井筒、主要运输大巷等工程在下一步生产中利用,还必须委托监理单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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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

四、有关经济政策

(一)、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18条规定,企业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 资金投入,并对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2008年12月31日省安全监管局、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下发《关于调整非煤矿山等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的通知》(皖安监综?2008?176号),规定 安全费用提取标准调整如下:

井下矿山,按每吨16.5元提取。

露天矿山,其中金属矿山按每吨8元提取,非金属矿山 按每吨1.5元提取。

小型露天采石场,按每吨0.75元提取。

安全费用由企业自行提取,计入生产成本,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不能满足安全生产实际投 入需要的部分据实在成本中列支。提取的安全费用从企业有关所得税税前扣除。

2012年2月14日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了《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办法》(财企?2012?16号),规定: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1.石油,每吨原油17元;

2.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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