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志愿者服务发展现状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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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2004年底,共青团中央、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在成都举办“和谐社会与志愿服务”论坛,中央和国家部委办有关人员、专家学者、志愿者领袖数百人聚集,探讨中国志愿服务的发展方向。这次论坛,既促进了全国志愿事业的繁荣,也进一步推动四川省志愿服务广泛普及、走向深入,吸引更多民众参与。作为内陆地区、欠发达地区志愿事业发展的典型,四川省利用外部志愿组织介入的契机,带动本省及各市县志愿服务跨越式发展,提供了值得借鉴的经验。

中国志愿服务探索和发展进程,各地区创造了不同的经验,形成不同的模式。其中,北京、上海、广东、浙江、辽宁、四川等省市创造的六种模式既具有独特性,又具有推广意义,能够为其他城市的志愿者发展提供借鉴意义。

六、中国志愿服务体系建设的五种模式

中国大陆的当代志愿服务,是伴随改革开放产生的新事物。从广州、深圳、天津、上海的率先探索,到遍布全国各地志愿组织的发展壮大,逐渐形成了普遍的社会风尚。初步归纳起来,发现中国社会志愿服务的体系建设,主要有五种模式。

(一)志愿者工作委员会领导与推动

虽然,欧美发达国家的志愿组织强调民间特色、自主发展,但是伴随服务领域、服务内容的不断扩大,政府的支持和推动成为不可或缺的力量。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政府对于社会各领域的支配力量极大,如果缺乏政府的支持和推动,志愿服务就难以获得广泛的发展空间。因此,中国的特定政治社会环境中,党和政府对于志愿服务的高度重视,建立专门的工作机构,是推动这项事业健康发展的关键。北京市建立了奥运会志愿者工作协调小组,由市委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织,各相关部门领导作为成员,统筹和协调志愿事业发展。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刘淇同志指出,“从今天起,北京奥组委、北京奥运会志愿者工作协调小组将按照既定的目标和任务,分阶段、有重点地推进和实施各项工作。[7]”杭州市委市政府正式建立“杭州市志愿者工作委员会”,由市委副书记担任组长、市委常委和副市长担任副组长,各有关部门领导作为成员,领导和统筹志愿事业的发展。中共浙江省委常委、杭州市委书记王国平同志指出:“希望各级党委、政府也像市委、市政府一样重视志愿者工作,各级党委的分管副书记和组织部长,亲自抓志愿者工作;各区、县(市)有关部门也像市有关部门那样,主动参与支持志愿者工作,共同把志愿者这一品牌打响,发挥好它的作用。”[8]这些省市的志愿者工作委员会成立之后,承担志愿服务发展统筹、规划、推进、提升的工作,为各类志愿者社团提供指导与支持,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从调查的情况看,正式建立志愿者工作领导机构的地区,志愿服务在社会稳定与发展中的作用充分体现,同时也非常有利于党和政府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二)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领导与推动

志愿事业与社会文明、人文精神的传播有密切的关系,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所以,部分地区采取依托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文明委”)领导与推动的方式,也取得非常好的效果。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领导下建立“上海市志愿者协会”,吸收全市各种青年、妇女、社区、慈善、红十字会、企业的志愿社团加入,成为富有影响力的、最大的志愿组织。在文明委的领导下,志愿者协会主要从事规划、统筹、指导、推动的工作,而不是独自开展服务活动。因为,他们认识到只有动员和组织更多的团体参与志愿事业,才能够形成普遍的发展状态,有利于满足各种层次的群众需求。所以,在文明委及志愿者协会的推动下,上海市的志愿组织蓬勃发展,种类多样、功能各异、服务丰富、效果明显,受到广大群众的好评。广东省江门市等也是依托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的领导,建立义务工作者联合会,组织社会各界的志愿者力量,开展丰富多彩的服务活动。由于各地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是党政领导担任主要负责人,各相关部门领导作为成员,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有利于推动志愿事业的兴旺。“由民政范畴到社会发展范畴的转变,反映了上海志愿者事业不断推进和深化的历程,在更高层次上反映出志愿者事业的本质属性。[9]”但是,由于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侧重于社会文明的推动,注重宣传活动与精神培育,在多元化的社会服务体系建设方面仍然不足。

(三)志愿者协会统筹与推动

一些省市在没有进行较大的管理体制改革的情况下,将原来局限于青年志愿服务的组织进行变更,更名为“志愿者协会”。如广东省深圳市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就将“青少年义务社会工作者联合会”更名为“义务工作者联合会”;山东省、黑龙江省等将“青年志愿者协会”更名为“志愿者协会”。广东省广州市的番禺区,佛山市的南海区和顺德区也更名为“义务工作者联合会”,接受党和国家政府的委托,统筹全社会的志愿服务。从形式上看,由于去掉“青年”二字,可以涵盖各阶层人士,就具有动员一切社会力量的能力。特别是深圳市的义务工作轰轰烈烈、广泛轰动,对全国都产生较大影响力。但是,因为没有正式建立社会化的机制,仍然由共青团主管,就依然造成社会各界的一些误解。如深圳市人大审议通过的《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规定“义工服务活动接受共青团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就容易让人们将“全社会的”志愿服务看成为“共青团的”志愿服务。首先,自觉自主参与志愿服务的人群中,青少年仍然占大多数,其他年龄人员特别是高素质人群缺乏。其次,政府各部门将参与志愿服务看成是支持团委的工作,而没有看到是全社会各部门的责任。再次,仍然存在以活动形式代替长期服务的问题。因为,志愿者协会为了造成社会影响,就需要尽量开展具有声势的活动,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却缺乏持久发展机制。

(四)青年志愿者协会统筹和推动

许多省市没有建立新的体系,也没有更名,就委托青年志愿者协会推动全社会的志愿服务。没有更名为“志愿者协会”的原因复杂:一是部分省市的领导没有充分认识志愿事业的价值,仍然认为仅仅是青少年实践教育的一种形式。二是部分地区的民政部门存在小团体利益,希望单独成立民政系统的志愿社团,从而不支持更名。三是一些团干部视野狭隘,认为一旦更名就失去共青团管理的权力,不积极争取。不管那种原因,大多数以青年志愿者协会统筹全社会志愿服务活动的地区,都存在“狭隘化、形式化”的问题。狭隘化是指局限于青年开展活动,无法吸收富有经验、富有时间的老年人;形式化是满足搞活动、造声势,不注重持久效益。但是,有些地区也积极进行改革,取得良好收效。广东省佛山市、中山市采取“青年志愿者协会(义工联)”的方式,通过加挂义务工作者联合会的牌子,吸收全社会的力量壮大志愿组织。“成立志愿组织必须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向民政部门申请注册,或向市青年志愿者协会(市义务工作者联合会)申请成为会员。” [10]这样,通过市、镇(街)、村(社区)建立志愿组织网络,青少年、中年、老年不同年龄人士加入,繁荣志愿服务、促进社会进步。当然,这种青年志愿者协会加挂“义工联”牌子的方式仅仅是过渡措施,最终还要建立社会志愿服务体系。

(五)义工联与青年志愿者协会分别统筹与推动

由于共青团和民政部门都是最早推动志愿事业发展的机构,在沟通协调好的地区,两者就密切合作、共同发展“崇高的事业”(杭州、中山);在缺乏沟通协调的地区,就出现各自为政、互相干扰(广州等)。最典型是广州市,早期成立了青年志愿者协会,但是需要更名为

“志愿者协会”的时候,未能获得民政局的同意。同时,民政局成立“义务工作者联合会”,希望统筹全社会的志愿力量。但是由于行政色彩、体制制约、观念滞后等原因,实际上未能很好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结果,广州市出现义工联与青年志愿者协会竞争资源、形象重叠、活动交叉的情况。其实,外国存在大量分散的社会团体、志愿团体,互相竞争是非常正常的事情。但是,中国的社团登记制度要求一个地区只能有一个权威社团,中国的社团又特别追求权力和影响,所以不是合理自由的竞争,而是竞相争夺领导的重视和社会的投入。结果,基层志愿团队、广大志愿者感到困惑,受到纷扰,不知如何应对复杂竞争的压力。我们看到,外国合理合法的社团自由竞争,在中国特定社会条件下,变成了资源争夺与利益争夺,没有产生良好的效果。所以,我们认为,义工联与青年志愿者协会分立的方式造成内耗严重,损害志愿服务的社会形象,不适合中国国情。

以上介绍中国各地区建设社会志愿服务体系的五种模式,最佳状况是第一种模式或者第二种模式。其他模式都存在明显的制约,难以充分发挥志愿者服务社会、推动文明的积极作用。

七、中外志愿者服务发展体系对比分析

为了进一步考察中国大陆地区的志愿者服务体系,现将菲律宾、美国、英国与中国(大陆地区)等的志愿者服务体系进行对比研究。

(一)政府角色

菲律宾:政府成立专门协调部门,多方协调资源

菲律宾政府1979年成立菲律宾志愿者服务协调机构(Philippine National Volunteer Service Coordinating Agency),该机构的目的在于提倡与协调志愿项目和服务,协调其他政府机构、非政府机构、学院、企业、媒体和其他伙伴的资源,共同推动志愿者服务,帮助弱势群体和社区,并为社会发展、国家建设及国际间合作做出贡献,按照法律规定任何国际志愿者及组织都必须在该机构注册,以便统一管理和协调。 此外,菲律宾政府成立多部门顾问团支持菲律宾志愿者服务协调机构行使其职责,这个顾问团由政府各个部门(包括国家经济和发展总局、教育部、司法部等7个部门)、企业部门代表、私有学术机构代表、非盈利部门代表等组成,并规定企业部门代表至少为该企业的最高执行长官,政府部门属永久成员,企业成员则任期两年。 除了将私营企业代表纳入多部门顾问团外,菲律宾政府积极的开发项目与私营部门合作,建立企业和企业间的合作伙伴关系,通过企业参与来动员志愿资源。

美国:政府推动志愿精神发展

美国政府,从联邦到地方政府通过一系列的政策、制度、项目来强力支持推动志愿精神的发展。政府通过向非政府组织购买服务项目来提供支持。政府还有很多优惠政策,比如税收方面,只要在特定的非营利组织从事志愿服务,那么志愿服务的时间是可以抵税的。如 “以工代税或罚款”的计划,即给予有固定收入的老年人或低工资收入者每年贡献若干时数的时间进行社区服务的机会,从而减少或免除他们向所在管辖区交纳任何现金的义务。

为了在青少年中培养志愿者精神,美国还有一条规定,中学生必须要在三年内完成至少40小时的志愿服务。而成就美国志愿服务如此普及最重要的原因除了政府的鼓励,还应该归功于完善的志愿者奖励机制。在美国每一年都有一个全国志愿者大会,届时社会名流、政府官员、演艺明星都会到会向志愿者们表示最诚挚的感谢。在那时志愿者们都觉得自己所有做的都得到了承认,志愿者们更加看重的是精神上的奖励。

可以说政府在推动美国的志愿精神成长的过程中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让更多的美国人参与到公共的生活中来。这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参与,自我需求、自我管理、实现自我利益,政府做的是支持和服务,最终是多方得益。

英国:政府和民间志愿者组织良好合作关系

英国政府高度重视与民间公益组织的合作并视之为重要的合作伙伴。为推动民间公益事业的发展,英国政府不仅每年投入巨大的财政资源,而且建立了一整套完备的行政支持体系和独立于政府体系之外的一个庞大的登记-监督体系,努力建立健全各项法规政策并通过在各级政府与民间公益组织之间签署的具有指导意义的《政府与志愿及社区组织合作框架协议》,积极推动英国政府各部门及各级政府与民间组织之间的合作。 1998年11月,经英国女王批准,英国政府和全英慈善组织与政府合作委员会主席肯内斯-斯通,共同签署了一项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协议——《政府与志愿及社区组织合作框架协议》(COMPACT)。随后,由地方政府协会主席和全英慈善组织与政府合作委员会主席共同签署了一个地方版的COMPACT——《地方各级政府与志愿及社区组织合作框架协议》。 COMPACT作为英国政府和NGO之间签署的一项指导性协议,用以指导英国政府各部门及各级地方政府在制定和实施公共政策过程中与民间公益组织之间确立合作伙伴关系。这个协议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通过一系列原则成为英国政府各部门和地方政府与民间公益组织之间合作的指南与工作备忘录。协议充分肯定民间公益组织在英国社会的巨大作用,并强调政府与民间公益组织在价值观上的一致性和功能上的互补性与合作关系。为了具体指导政府各部门及地方各级政府与民间公益组织之间的合作关系,COMPACT突出强调如下原则:第一,政府对民间公益组织的资金支持原则;第二,政府在支持民间公益组织的同时确保其独立性的原则;第三,政府与民间公益组织在制定公共政策、提供公共服务上的协商、协作原则;第四,民间公益组织在使用包括政府资金在内的公益资源上的公开性、透明性原则;第五,政府保障各种不同类型的民间公益组织有公平机会获得政府资助的原则。 COMPACT协议包含关于政府与民间公益组织合作的一整套的思想、观点和指导原则,它同时也是一个具有实际可操作性的纲领性的工作指南。为了推动政府与民间公益组织的合作,英国内政部拨款设立了轮值性的协议指导工作组,从全英主要的民间公益组织推荐20名负责人轮流担任工作组委员,具体负责COMPACT协议各项主要原则的落实。而英国的志愿者组织联合成立了行业协会——国家志愿者服务组织局,代表全国的志愿者组织发出声音,向议会和国际社会游说,促进公益和社区行业得到支持,这些实践都极大地促进了英国志愿服务组织的蓬勃发展。

中国:政府行政力量自上而下推动志愿服务发展 不同于国外由民间自发形成的志愿者组织,中国的志愿者服务是由政府行政力量自上而下的推动的,体现出更多的“官办”色彩,中国最早的志愿者服务体系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政府和联合国志愿人员组织的合作,以互派联合国志愿人员的形式开展,如今中国的志愿者体系的两大主体社区志愿者和中国青年志愿者也都是通过政府的行政力量开展的,社区志愿者从属于民政部系统,它的各级志愿者都与相应的民政部门联系在一起,基础层面隶属于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而中国青年志愿者从属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下属的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这两类志愿者的活动内容也与中国当前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密切相关,其组织与活动体现了政府的直接领导力。

此外,红十字会志愿组织在中国也占有不小的规模。但是与西方红十字会相比,中国红十字会的官方色彩浓厚。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规定“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红十字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有关的活动。”从中可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