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制度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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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本市推行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的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第六条 劳务分包合同不得包括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采购内容。劳务分包合同可规定低值易耗材料由劳务分包企业采购。 劳务分包合同中不得包括维修保证金的内容。 第七条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计算方式时,可以选择固定合同价款、建筑面积综合单价、工种工日单价、综合工日单价四种方式选择其一计算。 发包人、承包人不得采用“暂估价”方式约定合同总价。 第十二条 采用建筑面积综合单价方式计算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价规范、工作内容、调整因素等。 第八条 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包括工人工资、管理费、劳动保护费、各项保险费、低值易耗材料费、工具用具费、文明施工及环保费中的人工费、利润、税金等。 第九条 发包人、承包人在劳务分包合同订立时应当对下列有关合同价款内容明确约定: (一)发包人将工程劳务作业发包给一个承包人的,正负零以下工程、正负零以上结构、装修、设备安装工程等应分别约定; (二)工人工资、管理费、工具用具费、低值易耗材料费等应分别约定; (三)承包低值易耗材料的,应当明确材料费总额,并明确材料费的支付时间、方式。 (四)劳务分包合同价格风险幅度范围应明确约定,超过风险幅度范围的,应当及时调整。 第十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过程中劳务作业工作量的审核时限和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的支付时限。审核时限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上月劳务作业量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3日;支付时限从完成审核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日。 第十一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对劳务作业验收的时限,以及劳务合同价款结算和支付的时限。 第三章 劳务分包合同的备案 第十二条 发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后7日内,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 第十三条 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采用网上数据申报与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网上数据申报应当通过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地点、合同主体名称、劳务作业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及其支付方式和在京施工人员信息等。 第十四条 发包人办理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劳务分包合同(正、副本); (二)在京施工人员项目用工备案花名册; (三)未进行身份认证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实行劳务作业招标的,提交中标通知书;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收到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材料后,应当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核对: (一)网上数据信息与合同正、副本有关数据是否一致; (二)中央及外省市在京劳务分包企业是否办理了进京备案手续,是否通过了年度市场评价; (三)劳务分包合同加盖印章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劳务分包合同条款是否包括本办法第八条的内容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定价方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采用建筑面积综合单价方式的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约定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按照上述内容核对后,对于符合要求的,即时予以备案,在劳务分包合同正、副本和在京施工人员项目用工备案花名册上加盖备案专用章。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补齐内容。 第十六条 劳务分包合同中涉及劳务作业承包范围、劳务分包合同工期、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发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及时确认并签订变更协议。 发包人应当自签订变更协议之日起7日内持变更协议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备案手续。 在京施工人员发生变更的,承包人应当于每月5日前通过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记录变更人员信息。 第十七条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双方应当签订解除协议。发包人应当自签订解除协议之日起7日内持解除协议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