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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9 规划土地使用兼容性一览表 可相容用地 类型 用地 类型 二类居住用地 三类居住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 文化设施用地 教育科研用地 体育 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 社会福利用地 商业用地 二类居住用地 R2 三类居住用地 R3 行政办公用地 A1 文化设施用地 A2 教育科研用地 A3 体育用地 A4 医疗卫生用地 A5 社会福利用地 A6 商业用地 B1 商务用地 B2 一类工业用地 M1 二 类 工 业 用 地 M2 物流仓储用地 W 城市道路用地 S1 轨道交通用地 S2 交通场站用地 S4 公用设施用地 U 公园绿地 G1 防护绿地 G2 广场用地 G3 R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3 △ △ × × × × × × × × ● × × × × × × × × × A1 A2 △ △ △ △ △ × A3 A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A5 A6 B1 △ 商务用地 一类工业用地 二类工业用地 物流仓储用地 城市道路用地 轨道交通用地 交通场站用地 公用设施用地 公园绿地 防护绿地 广场用地 B2 M1 M2 W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S1 S2 △ △ △ ● △ △ △ S4 U G1 ● × △ × ● × △ × ● G2 △ △ △ × × × G3 注:1、●可相容 ×不相容 △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2、此表只适用于规划条件出具前,规划条件出具后的用地功能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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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所有兼容的建筑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30%,计容建筑面积不能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0%(独

立占地的两个指标要同时满足,非独立占地的按计容建筑面积控制)。

4、非独立占地的按计容建筑面积控制;独立占地的两个指标要同时满足,如涉及商业兼容居住的还应单独核准

居住部分的相关控制指标满足表4.4的规定。

居住用地

3.10 居住用地宜相对集中布局,形成相应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规模标

准应符合表3.10的规定。

表3.10 居住用地分级规模 户数(户) 人口(人) 居 住 区 10000~16000 小 区 3000~5000 组 团 300~1000 1000~3000 30000~50000 10000~15000 注:每户按照3.2人计算。

3.11 居住用地的建筑布置,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以及管理要求,避免烟、

气味、粉尘和噪声等造成的污染和干扰。

3.12 居住用地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按本规定6.8~6.11条款的规定执行,停车泊位按本规

定7.26~7.37条款的规定执行。

3.13 城中村改造应符合佛山市城中村改造的有关规定,根据城中村的类型、改造模式及

所处地段,编制相应的详细规划。改造应严格控制开发强度,依照相关的规划和技术规定确定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住宅布置应符合本规定的建筑间距、退让和限高要求。

工业用地

3.14 工业用地的布局准则为:

(1)工业用地宜集中布局,组成相对独立的工业区或工业组团。有气体污染物排放的

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风向,有水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游地区。 (2)二、三类工业用地应单独布置,不应与居住、公共设施及其它功能区相混合;并

与其它非工业用地之间保持一定的卫生距离,符合相关工业门类的防护距离规定。

3.15 工业区配套设施的设置应符合:

(1)一类、二类工业区内可配套建设一定规模的集体宿舍,三类工业区内及相邻地区

严禁建设集体宿舍。

(2)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

7%,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2%(独立占地的两个指标要同时满足,非独立占地的按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2%控制)。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设成套住宅、培训中心、专家楼、宾馆、酒店和招待所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3)周边地区排水设施不够完善的工业区应自建污水处理设施。 物流仓储用地

3.16 物流仓储用地的布局准则为:

(1)不同类型和性质的仓库宜分别布置在不同的地段,同类仓库宜集中布置。 (2)物流仓储用地应与城市和区域的交通系统有快捷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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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物流仓储用地选址应满足地势、地下水位及地基承载力等地质要求,并应考虑与

居住、工业和其它功能区的相互影响因素。

3.17 物流仓储用地的规划标准为:

(1)物流仓储用地与居住用地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表3.17的规定。

表3.17 物流仓储用地与居住用地的卫生防护距离表 仓库类型 全市性水泥供应仓库 非金属建筑材料仓库、煤炭仓库、未加工的二级原料储藏仓库、500m3以上的藏冰库 蔬菜、水果储藏库,600吨以上批发冷藏库,建筑与设备供应仓库(无起灰料的),木材贸易和箱桶装仓库 防护距离(m) 300 100 50 (2)上述物流仓储用地与疗养院、医院和高新技术园区等环境质量要求较高的设施或

机构的卫生防护距离,宜按表3.17规定值的1.5~2倍进行控制。

(3)物流仓储用地内所需管理或办公用地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3﹪,计容建筑

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独立占地的两个指标要同时满足,非独立占地的按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控制)。

3.18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选址应远离城市中心区,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和防火、防灾的要求;

不同类型的危险品仓库应互相分隔,不得混合存储,其相隔距离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消防规定。

(1)石油库选址应远离机场、重要交通枢纽、重要桥梁、大型水库及水利工程、电站、

变电所、军事目标和其它重要设施,其与城市居住区、大中型工矿企业和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现行的相关规范要求。

(2)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的储存应符合本规定8.33~8.36条款的规定。 (3)易燃物品的仓库选址和设计必须符合消防和环保的有关规定。 城市绿地

3.19 城市绿地分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它绿地四种类型。绿地的规划、

建设和管理应符合《佛山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要求。绿地标高宜低于周边地面标高5cm~25cm,形成下凹式绿地。

3.20 在规划编制中,公园应以方便居民使用为原则合理布局,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居住

区不得低于2.5平方米,居住小区不得低于1.5平方米,住宅组团不得低于1.0平方米;公园内部用地比例应根据相关规范确定。 3.21 城市绿地内建筑应与环境协调,并符合以下规定:

(1)公园绿地内建筑占地面积应按公园绿地性质和规模确定游憩、服务、管理建筑占

用地面积比例,用地面积在20公顷以内的公园绿地不应大于3%,用地面积在20公顷及以上的公园绿地不宜大于5%,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园可适当提高比例。 (2)其他绿地内各类建筑占用地面积之和不得大于陆地总面积的2%。 3.22 滨河绿化带宽度控制要求:

(1)结合河道水利控制线(蓝线)的划定,市级城市水系绿网的河道两侧原则上各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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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不低于30米的绿化带。东平水道、容桂水道、桂畔海等重要城市示范滨水地带两侧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规划每侧绿带宽度在未建设区域原则上不宜小于100米、已建成区域原则上按不小于70米控制,具体可按滨水公园进行建设。 (2)蓝线宽度大于50米的其他河道,两侧宜各控制不小于25米的滨河绿化带,拆迁

改造确有困难的,绿化带宽度可适当降低,但不得小于15米;

(3)蓝线宽度30—50米的河道,两侧宜各控制不小于15米的滨河绿化带,拆迁改造

确有困难的,绿化带宽度可适当降低,但不得小于10米;

(4)蓝线宽度30米以下(含30米)的河道,两侧应各控制不小于8米的滨河绿化带。 (5)滨河绿化带宽度应以实际可绿化用地起算,不包括沿线不能进行绿化的水利防护

工程用地。在满足水利防洪要求下,滨河绿化带中可根据实际需要建设少量的休闲娱乐的服务设施。

3.23 防护绿地的设置要求为:

(1)高速公路两侧应加强防护绿地建设,两侧应各留出不低于50米的防护绿地,穿

越城市已建成区的可适当降低标准,但最低不得少于30米;城市快速路两侧防护绿地原则上不得少于20米。

(2)国家铁路两侧应加强防护绿地建设,两侧应各留出不低于30米的防护绿地,穿

越城市已建成区的可适当降低标准,但最低不得少于15米;城际轨道参照执行。 (3)有污染的工业用地周边应设置相应的防护绿地,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

仓库周边应留出不少于50米的防护绿地。

(4)水源保护区防护绿地设置应按照省有关水域保护条例执行。

(5)西江、北江的主要干堤,堤身只准铺种草皮,不准种树。其他江海堤防种植护堤

作物,必须严格按照省的有关规定,由河道堤防管理部门统一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垦堤种植。

3.24 附属绿地指附属于住宅区、工业区、仓储区、政府机关团体、商业服务业设施、对

外交通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用地范围内部的绿地。具体规定如下: (1)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安排配置绿化用地,其绿地率指标应按表3.24规定执行。

表3.24 建设用地绿地率控制指标表 项目类别 一类居住用地 二类居住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 文化设施用地 高等院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中小学用地 体育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 代号 R1 R2 A1 A2 A31 A32 A33 A4 A5 13

绿地率 新区 ≥40% ≥30% ≥30% ≥35% ≥40% ≥35% ≥35% ≥35% ≥40% 旧区 —— ≥25% ≥25% ≥25% ≥40% ≥35% ≥35% ≥25%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