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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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 舞蹈教室应附设更衣室,宜附设卫生间、浴室和器材储藏室。

5.9.3 舞蹈教室应按男女学生分班上课的需要设置。

5.9.4 舞蹈教室内应在与采光窗相垂直的一面墙上设通长镜面,镜面含镜座总高度不宜小于2.10m,镜座高度不宜大于0.30m。镜面两侧的墙上及后墙上应装设可升降的把杆,镜面上宜装设固定把杆。把杆升高时的高度应为0.90m;把杆与墙间的净距不应小于0.40m。

5.9.5 舞蹈教室宜设置带防护网的吸顶灯。采暖等各种设施应暗装。

5.9.6 舞蹈教室宜采用木地板。

5.9.7 当学校有地方或民族舞蹈课时,舞蹈教室设计宜满足其特殊需要。

5.10 体育建筑设施

5.10.1 体育建筑设施包括风雨操场、游泳池或游泳馆。体育建筑设施的位置应邻近室外体育场,并宜便于向社会开放。

Ⅰ 风雨操场

5.10.2 风雨操场应附设体育器材室,也可与操场共用一个体育器材室,并宜附设更衣室、卫生间、浴室。教职工与学生的更衣室、卫生间、淋浴室应分设。

5.10.3 当风雨操场无围护墙时,应避免眩光影响。有围护墙的风雨操场外窗无避免眩光的设施时,窗台距室内地面高度不宜低于2.10m。窗台高度以下的墙面宜为深色。

5.10.4 根据运动占用空间的要求,应在风雨操场内预留各项目之间设置安全分隔的设施。

5.10.5 风雨操场内,运动场地的灯具等应设护罩。悬吊物应有可靠的固定措施。有围护墙时,在窗的室内一侧应设护网。

5.10.6 风雨操场的楼、地面构造应根据主要运动项目的要求确定,不宜采用刚性地面。固定运动器械的预埋件应暗设。

5.10.7 当风雨操场兼作集会场所时,宜进行声学处理。

5.10.8 风雨操场通风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9.1.3条的规定,应采用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不满足要求时,宜设机械通风或空调。

5.10.9 体育器材室的门窗及通道应满足搬运体育器材的需要。

5.10.10 体育器材室的室内应采取防虫、防潮措施。

Ⅱ 游泳池、游泳馆

5.10.11 中小学校的游泳池、游泳馆均应附设卫生间、更衣室,宜附设浴室。

5.10.12 中小学校泳池宜为8泳道,泳道长宜为50m或25m。

5.10.13 中小学校游泳池、游泳馆内不得设置跳水池,且不宜设置深水区。

5.10.14 中小学校泳池入口处应设置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池长不应小于2.00m,宽度应与通道相同,深度不宜小于0.20m。

5.10.15 泳池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及《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22的有关规定。

5.11 劳动教室、技术教室

5.11.1 小学的劳动教室和中学的技术教室应根据国家或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内容进行设计,并应设置教学内容所需要的辅助用房、工位装备及水、电、气、热等设施。

5.11.2 中小学校内有油烟或气味发散的劳动教室、技术教室应设置有效的排气设施。

5.11.3 中小学校内有振动或发出噪声的劳动教室、技术教室应采取减振减噪、隔振隔噪声措施。

5.11.4 部分劳动课程、技术课程可以利用普通教室或其他专用教室。高中信息技术课可以在计算机教室进行,但其附属用房宜加大,以配置扫描仪、打印机等相应的设备。

5.12 合班教室

5.12.1 各类小学宜配置能容纳2个班的合班教室。当合班教室兼用于唱游课时,室内不应设置固定课桌椅,并应附设课桌椅存放空间。兼作唱游课教室的合班教室应对室内空间进行声学处理。

5.12.2 各类中学宜配置能容纳一个年级或半个年级的合班教室。

5.12.3 容纳3个班及以上的合班教室应设计为阶梯教室。

5.12.4 阶梯教室梯级高度依据视线升高值确定。阶梯教室的设计视点应定位于黑板底边缘的中点处。前后排座位错位布置时,视线的隔排升高值宜为0.12m。

5.12.5 合班教室宜附设1间辅助用房,储存常用教学器材。

5. 12.6 合班教室课桌椅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座位的宽度不应小于0.55m,小学座位排距不应小于0.85m,中学座位排距不应小于0.90m;

2 教室最前排座椅前沿与前方黑板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50m,最后排座椅的前沿与前方黑板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8.OOm;

3 纵向、横向走道宽度均不应小于0.90m,当座位区内有贯通的纵向走道时,若设置靠墙纵向走道,靠墙走道宽度可小于0.90m,但不应小于0.60m;

4 最后排座位之后应设宽度不小于0.60m的横向疏散走道; 5 前排边座座椅与黑板远端间的水平视角不应小于30°。

5.12.7 当合班教室内设置视听教学器材时,宜在前墙安装推拉黑板和投影屏幕(或数字化智能屏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小学教室长度超过9.OOm,中学教室长度超过10.OOm时,宜在顶棚上或墙、柱上加设显示屏;学生的视线在水平方向上偏离屏幕中轴线的角度不应大于45°,垂直方向上的仰角不应大于30°;

2 当教室内,自前向后每6.OOm~8.OOm设1个显示屏时,最后排座位与黑板间的距离不应大于24.00m;学生座椅前缘与显示屏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显示屏对角线尺寸的4倍~5倍,并不应大于显示屏对角线尺寸的10倍~11倍; 3 显示屏宜加设遮光板。

5.12.8 教室内设置视听器材时,宜设置转暗设备,并宜设置座位局部照明设施。

5.12.9 合班教室墙面及顶棚应采取吸声措施。

5.13 图 书 室

5.13.1 中小学校图书室应包括学生阅览室、教师阅览室、图书杂志及报刊阅览室、视听阅览室、检录及借书空间、书库、登录、编目及整修工作室。并可附设会议室和交流空间。

5.13.2 图书室应位于学生出入方便、环境安静的区域。

5.13.3 图书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教师与学生的阅览室宜分开设置,使用面积应符合本规范表7.1. 1的规定;

2 中小学校的报刊阅览室可以独立设置,也可以在图书室内的公共交流空间设报刊架,开架阅览;

3 视听阅览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使用面积应符合本规范表7.1.1的规定;

2)视听阅览室宜附设资料储藏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2.OOm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