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安县旧城改造管理办法(定稿)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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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安县旧城改造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县旧城改造步伐,切实改善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固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安县城区规划范围内旧城改造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旧城是指现有城镇居民平房住宅区(含商业)、城内村街村民住宅区以及其他需要改造的区域(净地面积不超过规划改造面积的50%)。

列入改造范围的区域,由县人民政府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公告。

第三条 旧城改造按照“严格规划、统一管理、综合开发、循序渐进”的原则进行。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依法全面保护城镇居民、城中村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统筹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及投资者的利益。

第四条 鼓励有实力的企业通过竞标开发或者参与开发旧城改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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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取得开发权的企业参照中共廊坊市委、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区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廊发[2006]23号)文件标准配建居委会及相关设施,鼓励开发企业同时改善拟开发项目的周边环境,对于周边环境完善的,鼓励其异地建设城市公共设施及公益事业。具体包括:道路、排水设施、路灯照明、绿地、公厕及与小区配套的健身广场、休闲公园等项目投入。县人民政府根据开发企业对建设城市公共设施及公益事业贡献的大小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旧城改造工作。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管、财政、发改、环保、监察、审计、综合执法、固安镇、固安工业区、城区办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旧城改造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县政府成立固安县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指导与协调旧城改造工作。县领导小组下设固安县旧城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城改办),办公地点设在建设局,具体负责旧城改造的日常管理工作。

旧城区所在的镇人民政府、固安工业区管委会和城区办等成立相应的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在县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辖区内旧城改造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八条 县领导小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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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旧城整体改造计划,并进行宏观管理。 (二)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审定旧城改造方案及配套政策。 (三)督促、检查、指导城改办的工作。 第九条 县城改办职责

(一)组织编制旧城改造计划和制定相关配套政策,上报县领导小组。

(二)审核旧城改造方案。

(三)组织旧城改造开发权主体资格审定和招标工作。 (四)协调相关部门,指导镇(区、办)领导小组实施旧城改造工作。

(五)对旧城改造项目备案资料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条 镇人民政府、固安工业区管委会和城区办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提供相关村街的班子意见、群众意见以及村情等各方面信息;

(二)对村街旧城改造工作从村级依法民主决策程序上进行严格把关;

(三)做好旧城改造拆迁协议的备案工作。

(四) 指导村(居)委会起草旧城改造方案,审查村(居)委会旧城改造方案。

第三章 实施程序(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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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县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旧城改造规划,组织编

制和审查近期拟改造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改造地点的选择需遵循“沿主干街道、选择关键节点、梯次推进”的原则。编制的规划方案报县政府审批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列入近期改造规划的村街(居民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由村(居)两委班子组织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讨论通过改造事项,起草改造方案、逐户征集村(居)民意见(征求意见统计表),村(居)民大会表决通过改造方案,形成改造项目申请书,经镇政府(固安工业区管委会、城区办)同意,报城改办审批公示后实施。

第十三条 镇(区、办)领导小组组织村(居)委会对辖区内旧城拟改造项目进行调查摸底,查清改造项目的房屋、道路、公共设施及占地权属、类别等情况,作为项目申报资料报旧城城改办。

第十四条 对所有旧城改造开发企业实行市场准入制。在县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城改办组织建设、国土资源、房管、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37号令)、《河北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省政府[2004]第3号)对开发企业的企业资质、营业执照、近三年业绩、诚信情况、经营状况、资金实力等情况进行审查,不符合准入标准的,不得参与旧城改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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