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收费制度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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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排污核定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申请复核,环境监察机构应在收到复核申

请之日起10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并将《排污核定复核决定通知书》送达排污者。

环境监察部门对拒报、谎报、漏报拒不改正的的排污者,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直接确认其核定结果,

并向排污者发出

《排污核定通知书》,排污者对《排污核定通知书》或《排污核定复核决定通知书》有异议的,应

先缴费而后提起复议或诉讼。

四、排污费的计算

环境监察机构应依据排污收费的法律依据、标准依据和核定后的实际排污事实依据(指核定通知

书),根据国家规定的排污收费计算方法,计算确定排污者应缴纳的排污费。

五、排污费征收与缴纳

排污费经计算确定后,环境监察机构应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并同时向社会公告。排污者应在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缴纳排污费。对排污收费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在复议或诉讼期内提起复议或诉讼,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对复议决定提起诉讼。当裁定或判决维持原收费行为决定的,排污者应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的,原做出排污收费决定的行政机关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裁定或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原排污收费行政行为的,环境监察机构应依法重新核定

并计征排污费。

排污者在收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不提起复议或诉讼,又不履行的,环境监察机构可在排污者受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后责令排污者限期缴纳拒不履行的,可处以罚款,并从滞纳之日起(从第8日起)每天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排污者对排污收费或处罚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复议或诉讼,又不履行的,环境监察机构在诉讼期满后的180日内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排污收费制度

排污收费制度是我国环境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是促进污染防治的一项重要经济政策。排污收费制度实施20多年来,对促进企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筹集污染治理资金,加强环境

保护自身建设和严格环境监察执法等都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 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改革

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是在80年代初建立的,受到计划经济体制的制约,存在一些缺陷。其功能是促进企业治理达标,因此设计出的标准是超标排污收费,对资金的使用主要是补助重点污染企业的治理,没有强调对环境损害的补偿。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这种体系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环境保护的要求,必须用更强的功能体系来替代,在这种背景下,国务院出台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办法,取代了国务院《排污费征收暂行办法》,它是以总量控制为原则,以环境标准为法律界限,构筑的新的排污收费框架体系。从2003年7月1日起实施,对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体系、标准体系以及排污费征收体制、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及计算方法等方面作了重大改革。我们主要学习一下排污收费标准体系的改革。(了解即可,在后面的学习中都会讲到。)1、由超标收费向排污即收费转变(以发电厂为例,如果这样就会随着排污企业的增多,在一定区域会出现即使排污单位全部达标排放,区域环境质量仍向恶化趋势发展的现象,这是由于区域排放的污染物总量仍然超过区域环境容量的缘故;由单因子收费向多因子收费转变;由单一浓度收费向浓度与总量相结合转变;由低收费标准向高于治理成本的收

费转变。旧的收费标准大大低于污染物的治理成本,起不到刺激污染者进行治理的作用,致使许多企业宁

愿缴纳排污费买排污权也不愿上设施治理污染。

二、 排污费的征收对象

《条例》第二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均应缴纳排污费。如果排污者向城

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已经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

三、 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及征收办法

按照《水》《气》《声》《渣》法的有关规定,排放污水、废气按照排污即收费的原则收费,固废从2005年4月1日起只收危险废物排污费,(固废分两种,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排放噪声按照超标声级征收超标排污费。具体征收标准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2003年2月28日第31号令《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

办法》执行(2003年7月1日)。

四、排污收费基本原则****** 1、排污即收费的原则(11个)

《条例》第二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均应缴纳排污费。

凡是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固体废物或超标排放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社会生活噪声的企业、事业、行政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个体工商户等一切排污者,都必须依法履行缴纳排污费

的义务,否则将视为环境违法行为,并承担法律责任,但自然人除外。

2、强制征收的原则

《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第二十一条还规定:排污者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环保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也有对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违

法行为作出强制征收的规定。

3、属地分级征收的原则

《条例》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核定权限对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排放二氧化硫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珲春发电厂现

装机容量为86万千瓦,二氧化硫排放量由省环保局核定)

4、征收程序法定化原则

排污费的征收必须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即排污申报登记--排污申报登记审核—排污量核定—排污费的计算--排污费征收缴纳--不按规定缴纳,经责令限期缴纳拒不履行的强制征收的法定程序组成,否则将视为

征收排污费程序违法。 5、征收时限固定的原则

排污费必须按月或按季属地化收缴,环保部门必须按月或按季向排污者强制征收其某月或某季的排污费,否则将依照《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由上级环保部门责令改正或直接向排污者稽查追征补缴排

污费,并依据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追究环保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

6、政务公开的原则

排污收费标准和排污收费额实行公告制,接受社会监督。(收费大厅有排污收费公示板,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收费程序等内容全部上墙公开并在政务公开网公开。)

7、上级强制补缴追征的原则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负责征收排污费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在征收排污费的过程中,将应征而未征或者少征的,上级环保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将未征收或少征的排污费责令补缴追征,上缴上级财政的国库收费专户。本原则规定的征税主体是上级环保部门,补缴对象是未缴或少缴排

污者,追征资金将上缴至上级财政。

8、特殊情况下可实行减免缓的原则

《条例》及《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都有规定,排污者遇台风、火山爆发、洪水、干旱、地震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火灾、他人破坏等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半或者免缴排污费。符合本规定的排污者申请减免排污费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一年的排污费应缴额。

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殡葬机构、中小学校(不含校办工厂)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单位,可按年度申请免缴排污费(前提是达标排放),(医院、学校和几个教会只征收超标部分的排污费)。排污者因实际经济困难可向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不超过3个月的排污费缓缴期,在批准缓缴后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讲一下下岗人员、残疾人搞个体经营活动是否缴费的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中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交的费用做了具体规定,其中不包括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因此国家环保总局在给海南省环境资源厅的复函中已明确答复:下岗人员、残疾人在个体经营活动中排放污染物应当缴纳排污费。复函贴在了一楼窗口玻璃上,有人理解为那是对海南的答复,要知道国家局对任何省市的法律解释在全国范围内均有法律效力,适用于全

国。)

9、收支两条线的原则

《条例》第四条规定,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环境保护执法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即环保部门必须把收缴的排污费全部及时缴

入国库,禁止截留、挤占、挪用,否则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0、专款专用的原则

排污费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主要用于重点污染源的防治、区域性污染防治、污染防治新技术和新工艺的开发及示范应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等,任何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另财政部和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进一步规定,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环境卫生、绿化、新建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以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他项目,

否则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11、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他法律责任的原则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排污缴费是排污者应尽的一种法律义务,排污就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超标排污费。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缴纳了排污费不等于买到了合法的排污权,缴纳了排污费还应负责污染治理,改善环境的法律责任,因污染触犯刑法的惩罚是一种刑事责任,二者都不能相互代替,应同时

追究其责任。 五、排污收费种类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排污收费的种类有水、气、声、固废四类。其中水排污费又分为污水排污费、超标污水排污费两种,固废排污费又分为一般固体废物排污费和危险废物排污费两种。因此实际征收的排污费有污水排污费、超标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超标噪声排污费和加倍收

费等6种。其中固废排污费从2005年4月1日起不收费。

五、关于加倍收费。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倍收费的种类有:1、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加倍收费;2、单位场(厂)界100米以上有二处以上排放超标噪声的加倍收费;3、排放污水超标加1倍征收超标污水排污费等3种。这3种收费按污染物介质归类,分别属于污水超标准排污费、噪声超标准排污费和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

务加倍收费。

(讲一下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问题)

******排污费的征收程序******

一、 排污申报登记

排污申报登记是指排污者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所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等与排污有关的各种情况的一项法

定义务。

(一)排污申报的特性:

1、基础性。它是为环境监督管理提供事实情况的基础性事实依据。

2、时间性。分别规定了正常生产作业、新扩改工程、闲置与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排污发生重大改变等情况下应遵守的排污申报登记和办理手续的时限要求,及时记录了排污者的动态变化情况。

3、真实性。要求排污者如实申报,不得谎报和拒报。

4、强制性。法律法规规定拒报或谎报的,可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申报时限:

1、正常申报---每年1月1日至1月15日。

2、变更申报---排污者申报登记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排污口设置、污染处理设施需要作变更、调整的,应在变更前3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排污情况发生紧急变化

时,必须在变更后3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

3、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排污申报登记,应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手

续。

4、产生建筑施工噪声的单位必须在开工15日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填报《建筑施工场所排污申报登记表》。(在建设项目建设期间,施工单位作为直接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排污申报和缴纳排污费的义

务,而不是建设单位。)

(三)申报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