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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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照表见附件4-1.

其它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首次申请的要求办理。

第十二条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以及跨省变更等事项,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商投资或由外商投资变为内资的,继承原资质等级的企业,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有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

第十四条 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

第十五条 资质许可实行公示公告制度。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许可的,公示、公告由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发布。由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许可的,公示、公告由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其门户网站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发布。

第十六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层级监督,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企业申请材料、初审部门的审核材料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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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将资质许可情况报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及时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查询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发布的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申请: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六)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七)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九)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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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十)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十一)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九条 按照《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重点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企业诚信分值低于80分(不含80分)被列入重点监督管理的企业,在监督期间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受理其资质增项、升级申请。

第三章 申请材料

第二十条 企业首次申请资质,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延续、简单变更(企业法人、名称、注册地址[本省行政区域内]等变更)、遗失补办证书,以及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事项后申请资质的,分别按照以下有关要求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附件2)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1.不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按照首次申请要求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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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同类别高一等级资质的,以及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按照升级要求提交材料。 3.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增加其他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按照增项要求提交材料。

4.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的企业,申请延续证书有效期的,按照延续要求提交材料。

5.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事项,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商投资或由外商投资变为内资的,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中所列情形提交材料。

6.企业因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本省行政区域内)等发生变化需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按简单变更要求提交材料。 7.企业遗失资质证书,需补办资质证书,按照遗失补办要求提交材料。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附件1-1)一式一份,附件材料一套。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专业资质的,每涉及一个方面专业,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附件材料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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