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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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对于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违法行为发生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同时将处罚结果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平台公布。

企业工商注册地不在本省行政区域的,违法行为发生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报告并通过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告知该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

第三十八条 对住房城乡建设部和住房城乡建设厅(含省外)许可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依法拟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在违法事实查实认定后30个工作日内,应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或转报企业资质许可部门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处罚信息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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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自《规定》施行之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

第四十一条 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按照《规定》、《标准》、《实施意见》及本《实施细则》的要求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符合《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颁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不满足《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换证,企业可在换证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提出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换证。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企业应按照《规定》的许可程序一次性提出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并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中换证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第四十二条 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按第四十一条规定同时申请资质换证。

第四十三条 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原则上可申请《标准》中同类别同等级资质换证,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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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原标准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园林古建筑、机电设备安装、机场空管工程及航站楼弱电系统、附着升降脚手架、送变电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名称变更后的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2.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防腐保温、建筑智能化、电子、港口装卸设备安装、通航设备安装、水上交通管制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合并后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3.按原标准取得高耸构筑物、电信工程、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堤防、水工大坝、水工隧洞、火电设备安装、炉窑、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管道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1项低于原资质等级并入的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资质换证;其中,按原标准取得堤防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也可申请不高于原资质等级的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4.按原标准取得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一级及以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换证。 5.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防腐保温、建筑智能化、电子、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等三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相应二级专业承包资质换证;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工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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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一级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6.按原标准取得公路交通工程、水上交通管制工程等不分等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相应一级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7.按原标准取得模板作业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第四十四条 过渡期内,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原则上按照《标准》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承接工程,其中:

1.按原标准取得被合并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按照《标准》中合并后的专业承包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工程。

2.按原标准取得被并入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专业承包资质企业,仍可在其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

3.按原标准取得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仍可在其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相应工程。

4.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工程二级、三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分别按《标准》中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一级、二级专业承包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工程。

5.按原标准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按《标准》中施工劳务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劳务作业,不再划分类别和等级。按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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