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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解读及审核要点

(一)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 1、权益披露界限(5%≤A≤30%)

持股比例 5%≤A<20% 实际控制变更 否 是 否 信息披露要求(持股比例触及5%的整数倍) 简式权益报告 详式权益报告 详式权益报告 详式权益报告、财务顾问意见、第50条要求材料(如收购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20%≤A≤30% 化的说明) 是 详式权益报告、第50条要求材料(国有股划拨、同一控制人下、继承三种情形) 详式权益报告(适用于收购方承诺3年放弃表决权情形) 2、不同权益变动的特殊要求

序号 二级市场举牌 持股达到5%,事实发生之日(T)起3日内(T+3)1 报告监管部门、公告、通知上市公司,在此期间停止买入,未披露前也不得继续增持;卖出为违法行为。 协议转让 持股达到5%之后,增持或减持达到或超过5%,在T+3日内报告、公告,未披露前也不得继续增持,卖出为违法行为。 持股达到5%之后,增持或减持达到或超过5%,在T+3日内报告、公告,未披露前也不得继续增持,卖出为违法行为。 披露时点为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达持股达到5%之后,通过二级市场交易增持或2 减持跨5%,在T+3日内报告、公告,在T+5日内停止买入,未披露前也不得继续增持,卖出为违法行为。 3 披露时点为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达到5%、10%、15%、20%、25%…(5%的整数到5%、10%、15%、20%、25%…(5%的整数倍) 倍) 4 大宗交易也属于二级市场交易 (二)协议收购的信息披露

1、协议收购控股权的实现方式(收购后持股比例超过30%)

拟收购达到持股比例 实现方式 信息披露要求 1、要求豁免,协议受让A协议收购报告书、第50条比例 要求材料、豁免申请 履行要约收购披露程序2、直接要约A比例 (要约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意见、法律意见书等) A>30% 3、协议受让30%,其余A-30%部分要约 4、协议受让30%且满一年后,每12个月增持不超过2%至A比例 5、协议受让A,且发起全面要约收购 按20%≤A≤30%进行详实权益披露,免于申请豁免要约 要约收购报告书(免于披露收购报告书) 2、协议收购审核要点(收购后持股比例超过30%) (1)全额付款; (2)披露要求:

? 申请豁免要约的,披露收购报告书摘要,经证监会审核后,披露全文。

? 不申请豁免直接发出要约的,无须编制收购报告书,协议后3日内

发要约提示性公告,履行要约收购程序。 ? 中国证监会审核。

? 取得豁免后3日内公告;未取得豁免的,30日内发出全面要约或减持至30%或以下。

(3)相关批文:如国资部门或外资主管部门的相关批复文件。 3、间接收购的信息披露和权益计算

? 与直接收购的信息披露原则和法定义务保持一致;

? 间接收购对应的股份及表决权数量,按可支配原则“穿透”计算,即“控制”某股东单位等同于“可支配”其持有的全部股份及表决权,不以间接持股比例与直接持股数的乘积计算。 (三)要约收购审核要点 1、公平对待原则。

2、无论是全面要约或是部分要约,都是向全体股东发出要约,不得向部分股东发出要约。

3、要约价格孰高原则:

? 摘要公告前6个月支付的最高价格; ? 摘要公告前30个交易日均价(市价) ? 不挂钩的,由财务顾问把关,充分陈述理由。

4、要约期限:30-60日,有竞争要约时除外。 5、要约收购底限:5%。

6、要约支付手段: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多种方式; 7、换股收购的特别要求:收购人提供该证券发行人最近3年经审

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证券估值报告;

8、有条件收购:允许收购人发出有条件的要约,在取得批准并达到要约约定条件后,收购人履行要约收购。

9、增减持股份的限制:要约期间不得采取要约以外的方式或超过要约条件增持,也不得减持。

(四)要约豁免 1、简易程序豁免情形

(1)国有资产行政划转、变更、合并;

(2)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从事承销、贷款等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30%,没有实际控制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相关股份的解决方案。

2、一般程序豁免情形

(1)同一控制下不同主体间转让;

(2)挽救财务危机公司,重组方案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收购人呢承诺3年不转让其拥有的权益;

(3)取得公司定向发行的新股,取得控制权——收购人承诺3年不转让拥有权益的股份,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表决)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的。

3、自动豁免情形

(1)取得公司定向发行的新股,控制权不变——收购人承诺3年不转让拥有权益的股份,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表决)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