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陈述书(关于费用)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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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陈述书

(关 于 费 用) 请按照“注意事项”正确填写本表各栏

此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填写 ① 专 专 申请号或专利号 利 发明创造名称 或 申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请 利 递交日 申请号条码 挂号条码 ② 陈述事项: 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年 月 日开出的费用收据陈述意见。 缴纳专利费用两个月后尚未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出的费用收据。 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年 月 日发出的 通知书(发文序号 )陈述意见。 ③陈述的意见: ④ 附件清单 银行汇单原件 邮局汇单原件 费用收据原件 加盖公章或经公证的银行汇单复印件 加盖公章或经公证的邮局汇单复印件 费用收据复印件 已备案的证明文件名称: ,证明文件备案编号: ⑥ 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意见 ⑤ 当事人或专利代理机构签字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00011 2010.4

联系人:汪先生 联系电话:15999646786 QQ:1273257411 邮箱:szst88@126.com

注意事项

一、本表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字迹为黑色,文字应当打字或印刷,提交一式一份。

二、本表第①栏所填内容应当与该专利申请请求书中内容一致。其中,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应为第一署名申

请人或专利权人。如果该申请或者专利办理过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应当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变更后的内容填写。

三、本表第②、④栏中的方格供填表人选择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情况的,应当在方格内作标记。 四、本表第②栏,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出的费用收据有意见的,应当提供费用收据复印件。

五、本表第②栏,缴纳专利费用两个月后尚未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出的费用收据的,应当提供银行汇单

或者邮局汇款凭证原件或者经公证的复印件。

六、本表第②栏中的“发文序号”位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通知书地址栏下方。 七、本表第③栏填写不下时,应当使用规定格式的附页续写。

八、本表第⑤栏,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人

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有多个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由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

九、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如果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因逾期缴费或缴费不足导致权利丧失有异议的,建

议在陈述意见的同时办理恢复权利手续,以免耽误恢复权利的期限,造成权利丧失。经核实确属国家知识产权局责任的,将退回恢复权利请求费。

十、费用可以直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如通过邮局汇付,收款人姓名: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商户客户号:110000860。如通过银行汇付,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知春路支行;户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账号:7111710182600166032。 汇款时应当准确写明申请号、费用名称(或简称)及分项金额。未写明申请号和费用名称(或简称)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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