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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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4条 律师参与婚姻家庭纠纷居间调解或谈判,建议注意以下问题: 144.1调解前,律师可充分了解和分析纠纷成因,归纳双方可能存在的争议焦点;

144.2尽可能组织双方当面沟通,了解双方的真实意愿;

144.3提前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务的风险及可能结果,以促成委托人心态平和,缩小双方当事人差距及心理期望;

144.4调解时,律师不宜急于求成,适度保持耐心,作好多次调解的各项准备,切忌在调解中加入律师个人的道德评价或出现不文明的用语; 144.5调解过程中应注意法学、心理学及实践经验的综合运用。 第145条委托人委托律师代为办理协助离婚事项的,律师应在委托代理协议中尽可能详细列明服务事项,可从以下方面着手: 145.1是否包括起草离婚协议书或其他书面材料; 145.2是否包括离婚协议书的内容谈判及修改;

145.3是否包括协议离婚期间对突发事件的处理,比如家庭暴力纠纷的处理;

145.4是否包括组织双方当事人一起签订离婚协议书; 145.5是否包括安排双方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145.6是否协助双方当事人进行财物的交接或变更登记手续; 145.7是否需要律师见证相关协议的签订过程,或者担保财物交接过程。

第146条除前述非诉讼业务外,律师还可从事与婚姻家庭有关的以下业务:

146.1代办有关协议、文书、证书、裁决书的公证事项;

146.2担任某位公民、某个家庭、某机构或组织的婚姻家事法律顾问,提供日常法律咨询;

146.3为公民或机构提供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培训或讲座; 146.4应委托人要求,为其提供婚姻家庭方面的专业调查取证事项; 146.5应委托人要求,为其提供婚姻家庭财富的法律风险防控的规划配置;

146.6受律师事务所指派,为当事人的婚姻家庭事项进行见证; 146.7应委托人要求,就某一纠纷向其他当事人或有关机构出具书面律师函;

146.8其他非诉讼法律业务。

附则

第147条 本指引根据2008年12月31日以前的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相关司法操作实践编写,若本指引公布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应以新的规范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