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关系分析 阎学通 考研笔记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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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中小企业,因为中小企业无力与跨国公司竞争。除了对国家行为体和政府间国际组织进行监督外,非政府国际组织也从正面配合或促进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工作,主要体现在全球治理和区域合作。

非政府国际组织与政府间国际组织另一个功能差别是前者可以更大程度上反映民意。

第二节 民族国家

一、国家的性质和形态

(一)国家的性质和阶级性问题

国家的性质是人类发明的用于满足需要的工具(水和食物、生存安全、社会温馨) 人类发明比国家更能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组织方式之前,不会放弃这种方法,这意味着国家的存废有两种可能:人类发明比国家更能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方法时,即使私有制依然存在,人类也可能存废国家。二是当私有制不复存在而人类还没有发明出更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方法时,人类将继续使用国家这个工具来维护社会秩序。历史经验是在人类的经济生产能力未达到建立私有制之前,人类也需要维持群体内部秩序的方法,这意味着今后没有了私有制人类仍需要维持社会秩序的方法。

国内学者:国家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政治工具,而且使用这一工具只能是统治者而不是被统治者。

依附论者:发展中国家的贫穷落后是跨国公司资产阶级联合造成的,发达国家的资产阶级和发展中国家的买办精英阶层相结合,各国政府在国际上的行为也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

民族主义者:国家既然是用来维护全民族利益的工具,民族利益又是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共享的利益,因此在国际层面上国家作为政治工具只能是具有民族性而不会有阶级性

(二)国家形态

国家形态是变化的,而非一成不变。将国家作为基本形态的划分,是为了更清楚认识到这一点,不同时期,某一国家形态会在国际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然而由于历史变化的不规则性和复杂性,一个具体国家的国家形态很可能非常不标准,与基本形态有一定差异,甚至可能具有多种国家形态的特点。(英国民族国家,君主立宪国家,帝国)

国家形态的变化源于人类生活的物质和精神的变化。物质上科学技术的进步是国家不断改进统治和管理社会的方法。精神上平等思想的进步促使国家统治者们以主权平等的原则来处理国家间的关系,国家主权平等是思想的确立使得民族主权国家取代帝国成为主导国家形态。国际形态不是一成不变的,其变化源于科学技术进步和人类思想进步两个变量。但国家形态变化很慢,研究者多将其作为常量而非变量来对待。

二、民族国家的构成要素

人口、土地、政府、国际承认。国际承认与主权直接相关,主权是国家在国际社会上拥有的权力,是通过国家间的相互承认获得的,因此获得国际承认便成为民族国家生存事物前提,没有合法的主权就成为不料在很正的民族国家。1945年联合国成立后,对国家主权的承认要经过两道门槛:一是其他国家与这个国家相互承认并建立外交关系,二是被联合国接收为会员国,只有经过这两道门槛一个国家才成为合格的民族主权国家。

关于如何判断一个国家是否成为国际社会中的主权国家,有两种截然不同的学说,国家存在说(宣示说),国家是一个客观存在的现实,只要宣布其独立,这个国家就成为国际社会的一员。国家承认说,一个主权国家依赖于他国和国际社会的广泛承认,当国际社会不承认时,这个国家就没有要求其他国家对其履行任何责任的实际权力。国际承认说在国际实践

中占主导地位。只有三分之二的联合国成员承认一个政治实体是主权国家时,该政治实体才能成为主权国家。

依据一个国家是否拥有全部的主权,现代国际可以分为两类:主权完整的国家,部分主权委托于他国的国家(委托主权国)(日本没有战争权力,国防权一半以上委托给了美国,韩国将部分国防权力交给美国,美国司令有在韩国的临时指挥权)

第三节 国家主权 一、国家主权的性质

16世纪让·布丹(法)将国家定义为许多家庭和管理它们共同利益的具有主权的合法政府。主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不受外部任何限制,具有永久性和绝对地位。君主是国家主权的人格化身,但受到自然法、宪法和国际条约的限制。

当代主权被认为是一国具有独立处理内外部事务的最高权力。 阿诺德·沃尔夫斯(美)指出:主权是民族国家通过自己的政府,不受外来干涉地处理内政的权力,是它在外部事务中不受外来干涉地结盟或退出结盟,参战或保持中立以更好地维护自己利益的选择权。

主权属性包括两方面,一是基本内容:对内管辖权,对外独立权、平等权、和自卫权。二是基本性质:对内最高性;对外排他性、不可干预性和不可让与性。主权的最高权威仅限于国内,不从属于任何法律,主权这种最高权威仅限于国内,国际上不能高于其他国家的法律。主权排他性是指在国际上一国的主权是独立的,独立于其他国家或国际权威。当所有国家的主权都具有排他性时,所有国家的主权就是平等的。

二、主权的范围 (一)陆地主权

陆上主权的自然地理基础的领土边界。领土边界由国际条约决定,而不是一个国家自己能决定的。合法的领土是指由别的国家承认后的政治土地,而非人长期居住的自然土地。

国家领土的取得方式 传统国际法 先占:对象是无主土地;先占应为有效占领(只适用澄清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时效:国家公开地,不受干扰的、长期持续的占有他国领土从而获得该领土主权(争议大,没有普遍适用意义) 领土取得方式 添附:由于人造或自然形成的新土地而使国家领土增加(仍合法) 征服:一国直接以武力占有他国领土(已废弃) 现代国际法 民族自决 公民投票:有关国家在符合国际法的前提下,根据有关条约或国内法规定,采取公民投票的方式,对某些有争议地区的归属进行表决,以各方都接受的表决结果决定领土的变更 交换领土 收复失地:指一国为收复其历史性权利而收复被别国侵占的领土 割让:一国根据条约将部分领土转移给另一国(买卖、互换、 赠与等非强制割让目前仍属合法) (二)海洋主权

海洋主权包括水面航行和水下资源两部分。各国的领海主权是沿陆地基线向外的12海里的领海。在此区域内,国家拥有完全主权。12-24海里范围内,称为毗邻区,国家只拥有海政管理等权力,在此向外延伸至陆上基线以外的200海里处为专属经济区,在这个区域内国家拥有海洋资源的权力。国家间海洋距离小于200海里,以中线划分。

基线 陆地 内海 领海 毗邻区 公海 专属经济区(188海里) 0 12 24 200(海里)

(三)大陆架主权

国家主权范围包括海洋下面大陆架。大陆架是一国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延展到大陆架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如果一国大陆架比较平缓绵长,那主权范围最多可以扩展到距离领海基线350海里,或2500米等深线以外100海里。各临海国家一般都依据这两条规定中对自己有利的那一条来确定本国大陆架主权范围。

基线

12 200 350(海里) 海平面 陆地 2500米等深线 100海里

(四)领空与太空主权

国际法规定,领空是指一个国家领土和领海之上的大气层(空气空间),不包括公海和专属经济区之上的大气层,依据这个规定,在航空器中的犯罪行为应收领空主权国管辖。国家对大气层之上的外空没有管辖权,外空是全人类共享的,在外空没有主权问题,国家不能在太空宣布拥有主权。

三、国家主权受限的原因

冷战结束,关于人权与主权何伟最高权力争论成为重大国际政治问题。两个原因:冷战后的民主化浪潮,主权实践本身发生的变化。

冷战结束后,主权的的内容和性质在一定程度上发生量变,表现为行使主权时受到国际社会公约、条款、规范、惯例和舆论的限制。在主权的四个基本内容(管辖。独立、平等、自卫)中,对内管辖权受到更多限制。

经济上国际规则越来越多,随着全球化发展速度加大,很多国家经济决策权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一是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中,主权受到市场制约,政府对经济的控制作用减弱。二是国与国的经济关系中,政府之间的相互制约增强,限制了主权的行使。另外,国家对资源和居民的管辖权也受到新的限制。

政治上,冷战后国际格局的变化使得人道主义干预成为一种新的国际政治原则。建立以信任为基础的多边集体安全合作的呼声增高,要求每一个国家对集体安全承担义务i,自我限制,接受他国监督。在维护人权的大旗下,冷战后的独立运动和分离主义不断发展。

第四章 国家利益与民族认同

第一节 国家利益

一、国家利益的性质 (一)国家利益的概念

国家利益是指民族主权国家全体人民的物质和精神需要。 国际尊严是典型的精神方面的国家利益。(奥运会) 国家利益没有阶级性,国家利益指一个国家全体人民的整体利益,是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所共享的利益。

国家利益占有优先地位,国家利益享受者最广泛(全体人民),从法律上和道义上讲,任何个人、任何集体、任何组织甚至政府都不能将自己的利益置于国家利益之上。当国家利益与个人、集体或组织的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其他的集团利益在法理上和道义上都要服从国家利益。

国家利益至高无上,但并不意味每个人为了国家利益必须无条件牺牲个人利益,在社会实践中是维护两者平衡。

(二)国家利益在对外决策中的地位

国家利益是一国对外政策的出发点。一是国家利益就是对外政策的目标,国家制定对外政策就是要实现或维护国家利益;二是国家制定的对外政策只有有利于国际利益才具有合法性。将本群利益置于其他群体利益之上这是人的生存本能,这种生存本能决定当两个国家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双方的决策必然都是以牺牲对方利益为代价来维护本国利益,都想在国际冲突中最大化实现本国利益。决策者在对外政策的争论中主要争论的问题不是本国与他国谁的利益更重要,而是什么样的策略才能最大程度实现国际利益。(利益最大化原则)

国际利益多种多样而且经常是相互对立的。国家判断哪些国际利益应该维护主要取决于这些国际利益与本国的国家利益是否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