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变更常见问题解答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四 文章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变更常见问题解答更新完毕开始阅读6655fcef86254b35eefdc8d376eeaeaad1f316c8

答: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第三十条的规定,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

机关提出续办经营许可证的申请。

二十、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已过期是否能办理续期?

答: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第三十条的规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续期申请。所以,许可证已过期是不能续办的,若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无违规行为且想继续经营,可以重新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十一、有多项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更时,如何提交申请材料?

答:有多项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更时,企业可在《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对变更事项进行多选,填写后一并提交。

二十二、年底前办理许可证变更未审批完毕,是否会影响年检?

答:只要按时提交了变更申请材料,即便到年底仍未审批完毕,也不会影响年检结果。

二十三、许可证丢失是否可以补办,如何补办?

答:许可证丢失可以补办。登陆《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点击“许可变更”,选择“许可证遗失补办”,填写完相关材料后提交。

二十四、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IDC/因特网接入(ISP服务业务(以下简称IDC/ISP业务是否可受理?哪里可看到通知?

答:IDC/ISP业务已于2012年12月1日起恢复受理。

方式一:工业和信息化部官方网站(www.miit.gov.cn,首页→公告公示→分类查询,查询的关键字为:通告+2012+11,即可看到《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市场准入工作的通告》;

方式二:登录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https://tsm.miit.gov.cn,首页->通知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市场准入工作的通告。

二十五、IDC/ISP业务申请如何提交?

答:IDC/ISP业务均已于2012年12月1日起恢复受理,通过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https://tsm.miit.gov.cn提交系统评测申请和经营许可申请材料。

二十六、IDC/ISP业务申请流程是什么?

答:为方便企业,使申请企业尽可能符合许可证审批要求,申请企业在登录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后要首先详细阅读“申请企业资质确认须知”内容,确认是否符合IDC/ISP资质要求。

在确认“申请企业资质确认须知”内容后,进入技术评测环节。评测的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要求的60天内。申请企业的技术评测申请可以逐项提交,也可以一次性全部提交,各项评测分别按顺序排队进行。若某项评测未通过,申请者待修改完善后,可再次提出评测申请并重新排队。评测结果可在系统中查询。

技术评测全部通过后,申请企业可根据需要选择“跨地区申请”或“省内申请”,并提交IDC或ISP业务的申请材料。其中跨地区IDC或ISP的许可证受理及审批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省内IDC或ISP的许可证受理及审批由我局负责。二十七、IDC/ISP业务申请需要公司具备哪些资质条件?

答:(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申请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IDC或ISP业务的企业,实收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其中货币资本不低于实收资本的30%。申请在省、自

治区、直辖市经营IDC或ISP业务的企业,实收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其中货币资本不低于实收资本的30%;

(三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技术方案;

(四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五有必要的场地、设施;

(六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七企业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八承载IDC/ISP业务的系统和机房要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评测机构的技术评测并取得评测报告;

(九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符合CEPA协议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可以申请IDC/ISP业务经营许可,其中香港或澳门资本比例总计不得超过50%。

二十八、外商投资企业目前是否可以申请IDC/ISP业务?

答: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申请IDC/ISP业务,但仅限向港澳资本开放(依据 CEPA协议,且外资比例不超过50%。外商投资企业申请IDC/ISP业务需先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发展司批准的《外商投资经营性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和商务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二十九、提交IDC/ISP申请材料出现问题时向哪里咨询? 答:(一政策及受理咨询电话:010-********;

(二网站备案管理系统和接入资源管理平台评测咨询电话:010-********、62302460、62302554;

(三信息安全管理系统评测咨询电话:010-********; (四机房运行安全系统评测咨询电话:010-********;

(五跨地区许可审批咨询电话:010-********;省内许可审批咨询电话: 0351-*******。

三十、怎么界定IDC/ISP的业务覆盖范围?

答:(一申请经营IDC业务的企业应根据其机房所在地申请业务许可证:如机房位于我省的,应向我局申请省内经营许可证,其用户可以位于他省;如果机房位于一个以上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跨地区经营许可证申请。IDC业务只能以城市为单位申请。

(二申请经营ISP业务的企业根据其业务用户覆盖范围申请业务许可证:仅在我省范围内提供因特网接入服务的,应向我局提交申请;在多个省、自治区或直辖市提供因特网接入服务的,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申请。ISP业务可以以省为单位申请,也可以以城市为单位申请。

三十一、IDC/ISP和网络托管有什么区别?

答:(1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IDC:属于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相应的机房设施,以外包出租的方式为用户的服务器等因特网或其他网络的相关设备提供放置、代理维护、系统配置及管理服务,以及提供数据库系统或服务器等设备的出租及其存储空间的出租、通信线路和出口带宽的代理租用和其它应用服务。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必须提供机房和相应的配套设施,并提供安全保障措施。

(2因特网接入服务(ISP:属于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接入服务器和相应的软硬件资源建立业务节点,并利用公用电信基础设施将业务节点与因特

网骨干网相连接,为各类用户提供接入因特网的服务。用户可以利用公用电话网或其它接入手段连接到其业务节点,并通过该节点接入因特网。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主要有两种应用,一是为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ICP经营者等利用因特网从事信息内容提供、网上交易、在线应用等提供接入因特网的服务;二是为普通上网用户等需要上网获得相关服务的用户提供接入因特网的服务。

IDC/ISP业务经营者须严格遵守《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信部电[2003]73号的要求,不得超范围经营,ISP业务经营者不得提供虚拟主机业务。

(3网络托管业务:属于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是指受用户委托,代管用户自有或租用的国内的网络、网络元素或设备,包括为用户提供设备的放置、网络的管理、运行和维护等服务,以及为用户提供互联互通和其它网络应用的管理和维护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