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8101进风巷掘进作业规程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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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炮眼深度小于0.6 m时,不得装药、爆破。

(2)在特殊情况下,如卧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①炮泥封满;②每孔装药量不得超过1筒;③爆破前,必须在爆破地点附近洒水降尘并检查瓦斯,浓度超过1%时不准起爆;④检查并加固爆破地点附近支护。

(3)当炮眼深度0.6—1.0 m时,封泥长度不得少于眼深的1/2。 (4)当炮眼深度超过1.0 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6 m。 (5)当炮眼深度超过2.5 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0 m。 9、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材料做封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严禁裸露爆破。

10、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严禁装药、爆破: (1)掘进工作面的控顶距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护不符合规定。

(2)爆破地点附近20 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 (3)在爆破地点20 m以内,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

(4)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

(5)掘进工作面风量不足。

11、爆破母线长度和躲炮距离直线距离不得小于100 m并有掩体,曲线不得小于75 m。

12、爆破时,要在所有能通往爆破地点的各通道距爆破地点直线100m并有掩体、曲线75m处站岗。当班安全员要委派责任心强的人员站岗。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瓦检员要一一察看各站岗人员到位后,再通知爆破工起爆;爆破后,站岗人员要等安全员通知时方可撤岗,站岗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13、爆破前,班长必须点清人数,爆破工最后离开爆破地点,确认无误后,方可下达起爆命令。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发出警

号,至少再等5s,无问题方可起爆。

14、爆破后,须等待炮烟吹散后(一般为15 分钟),首先由瓦检员、班长、爆破工到迎头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护、拒爆、残眼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15、炸药、雷管要分箱存放并上锁,严禁乱扔乱放。发爆器的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交给他人。爆炸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并避开机械、电气设备且不潮湿的地点。爆破时必须把爆破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16、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安瓦员、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处理拒爆时,要遵守下列规定:

(1)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2)在距离瞎炮至少0.3米以外另打与瞎炮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3)严禁用铁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4)处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员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在瞎炮处理完毕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17、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应先将发爆器钥匙取下来,再将爆破母线从发爆器上取下来,捆结成短路,再等15min,才可沿线路检查拒爆的原因。

18、当班的装药炮眼应当班放完。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当班留下尚未放完的炮眼,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代清楚。

19、爆破前,应先加固附近支护,撤出钻机等工具,以防崩坏。 20、严格执行爆炸材料领退制度和双向查验制度,领退要有记录、签字,做到用多少领多少,剩余部分必须交回爆炸材料库。严禁乱扔

乱放。

21、运送爆破材料要遵守下列规定:

(1)爆破材料箱使用耐压、抗冲撞、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

(2)雷管和炸药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破材料装在衣袋内。

(3)运送途中不得逗留,应直接运到工作地点。

第六节 机电管理

1.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压、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查;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字样的警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

2.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

(1)非专职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2)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的绝缘。

3.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必须

加装护罩或遮栏等防护设施。

4.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

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5.敷设高压电缆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缆吊挂必须用电缆钩。

(2)巷道中悬挂的电缆应有适当的弛度,并能在意外受力时自由坠落。其悬挂高度应保证电缆在矿车掉道时不受撞击。在电缆坠落时

应不落在轨道或输送机上。

(3)电缆钩的悬挂间距不得超过3m。

6.电缆不应悬挂在风筒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电缆上严禁悬

挂任何物件。电缆与管路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 m以上的距离。

7.电缆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缆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其芯线必须使用齿形压线板或线鼻子与电气设备进行连接。

(2)不同型电缆之间严禁直接连接,必须经过符合要求的接线盒、连接器或母线盒进行连接。

(3)3台以上的电气设备必须设置局部接地极。

8.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

9.严禁甩掉、停用井下各种电气保护。

10.存在下列问题的电气设备及小电器不得下井使用: (1)防爆结合面锈蚀、划痕超过规定。

(2)绝缘座破裂导致接线柱松动,接线柱变形或螺纹滑扣。 (3)导电螺栓、螺母锈蚀超过规定。 (4)喇叭嘴不配套或断裂、缺损。

(5)开关本体与外壳不配套,转盖与外壳不配套、缺手把或转动不灵活,开关内腔上方导电螺栓与接线鼻连接不牢。 (6)开关的机械闭锁失效。

(7)开关内缺电源隔离罩、电源危险牌、防尘罩。 (8)开关底托架断裂或固定不牢。 (9)电机的护罩与电机外壳固定不牢。

11.电气设备的隔爆外壳应清洁、完整无损并有清晰的防爆标志。有下列情况者为失爆:

(1)外壳有裂纹、开焊、变形。 (2)防爆壳内外有锈皮脱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