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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工厂的所有权已经合法转移,所以它不受波兰法院关于所有权从未转移的声明的约束。波兰的《清算法》与《专约》有抵触,它没收了本不应该没收的私人财产,构成侵犯私人财产的行为,因此波兰的没收行为违反了《专约》,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必须尽可能消除非法行为造成的一切后果,重建如果违反行为不发生就完全可能存在的形势。在物质上的恢复原状不可能时,则应支付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要的款额。 〖评析〗

在一国领土的一部分转移给另一国引起国家财产的继承时,被继承国国家财产的转属问题应依照继承国和被继承国之间的协议解决。除另有协议或裁决外,国家继承日期即为国家财产转属日期。本案中的工厂在其所在领土被割让给波兰之前已通过合法转让成了私人财产,不再是德国的国家财产。国际常设法院因此以“定案”的一般法律原则拒绝了波兰法院的声明。在双方协议仲裁解决财产转属问题的情况下,波兰没收该工厂构成违反条约的行为,因而要承担赔偿责任。该法院确认,违反承诺引起以适当方式赔偿的义务,这是一项国际法原则。恢复原状是首要的赔偿方式。 〖问题〗

(1) 什么是国家财产?国家财产继承的一般原则是什么? (2) 德国转让霍茹夫工厂的行为是否有效?

(3) 波兰没收霍茹夫工厂有无国际法依据?是否应承担责任?

〖案情〗

1837年,英国殖民地加拿大发生叛乱,几百个叛乱分子占据了位于加拿大境内尼加拉河中的海军岛,并雇佣美国籍船舶“加罗林号”运输武器到该岛。加拿大当局获悉这一情况后,立即派遣一支英国军队渡河进入美国斯洛塞港,捕获了“加罗林号”,夺去船上的武器,并将该船烧毁。在逮捕“加罗林号”的过程中,有两名美国人死亡,还有几人受伤。美国政府得知此事后抗议英国侵犯了其主权,而英国则辩称这是自卫所必需的。后来,英国政府就侵犯美国领土最高权一事表示歉意,美国亦未进一步要求赔偿。

1841年,英国公民麦克劳德进入美国,在纽约被美国警察逮捕,理由是他曾在拿捕“加罗林号”时杀死一名美国公民。 〖处理及其依据〗

英国驻美大使要求释放麦克劳德。他认为,在上述事件发生时,麦克劳德仅是加拿大政府出于自卫而派入美国领土的一名英国武装部队人员,英国已就其自卫向美国表示歉意,因而不应再追究有关人员的个人责任。然而,美国并未因此释放麦克劳德。后来,在审讯中,麦克劳德提供了当时他并不在场的证据,这才获释。

1842年,美英两国对出于自卫的需要可能必须使用武力的原则取得了共识。美国国务卿韦伯斯特在给英国大使照会的复文中说:独立国家的领土不可侵犯性是文明最重要的基础,虽然该规则应有某些例外。但是,这些例外应该限定在自卫的需要是刻不容缓的、压倒一切的和没有其他手段可以选择以及没有时间仔细考虑的。自卫行为应该不包含任何不合理或过分,因为以自卫的必要为理由的行为必须为该必要所限制并明显地限于该必要的范围之内。 〖评析〗

本案是习惯法对自卫权的最权威宣示。在国际法上,自卫权是国家为保护自己的生存和独立而具有的一项基本权利,《联合国宪章》第51条对此予以明文确认,它构成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一项合法例外。但是,行使自卫权必须按照国际法规定的条件进行。 〖问题〗

什么是自卫权?行使自卫权应遵守哪些条件?

案情〗

“交易号”原是一艘美国私人船舶,于1810年在公海上被法国军队拿捕和没收,成为法国的一艘公船,改名“巴拉乌号”。1811年,该船遇难被迫进入美国宾夕法尼亚州费城港。于是原船主在联邦地区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将该船判归他们。法国没有派人出庭应诉,但宾州检察官代表美国政府到庭陈述,认为该船即便是从原告手中非法没收的,其所有权也已于没收当时转属法国皇帝,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并释放该船。地区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请求。原告上诉到联邦巡回法院,巡回法院否定了地区法院的判决。宾州检察官遂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 〖判决及其依据〗

联邦最高法院于1812年作出判决,撤销了巡回法院的判决,并确认了地区法院的判决。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马歇尔在判词中指出:一国在其领土内的管辖权是排他的和绝对的,但它可以自我加以限制。这种类似于主权象征的完全的和绝对的管辖权并不要求将外国主权者和他们的统治权利作为其管辖权的客体。一个主权者在任何方面都不从属于另一个主权者,他负有不把自己或其主权权利置于另一主权者管辖之下,从而贬损其国家的尊严的最高义务。

主权者的这种完全平等和绝对的独立,以及促进他们相互交往和彼此通好的共同利益引起了这样一个结果:每个主权者都被认为放弃行使其完全排他的领土管辖权的一部分,这就必须相互给予主权豁免。国家行为和财产不受外国法院的管辖,这是早已确立的国际法原则。军舰是直接或间接在主权者领导下活动的,是为国家目的从事活动的。当军舰进入友好国家的港口时,应被视为经友好国家的同意而免受其管辖。支持这种观点的证据来源于一国司法权无力强制执行这类案件的判决;来源于一国君主的权力足以对另一国君主所为的非法行为进行报复的考虑。如果上述论据是正确的,那么“巴拉乌号”作为一艘为与美国处于和平状态的外国君主服务的军舰,依据允许外国军舰进入友好国家港口的一般原则,进入了对它开放的美国港口,必须认为是得到了进入美国领土的默示许可,如果它以友好的方式行事,应该享受管辖的豁免。 〖评析〗

本案是关于主权豁免的第一个司法判例。虽然它只是一个国内判例,但由于该案判决对这一国际法问题所发表的准确而精辟的意见,使它成为国际法上一个经典判例,对主权豁免原则的确立有开创性作用。 〖问题〗

结合该案,分析主权豁免的法律依据。

“比利时国会号”案

——国家财产豁免、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

〖案情〗

“比利时国会号”是一艘比利时邮船,根据1876年英比两国《邮政通讯条约》享受外国军用公船的待遇。该船除运送邮件外,还兼营客运业务。1879年,该船在航行中与英国拖船“戴玲号”相撞,使后者受损。“戴玲号”向英国海事法院起诉,要求损害赔偿。“比利时国会号”声称它是比利时国王的财产,不受英国法院管辖。海事法院受理该案后,比利时拒绝出庭,英国总检察长也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但海事法院最终还是向“比利时国会号”发出扣押令,于是总检察长将案件提交英国上诉法院。 〖双方主张及理由〗

总检察长认为,“比利时国会号”是比利时国王的财产,在碰撞发生时,该船为比利时国王所控制和雇用,是英王陛下和比利时国王所订条约中的公用军船。作为外国的军船,“比利时国会号”不受英国法院的管辖。

海事法院认为,“比利时国会号”不仅运送邮件,还兼营客运,从事大量商业行为。这样的船舶根据国际法不能享受军用公船的特权,以至能够豁免一切受损害的私人对它提出的索赔要求。而且,两国所订立的“条约”未经任何立法确认。英王有权不经议会授权就可以用条约使“比利时国会号”享有军船的一切特权,这是没有先例的,原则上与英国法律和宪法相抵触。英王无权使不是真实军船的外国船舶享有豁免权。因此,扣押令是应该发出的。 〖判决及其依据〗

上诉法院于1880年作出判决,肯定了英国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并撤消了海事法院的扣押令。法院认为,主权者有时可以为他拥有的船舶要求豁免,即使此船舶完全或实际上用于商业目的。对于实际为公共目的服务的船舶,不能被提起对物诉讼。因此,对“比利时国会号”的扣押令必须撤消,因为对该船进行任何调查即等同于对它行使司法管辖。 〖评析〗

本案反映了从事商业活动的国有船舶能否享有豁免权的问题。英国海事法院的观点表明了限制豁免论在英国初显端倪,尽管英国一直到20世纪70年代后期仍然坚持适用绝对豁免原则。海事法院强调该船舶从事了商业行为就否认两国条约给予其军用公船的地位,这是明显不对的。至于该条约未被英国立法确认的事实,这是国内法问题,不能成为不履行其国际义务的依据。 〖问题〗

(1) 如何评价绝对豁免原则和限制豁免原则? (2)英国国内法与其条约的关系是什么?

为联合国服务而受伤害的赔偿案

——联合国的国际人格

〖案情〗

1948年9月17日,联合国派往中东调停阿以冲突的瑞典籍调解员贝纳多特和法国籍观察员塞洛在耶路撒冷以色列控制区遭暗杀,以色列警方事先疏于防范、事后行动迟缓而致使罪犯逃脱。联合国拟根据国际法向其求偿,但其有无求偿能力是个先决问题。为此,联合国大会于该年12月3日作出决议,请求国际法院就以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 第一,联合国的代表在执行职务受到伤害时,在涉及国家责任的情况下,联合国作为一个组织是否有能力对应负责的法律上或事实上的政府提出国际求偿,以便联合国和被害人就其所受的损害取得应有的赔偿? 第二,如果对上面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联合国的求偿与受害者本国的求偿应如何协调? 〖咨询意见及理由〗

1949年4月11日,国际法院作出了咨询意见。

法院认为,提起国际求偿的能力指的是为了设立、提出和解决求偿而能够求助于国际法所承认的习惯方法,在这些习惯方法中,有提出抗议、要求调查、谈判以及请求交付国际法院或仲裁庭等的能力。联合国是否有此种能力,则要看联合国宪章是否赋予它此种地位,也就是说,联合国是否具有国际人格。

在任何法律体系中,法律主体在其性质或其权利范围上无须相同,它们的性质取决于社会的需要。纵观国际法的历史,法律主体的发展一直受国际生活需要的影响。国家集体行动的不断增加已导致了非国家的某些实体在国际领域活动的例子,这种发展在1945年6月组建联合国时达到了高潮。联合国宪章规定了它的宗旨和原则,然而为实现这些目标,国际人格的属性就是不可或缺的。

宪章并不满足于使联合国成为一个协调各国活动的中心。它还给该中心配备有各种机构,并赋予其特殊任务。宪章规定了成员国在对联合国关系中的地位,要求它们对联合国的行动尽量予以协助;接受并执行安理会的决议;授予大会向会员国提出建议的权利;赋予联合国以法律能力及在成员国领土内享有特权与豁免;规定联合国可以与成员国缔结条约。实践,特别是该组织作为缔约一方的实践已确认联合国具备此种特性,即在某些方面处于与其成员分离的状态,并有责任提请其成员国履行某些义务。此外,联合国是一个政治实体,肩负着性质重要、范围广泛的政治任务,其中包括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发展各国间友好关系,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它在处理成员国的问题时使用的是政治手段。1946年《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在缔约国和联合国之间创设了权利义务关系,很难想像,如果不是在国际领域以及在拥有国际人格的当事双方之间,此种公约如何得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