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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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管

理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共有6方面13项权利要下放,10方面的工作需理顺和加强。此项工作由市建委牵头,市有关部门,各区政府要密切配合,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要对工作过程和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政管理方面

(一)取消市管、区管道路的划分,将原由市管的贵州路、太平路、莱阳路、南海路、香港西路、香港中路、正阳关路、东海路等8条道路管理维护权下放到市南区。市市政公用局负责将以上道路的相关资料、管理维护工作于2月8日前向市南区政府移交完毕。在交接过程中,上述道路的养护管理工作仍由市市政公用局负责。2005年及以后,上述道路的管理维护经费由市建委、市财政局负责核定后在年度城维费计划中下达到市南区。

(二)原由市管的东西快速路一期、立交桥、人行天桥、非经营性地下通道的管理维护权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下放到所在区。市市政公用局负责将上述道路及设施的相关资料、管理维护工作于2月8日前向所在区政府移交完毕,其中快速路一期由市政集团于2月8日前移交给市北区政府。在交接过程中,上述道路及设施的养护管理工作仍由原管理维护单位负责。2005年及以后,上述道路和设施的管理维护经费由市建委、市财政局负责核定后在年度城维费计划中下达到所在区。

(三)因城市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须经区建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许可。因调流方案可能涉及其他行政区域的,需报经市公安局批准后,由区建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合发布通告;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为避免多头许可,占用、挖掘跨区道路的由市市政公用局、市公安局许可:全市重大活动及旅游季节期间占用、挖掘道路须报市城管办审核并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占路、掘路费由所在区征收。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市政公用局负责对各区占、掘路费收支情况进行审查。

(四)改变道路使用用途和长期占用道路的由各区政府提出意见并报市城管办,由市城管办会同市公安局、市规划局、市市政公用局许可后实施。未经许可的,不得改变用途。

(五)市建委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对新建道路在竣工后一个月内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交由所在区管理,并会同市财政局核定相应管理维护经费拨付至所在区。

(六)雨水斗清挖工作交由所在区负责。市市政公用局负责将相关资料和清挖工作于2月8日前移交所在区,并完善工作标准、检查办法。各区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雨水斗定期清挖、淤泥清运工作。交接过程中上述工作仍由市市政公用局负责。2005年及以后,雨水斗清挖经费由市建委、市财政局负责核定后,在年度城维费计划中下达到所在区。海堤河坝、河道、明沟、暗渠的维护仍由各区政府负责。

(七)道路检查井的管理维护。各区政府负责对道路上各类检查井产权单位的管理维护工作进行检查,3月底前摸清现状,对不符合有关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责成产权单位进行整改。对逾期不整改的由各区组织整改,费用由产权单位负责;对不服从管理的,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青岛市市容环境和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八)城市防汛、防雪工作。各区负责辖区内的城市防汛、防雪工作,根据市编制的应急预案,编制本辖区的应急预案,把工作落到实处。市市政公用局负责对城市道路防雪、防汛工作进行督导。市防汛办负责统一调度协调和监督检查。

(九)摊点、亭体等服务设施管理工作。各区负责组织编制辖区内冷饮摊点、书报亭(摊)、自动售货机、治安亭、看车亭、售票亭,信息亭等服务设施的设置规划,报市城管办,由市城管办会同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市市政公用局等部门许可后,由各区负责组织招标和日常管理。招标收入由各区收取,专项用于城市管理日常工作支出。在设置规划未经许可前,仍由市城管办会同有关部门许可。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监督检查各区日常管理情况。各区要在已经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向市城管执法局提出保留或清除的初步意见,由市城管执法局会同有关部门在年内组织一次集中清理整顿。

(十)道路停车场管理工作。市公安局负责道路停车场统一管理。区公安交警部门会同区建管部门于3月底前完成对辖区内停车场设置状况的调查摸底,提出道路停车场设置意见(含创建文明城市所要求的重点地点、区域),经市公安局许可后,由各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招投标经营和日常管理,并根据不同情况,对招标收入提出分配意见。上缴市财政的部分由市财政返还各区,由各区用于道路卫生保洁和正常养护工作。 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对宽为5米以上的人行道,在不影响行人正常通行的前提下,可由各区改造设置为临时停车泊位,减少占用车行道停车现象,力争使停车难的状况有所缓解。各区在3月底前完成摸底,有条件的由各区逐步组织实施。 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

(一)各区政府负责辖区内环境卫生、道路保洁工作,公厕产权管理和维护,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建筑渣土)收集清运的定点、收费及管理,垃圾转运站管理及维护,河道、

开放式海岸、滩涂保洁,辖区内铁路两侧卫生保洁工作,垃圾容器及路内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的维护,人行天桥、非经营性地下通道的保洁工作,对经营性地下通道的保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将城市建成区内公路保洁工作下放到区。市交通委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308国道、重庆路、台柳路等所有城市建成区内的公路保洁工作,于2月28日前交由所在区负责。交接过程中的保洁工作仍由市交通委负责,交接后由所在区负责。保洁经费由市建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委核定,从3月1日开始由市交通委定期拨付至所在区。 (三)客运场站设施维护及封闭式场站管理由产权所有单位负责,各区负责监督。 (四)市市政公用局负责会同各区确定建筑垃圾倾倒地点,并负责管理太原路垃圾中转站和小涧西垃圾处理场。 三、园林绿化管理方面

(一)市林业局(城市园林局)于2月8日前将市海滨风景区管理处整建制划归市南区政府,其养护管理工作同时交由市南区政府负责。崂山区段的滨海步行道由崂山区政府管理养护。市公安局于2月8日前将第二、第三海水浴场的养护管理工作交由市南区政府负责。市南区要切实负起责任,把国家4A级海滨景区做美、做强。交接过程中的管理仍由市林业局(城市园林局)负责。2005年及以后,海滨风景区、第二海水浴场、第三海水浴场的养护管理费用由市建委、市财政局核定后,在年度城维费计划中下达给市南区政府。

(二)市林业局(城市园林局)会同各区负责全市绿线规划及管理。

(三)各区继续负责辖区内3株以内且胸径不足10厘米树木(不含古树名木)的砍伐、移植许可,负责收取辖区内绿化补偿费、树木补偿费、义务植树以资代劳费等绿化专项费用,专款专用。市建委、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城市园林局)负责审查绿化养护费用和绿化专项费用的使用情况。市区山林防火、病虫害防治、鸟类保护王作由所在区负责,市建委、市财政局会同市林业局(城市园林局)测算相应费用,在年度城维费计划中下达各区。市林业局(城市园林局)负责市区山林防火、病虫害防治、鸟类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各区负责城市建成区内公路绿化养护管理工作,市建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委会同各区核定并定期拨付相关费用。 四、户外广告管理方面

(一)市城管办负责中苑码头至麦岛路前海一线区域及东海路、香港路、东西快速路、中山路、延安三路、山东路、南京路、福州路的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管理和经营权

拍卖。按照“规划统一”原则,其它区域由各区负责编制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市城管办,由市城管办会同市规划局等部门许可后,方可组织其经营权拍卖及日常管理,并接受市城管办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各区户外广告在按规划实施拍卖后,拍卖收入按3:7比例纳入市、区同级预算管理。市级分成收入由市城管办专项用于对各区的监督检查和评比奖励;区级分成收入由各区主要用于对辖区内户外广告管理,非法户外广告、乱贴乱画小广告清理,拍卖的户外广告拆迁费用补偿等。市建委、市财政局负责审查各区户外广告经营权招标拍卖经费的使用情况。

各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许可前,户外广告许可和拍卖仍由市城管办负责。 (二)市城管办负责全市重大活动期间城市主要道路、区域的临时户外广告设置、跨区悬挂横幅的许可,许可意见抄送各区。未涉及其他区的由市城管办于2月8日前交由所在区许可,许可意见抄送市城管办、市城管执法局。各区负责在辖区内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市城管办负责对各区户外广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市城管执法局要加强对户外广告、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各区要在已经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向市城管执法局提出保留或清除的初步意见,由市城管执法局会同有关部门在年内组织一次集中清理整顿。

(三)市城管办继续负责做好五四广场、音乐广场、汇泉广场的使用许可和临时广告、宣传品、活动设施设置的许可工作,并抄送市南区城管执法局。各区继续负责辖区内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道路的使用许可和临时广告、宣传品、活动设施设置的许可,并负责抄报市城管办、市城管执法局。除上述广场外的其他户外公共场所进行的活动及其设置的非广告设施(如桌椅、舞台、商品展示等)的许可由各区办理,并抄送市城管办和市城管执法局。各区在办理许可时要严格把关,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进行管理。市城管办和市城管执法局要加强经常性检查和监督。 五、城市亮化管理方面

(一)市建委负责全市城市亮化(含路灯)管理工作。市建委会同市规划局编制城市亮化(路灯)总体规划,对各区亮化设计方案进行评审并报市政府批准。各区政府根据城市亮化总体规划,组织编制辖区内亮化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建委组织审查许可后,采取市、区两级投入和市场化运作等方式组织实施。凡属市、区两级投资和重要区域、景区、景点、重要建筑建成后的亮化设施,由市建委负责监督纳入市亮化监控中心,实施统一监控。

(二)市城管办负责向各区下达全市重大活动和“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重要节假日,市委、市政府临时性重要活动期间的亮化通知;各区根据通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