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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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通知辖区内各亮化责任单位做好亮化工作。市城管办负责将亮化责任单位名单于2月28日前移交各区。市城管办负责对各区亮化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各区负责对辖区内亮化责任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房产管理方面

(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按照“先下放,后改革”的原则将各区房产管理处及所辖房管所、修缮队等单位的人、财、物、档案资料和区管公有房产于2月28日前移交所在区。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各区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来,做好人员安置及思想稳定工作。交接过程中的管理仍由市国土资源房管局负责。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各区政府负责按人员比例测算核定改制资金并予以拨付。各区政府负责租金的征收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房管局不再统筹留取租金。

(二)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等部门于6月30日前制定出配套政策,确保房产改革顺利实施。 七、房屋拆迁管理、物业管理和住宅装修管理方面

(一)市建委负责拟订拆迁法规政策草案,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进行拆迁统计和拆迁补偿方案备案等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全市拆迁评估机构及其拆迁评估行为。

(二)市编办会同市建委、各区政府负责于3月底前完善各区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各区拆迁管理机构负责发放辖区内拆迁项目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拆迁通知和拆迁通告,监管拆迁补偿资金,审核有权属纠纷的房屋拆迁补偿方案,举行拆迁听证,进行拆迁裁决,申请强制拆迁,查处违法拆迁行为,管理拆迁委托合同、拆迁补偿协议副本备案和拆迁档案等。

(三)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将物业公司的设立许可权及相关资料和工作于2月8日前移交给各区政府。交接过程中的管理仍由市国土资源房管局负责。各区政府应做好辖区内物业公司的设立许可和日常管理,并报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负责监督管理物业管理招投标、协议招标的审查以及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工作。

(四)各区政府从2月1日起负责辖区住宅、网点的室内外装修许可及日常管理,并与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规划局做好衔接工作;负责装修建筑垃圾的清运管理。 八、违法建筑查处方面

(一)各区政府负责辖区内违法建筑拆除及拆除后的清运、硬化、绿化和美化工作。市有关部门积极配合。

(二)对违法建筑,市房管局不予核发房屋产权证,市工商局不予核发营业执照,市

公安局不予核发居民户口簿及暂住人口居住证,市市政公用局不予供水,市供电公司不予供电。对已经发放相关证件(照)的违法建筑,由各区摸清底子,针对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对需要马上拆除的,由各区通知有关部门收回发放的相关证件(照)。 九、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管理方面

各区政府自2月1日起负责组织新建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及时办理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社区、物业管理用房的移交手续。并在综合验收后2个工作日内,将验收和移交资料报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备案。 十、废品收购点、洗车点、修车点管理方面

各区政府继续负责辖区内废品收购点、洗车点、修车点的定点及日常管理。各区在定点中要严格把关,在日常管理中要严格规范,3月底前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收购点、洗车点、修车点进行排查,对于不具备经营条件的废品收购点、洗车点、修车点,有条件改造的要进行规范改造,没有条件改造的要予以撤销。坚决杜绝违法设置、超范围设置、占路经营、污染道路及周边环境的行为。城管执法部门做好督查工作。 十一、建立城市管理行政许可告知制、责任追究制方面

(一)市城管执法局会同市法制办于3月底前负责制定出城市管理行政许可告知办法,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市政公用局、市公安局、市林业局(城市园林局)、市工商局、市经贸委、各区有关部门要按照城市管理行政许可告知办法的有关规定,分别将各自涉及城市管理方面的日常行政许可告知城管行政执法部门。

(二)市城管执法局会同市法制办负责于3月底前制定出城市管理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对违法的行政许可行为,市城管执法局应通知许可机关予以纠正,逾期不纠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并追究责任。

市城管执法局会同市法制办、市监察局负责于3月底前制定出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责任制。由市监察局负责对执法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十二、健全城市管理综合作业管理机制方面

各区政府负责加强城市管理作业市场建设,对2005年1月1日起新增加的绿化养护、卫生保洁、道路养护维护作业实施“捆绑组合”,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作业主体;负责存量部分的日常维护管理。

十三、建立长效管理运行机制和社会联动机制方面

各区政府要发挥驻区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民群众的积极性,积极引导和组织开展各项城市管理活动;组织驻区企事业单位和居民认真开展“门前三包、院内达标”活动,积极参与辖区组织的各项城市管理活动。

十四、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检查考核方面

市城管办在已经会同市有关部门初步制定市容市貌、拆除违法建筑、市政、园林绿化、物业管理、爱国卫生、城市亮化(路灯)、城管执法等方面的综合检查考核办法基础上,按照市绩效考核主管部门、市文明办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于3月底前完善确定年度考核目标及考核奖惩标准,细化考核内容,量化考核指标,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考核奖惩制度体系,组织对各区实施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在城市维护费中设立奖励基金,对完成年度目标责任以及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市绩效考核主管部门、市文明办将城市管理综合检查考核列为年度考核项目。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市文明办应取消其精神文明各类先进的评选资格;对已经获得的,应予以通报或撤消。

十五、建设公安城管队伍、理顺专业执法和综合执法关系方面

市编办会同市公安局、市建委、市城管执法局制定成立公安城管治安警察支队方案,并按程序报批。经许可后,于3月底前完成初步组建工作。

市建委、市城管执法局会同市编办、市法制办制定理顺专业执法和综合执法关系方案,于3月底前完成理顺工作。 十六、特许经营方面

根据全市经济发展形势和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扎实、稳妥推进实施特许经营工作。市市政公用局要大力推进污水处理、供水、供热、燃气、垃圾处理等行业的市场化进程;市林业局(城市园林局)、市交通委要分别做好城市公园和公共交通建设、经营及服务等资源的合理配置工作,通过推行特许经营制度,盘活现有资源。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国资委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