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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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负责对本辖区内地市投资和建设管理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属于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评价范围)从业的监理企业的初评结果进行审核。

(五)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国省道、地方公路项目、部省批复且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及市发改部门批复立项的水运工程在建项目从业单位及其关键从业人员(施工企业指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监理企业指项目总监)的信用评价工作,建立信用档案,组织评审信用等级,发布信用评价等级信息。

(六)协助省交通运输厅做好本辖区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七)按规定时间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从业单位奖惩信息、信用评价结果、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信息、其他与公路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

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应监督、指导在建项目建设单位对企业履约情况情况的管理;结合项目日常监管,建立从业单位及其关键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台帐,并组织季度性核查,相关情况将作为信用信息评价的依据,并协助市交通运输局完成从业单位及其关键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相关资料的收集、汇总工作。

第八条 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督促、指导建设单位对参与信用评价的施工、监理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情况及其关键从业人员信用情况进行评价,按规定时间上报市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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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主管部门评价结果,并对项目建设单位的评价结果负责。

区重点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与要求进行管理,并将评价结果上报市局。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督促、指导本项目施工、监理企业分别按时填报《佛山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项目信用评价表》、《佛山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项目项目经理信用评价表》、《佛山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项目项目总工程师信用评价表》、《佛山市公路水运工程监理项目信用评价表》、《佛山市公路水运工程监理项目总监信用评价表》,对施工、监理企业的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情况及其关键从业人员信用情况进行评价,提出评价意见,按规定时间上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结果。

第三章 评价内容及依据

第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及其关键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一)施工、监理企业及其关键从业人员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二)评价期内,施工、监理企业及其关键从业人员若受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以上的行政处罚,或存在信用等级D级所列情形及降低信用等级行为的,将立即对其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评价并公布;对表现突出,受到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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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主管单位(部门)表彰认可的从业施工、监理企业及其关键从业人员也适用动态评价原则。

第十一条 除第十条规定施工、监理企业及其关键从业人员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外,全市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监理企业及其关键从业人员信用评价还有如下要求:

(一)在建项目建设单位应结合信用评价评分细则的具体要求,建立施工、监理企业及其关键从业人员履约信誉情况台帐制度,进行动态管理,检查频率为1次/月,汇总后作为每年信用评价复评的依据,并将检查结果上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1次/季度组织对本辖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及其关键从业人员履约信誉情况的检查,掌握建设市场从业单位的信用信息;在招投标管理过程中发现的从业单位不良行为应结合指标评分细则,记录在案,并将检查工作情况上报市局备案。

(三)市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应监督、指导在建项目建设单位对企业及其关键从业人员履约情况情况的管理;结合日常监管,建立信用信息台帐,并组织季度性核查,相关情况将作为信用信息评价的依据。

(四)市交通运输局每年将组织两次全市范围公路工程建设领域的履约检查,加强对参建各单位的履约能力的监管。

第十二条 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内容由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属于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评定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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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参见《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定标准》和《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评定标准》;其他项目见《佛山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定标准》和《佛山市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评定标准》。

投标行为以企业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单个施工或监理合同段为评价单元。

第十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采信依据为: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水运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

(二)招标人、项目法人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行为的有关资料。

以上采信依据以信用评价年度的发文日期为准,对存在失信行为且有充分证据材料的可以纳入发现失信行为的评价年度进行评价,但针对同一失信行为在同一信用评价中不多次采信评价。

施工、监理企业关键从业人员信用评价采信依据除上述各项外,还包括相关参建单位考勤记录。

第十四条 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程序: (一)自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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