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总公司全面实施营改增建设协调会议纪要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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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总公司

编号 铁总财函 签发: 、中国中铁、中国铁建

紧急 程度 会签: □特急 □加急 发文稿纸

秘密 等级 □绝密 □机密 □秘密 ?2016? 号 铁路总公司 中国中铁 中国铁建 合法性审查: 办公厅复核: 拟稿单位 财务部 标题

姓主要负责人审核 分管负责人审核 综合处核稿 主办处室审核 名 陈叶 电40771 话 拟稿单位 拟稿单位 拟稿单位 拟稿单位 拟稿人 ----------------------办公厅核稿 装------------------------------------------ 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面营改增后有关问题协商会议纪要

参加协商会议人员名单

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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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30日,中国铁路总公司分别与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召开协商会议,就建筑业实施营改增有关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参会三方一致认为,2016年5月1日全面实施营改增是国家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全面营改增政策,确保全面营改增顺利实施,是各中央企业的应有义务和应尽职责。全面实施营改增以来,铁路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积极配合,铁路建设管理各项工作总体平稳有序。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在计税方式选择、共同采购物资、建设资金拨付等方面仍然存在一定分歧。为确保铁路建设项目顺利推进,参会三方本着依法合规、合作共赢、便于操作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在建项目的计税方法

营改增以后,在建项目计税方式选择是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协商过程中的关键点。为保证建设项目顺利推进,对2016年1月1日以后签订合同的在建项目(或标段、批次,下同),施工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对2015年12月31日以前签订合同的在建项目,施工企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二、关于物资共同采购

对于施工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在建项目,适当调整共同采购物资范围,可以降低施工企业的税负,减少资金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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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对建设单位来说可以增加进项税抵扣,既有利于施工企业,也有利于建设单位,双方应当积极共同推进。

㈠对于截至2016年4月30日施工合同完成额不超过50%的在建项目,对钢材、水泥、主要设备(含采用系统集成模式承包的“四电”工程中主要“四电”物资)纳入共同采购范围。

㈡共同采购物资为:截至2016年6月30日,施工企业尚未采购的钢材、水泥、主要设备(含采用系统集成模式承包的“四电”工程中主要“四电”物资),不包括已签订合同尚未执行的物资。

㈢共同采购物资价款由建设单位直接向供应商支付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原施工总价承包合同和清单单价不修改,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需要签订补充合同,明确共同采购物资价款从合同总价中扣除。验工计价以原施工合同总价为基础,以扣除共同采购物资价款后的金额作为工程价款结算和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依据。具体操作业务流程经协商后另行明确。

㈣已签订合同的在建项目,施工总价承包合同中有价差调整条款的,按照原合同约定处理。

㈤铁路总公司将利用集中采购优势,积极支持施工企业降低共同采购物资成本,由此带来的利益全部留给施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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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工程款资金拨付

要按照“合同签订主体、发票方和收款方一致”的原则,由施工企业作为合同签订主体,并开设“施工企业-标段-项目经理部”为名称的银行账户,满足以施工企业为主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建设单位要对施工企业变更单位名称和银行账户名称给予支持理解。在国家相关税收政策未明确前,工程结算价款暂维持现行拨付到项目经理部银行账户,满足建设资金监管要求。

参会三方一致认为,全面实施营改增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协调沟通,确保协商会议确定事项得到全面落实。

附件:参加协商会议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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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参加协商会议人员名单

中国铁路总公司卢春房副总经理 余邦利总会计师 安国栋副总工程师 厉民财务部副主任 刘东建设部副主任 孙贵江工管中心副主任 陈叶财务部处长 李强建设部处长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张宗言总裁 杨良财务总监

何文副总会计师兼财务部长 李静财务部副部长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庄尚标总裁 乔志东经营计划部部长 王磊财务部副部长 岳云飞财务部 张兆亮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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