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源山煤矿井下放炮管理制度(修改)2014.4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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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源山煤矿井下放炮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方针,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切实加强对爆炸物品的管理,杜绝火药放炮事故的发生,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雷管、炸药计划编制及申报制度

1、每月由各单位技术员在编制规程或措施时根据各生产作业现场实际情况(如回工作面的长度、采高、煤层硬度系数、落煤方式等;掘进巷道的岩性、断面等)编制爆破作业图表,对每一个回采工作面、掘进垱头,分别测算出每一吨煤、每一米尺的炸药雷管消耗定额,编制《炸药雷管定额表》,按技术员、区行政领导、生产副总、生产矿长、总工程师的程序逐级签字、审批,于每月生产计划会前提交经营管理部、供应部备案。

2、召开生产计划会时,确定每一个回采工作面、掘进垱头下月的生产任务,并依据已审批的炸药雷管消耗定额测算出该回采工作面、掘进垱头下月的炸药雷管消耗总量计划,由经营管理部编制《炸药雷管消耗计划》,随《月生产作业计划》下达。

3、供应部门按计划量分批次采购存放于矿炸药库。 二、井下炸药库的管理制度

1、建档。炸药库要建立放炮员、炸药库管理人员档案,档案内容包括放炮员、管理员的年龄、住址、简历、单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取得放炮合格证、资格证的时间、相片(相片由供应部统一组织拍摄、过塑)等。放炮员、炸药库管理人员取得相应资格证、合格证,持证上岗。

2、炸药库要建立《雷管炸药消耗日报表》制,一式三份,调度室、生产单位、留底备查各一份;报表由炸药库早班值班人员在每天17点前上报矿调度室。

3、炸药库管理员必须对雷管进行编号发放,按队编号,严禁无号发放。 4、必须对每一个电雷管做全电阻检查,凡未经检查的电雷管不准发出。即雷管导通试验,末做导通试验和导通不合格的雷管禁止发给放炮员使用。

5、检查电雷管的工作,必须在爆炸材料贮存硐室外设有安全设施的专用硐室内进行。

6、电雷管(包括清退入库的电雷管)必须用电雷管检测仪逐个做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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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检查,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严禁发放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

7、井下炸药库的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贮存。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执行。

8、井下炸药库管理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 9、任何人员不得携带矿灯进入井下爆炸材料库房内。

10、炸药库管理员必须坚守岗位,经常检查火药存放情况,做到先入库的先发,以免变质。

11、井下炸药库必须建立“火药领用、退库”,“库内火药管理”和“火药管理员岗位责任制”牌板制度。

三、雷管、炸药保管和发放制度

1、井下作业因工作需要进行放炮,必须由使用班组提前到本单位办公室,由队管理人员开出炸药、雷管《领用通知单》,并在通知单上填写清楚使用队别、地点、炸药型号、雷管、炸药用量及放炮员名单,且队管理人员必须在《领用通知单》上签字,才准发放。火药必须由专职放炮员凭手续齐全的雷管炸药领用单才能领取。非放炮员领取时,炸药库管理员必须拒绝发放。

2、炸药库管理员要在火药领用单上如实填写雷管、炸药的实发数,且实发数不能大于计划数。

3、井下炸药库管理员必须凭各使用单位的队长或值班队长填写正式火药领用单(队长和值班队长、放炮员签名),才能发给炸药、雷管等。否则,炸药库管理员可以拒绝发放。

4、领用炸药、雷管时,要同时配发专用的锁、雷管箱及炸药袋。对拒绝领用锁、箱、袋的,不得发放雷管、炸药。

5、当班使用的锁、雷管箱、炸药袋在24小时内未收回,炸药库管理员必须作好记录。对未交回的,及时向矿调度室、使用单位汇报。

6、发放时,不准超过火药领用单上的计划数量,做到计划、实发、交回、消耗四对口,班班日结,帐、物相符。如遇特殊情况班中需要增领火药时,炸药库管理员问明情况后,并征得矿调度室的同意,方可发放。领用单位必须于第二天按正规手续补给火药领用单。

7、火药库管理员,若发现火药领退“四不对口”时,要立即汇报矿调度室和本单位领导,并进行追查处理。

8、不得发放变质或不符合要求的火药。如需领用延期雷管和岩石炸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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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应由使用单位书面申请,报矿安监、通风部门审查,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才能发给。

四、炸药、雷管领退制度

1、领用雷管、炸药人员必须由班组长或班组长指定的专职放炮员在队办室,根据工作需要开《领用通知单》到井下炸药房领取雷管、炸药。

2、在井下炸药房领取雷管、炸药时应当面清点,将雷管装入专用木箱内上锁,炸药用不燃性、绝缘性好的袋子装运,严禁雷管、炸药同放在一起混装运送。

3、对没有使用完的雷管、炸药当班必须如数退还井下炸药库房。 4、严禁在井下私藏雷管、炸药。 五、井下火药运输制度

(一)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别运送。

2、,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口上、下把勾工。

3、运送炸药或电雷管时,罐笼内只准放一层火药箱,不准滑动。如果将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直接推入罐笼内运送火药时,车辆必须无串动。

4、在装有火药的罐笼,除放炮员和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乘坐。 5、罐笼升降速度,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电雷管时,不得超过每秒2m,运送其它火药时,不得超过每秒4m。司机在启动和停止绞车时,不得使罐笼发生震动。

6、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禁止运送火药。 7、禁止将火药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它巷道内。 (二)井下用机车运送火药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炸药和电雷管严禁在同一列车内运输。

(2)炸药和电雷管必须装在专用的、带盖的有木质隔板的车厢内,车厢内部应铺有胶皮或麻袋等软质垫层,装在矿车内时,堆放高度不得超过矿车上缘。

(3)爆炸材料必须由井下爆炸材料库人员专门护送。跟车人员、护送人员和装卸人员应坐在尾车内,严禁其他人员乘车。

(4)列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

(5)装有爆炸材料的列车不得同时运送其他物品或工具。 (三)井下人力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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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放炮员领到火药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若因中途转车或其他原因停放时,应将火药箱放在避开金属导体、电气设备、无人群的顶板完好、支架完整的安全地点。

2、因需用炸药量多,在运送炸药时可在放炮员的监护下,由熟悉火药运输和保管的安全常识的人员运送。必须同行。

3、运输途中,如须休息,不准任何人在存放火药箱的地点附近休息,更不准坐在火药箱上。

4、需乘座人车到工作地点的领用人员应严格按乘车规定要求,雷管和炸药必须分离,必须专人专车。装有爆炸材料的人车启动、停止必须缓慢进行,减小震动,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秒。

六、放炮员管理制度

1、放炮工作必须经过专业训练,考试合格,有两年以上采掘工龄并持有合格证的人担任,严禁非放炮员放炮。

2、放炮员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以及《作业规程》的有关放炮规定和爆破说明书,严禁违章作业。

3、放炮员下井要配带便携式瓦检仪,严格执行“一炮三检”(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检查瓦斯)制度,并每班填写“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手册。 “三人连锁放炮”和“一炮三检”制度由通风工区制定并考核;“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手册要求回采、掘进工区每班放炮员1本/人;回采、掘进工区由安全副区长负责手册的管理,由连队书记负责管理,安监队安监员监督;每月月底由各区安全副区长负责收拢,并送通风工区存档二年以上。

4、爆破方式一律用正向爆破,禁止用反向爆破,因为反向爆破引起瓦斯煤尘爆炸的机会多。

5、锁、雷管箱、炸药袋均应及时交回炸药库,不得任意丢失或损坏。 5、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材料。不能使用的爆炸材料必须交回爆炸材料库。

6、放炮前,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工作面放炮地点的顶板情况(如顶板压力、控顶距离、悬顶、顶板好坏情况)、支护、通风瓦斯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处理好后才能放炮。

7、放炮前,所有设备、工具和电缆以及瓦斯探头等都必须加以可靠的保护或移出放炮地点。严格执行“一炮三警”(警戒牌、警戒绳、警戒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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