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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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立即组织开展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督查

(十六)自治区决定从8月1日至9月30日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两个月的安全生产大检查。这次检查,采取企业自查、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组织专项检查、各级安委会组织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坚持政府检查与企业自查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检查工作方案由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结合实际自行制定。9月下旬自治区安委会将组织督查组分赴各地进行督查。

检查范围:全区所有地区、行业(领域)的企事业单位,重点检查煤矿、非煤矿山、化工、烟花爆竹、冶金有色、道路交通运输、水上交通、铁路运输、民航、建筑施工、水利、电力、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特种设备、民爆器材、消防等行业(领域)和校舍安全。

检查内容:

1.综合检查督查内容:

(1)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分解工作任务、落实措施和责任,全面加强安全生产情况;

(2)各地、各部门、各单位部署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活动等年度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3)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加大监管力度,强化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治理违规违章问题和组织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4)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落实汛期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 2.专项检查督查内容:

(1)以铁路、公路、水路、桥梁为重点的交通运输领域。重点检查:开展铁路运输安全隐患排查情况,是否对线路、车辆、设备、信号、供电、制度和管理等进行全方位排查,是否深入开展打击危害铁路运输安全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开展道路交通“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情况,是否深入推进客运车辆特别是长途客运车辆安全隐患专项整治,是否从严整治超载、超限、超速和酒后、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农用船、自用船、渔船非法载客等行为整治情况等。

(2)以煤矿和存在水患或“三违”、“三超”现象的非煤矿山为重点的矿山领域。重点检查:开展以煤矿瓦斯防治为重点的“一通三防”措施,认真排查治理煤矿瓦斯和水患、火灾隐患情况;继续推进矿山企业整顿关闭、兼并重组、整合技改情况;深入开展地下矿山通风和防治水,露天矿山采场、高陡边坡、尾矿库和排土场专项整治情况;矿山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制度执行情况等。

(3)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为重点的工业领域。重点检查:深入排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道路及内河运输和管道输送、使用、废弃等各个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继续抓好对重点监管的危险工艺、危险产品和重大危险源的监管和监控工作情况;继续推进烟花爆竹和礼花弹生产经营企业转包、分包专项治理情况;冶金行业开展煤气等重点生产环节的专项治理工作情况;交叉作业、动火作业、检修作业和有限空间作业等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等。

(4)以在建住房项目和铁路、公路、城建、水利等建设工程的隧道施工项目为重点的建筑领域。重点检查: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整治情况,是否认真排查治理起重机、吊罐、脚手架和桥梁等设施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等。

(5)以防范火灾为重点的消防领域。重点检查:以高层建筑、“三合一”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防范火灾为重点的消防安全整治情况等。

(6)以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的汛期安全领域。重点检查:矿山企业加强防洪和防治水工作情况;对受到山体滑坡、垮塌和泥石流威胁的地质勘探、油气井场、施工工地、生产厂房,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加强巡查、监测监控,防溃坝、坍塌、滑坡及泥石流等防范措施落实情况;渔业船舶、海运及海上石油钻井作业防台风、防风暴潮等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7)其他各行业(领域)也要立足实际,确定安全隐患排查重点,并切实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各项工作。

3.企业自查自纠内容:

不仅要查现场隐患,而且要查管理上的漏洞和制度上的缺陷: (1)查责任和制度落实情况;

(2)查新技术、新设计、新装备、新工艺的运行投用检验情况; (3)查关键设备、场所和环节; (4)查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

安全生产检查督查要严格细致、不留死角,并将其作为企业日常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实现常态化。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限期整改,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该停产整顿的绝不放过,该取缔关闭的绝不手软,该搬迁的绝不拖延,该停用的坚决停用;新装备、新工艺投入使用前,要进行严格检验和实验,确保安全可靠后方可投入运行使用。要切实加强对

重大危险源的监控,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安全生产。要实施隐患排查信息化管理,严格执行重大隐患分级挂牌督办制度。

要严格抓好安全生产监管的跟踪和反馈,切实维护安全生产工作的严肃性和实效性。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后,要加强对整改结果的跟踪、反馈和监督、指导。监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整改,避免安全隐患在反复检查、反复整改之后得不到彻底根治,或是整改不久又死灰复燃,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发生。

四、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十七)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1〕12号),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精细化管理,把安全生产责任层层落实到车间、班组和每一个生产环节、每一个工作岗位;要强化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落实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严防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现场遇到险情必须第一时间停产撤人。各用人单位应按《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时,要督促各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十八)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和部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健全完善安全责任保障体系。各级政府和部门要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