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沃金法律思想研究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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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反抗政府的权利。

英国思想家洛克的名言“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不受限制的自由是不存在的。”自由主义其实并不否定这一说法,也没有形而上得认为自由就是为无限的。德沃金同样认为权利也不是无限制的,还是要受到必要的国家限制.对此德沃金指出,政府必须以关怀和尊重的态度对待其所治理的人民,政府不仅要关怀和尊重人民,而且要平等地给予关怀和尊重。这就是说,政府绝不能以某些公民值得倍加关怀而有资格获得更多的商品或机会,也绝不能因某些团体中的某个公民的美好生活概念比其他人高贵或优越而限制他人的自由。 德沃金强调受平等自由观的公民均享有得到平等关怀和尊重的权利。这一高度抽象的权利中,至少包含两种不同的权利:其一,是平等对待的权利,即平等地分配商品或机会;其二,是作为平等者对待的权利,这种权利不是平等地分配商品或机会,而是在如何分配商品或机会的政治决定中,有权得到政府的平等的关怀和尊重。平等关怀和尊重既是个人的基本权利,也是原则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依据。德沃金认为,原则不同于政策,两者是有明显区别的。原则是分配性的,是说明各种权利的命题的,是尊重和保障个人和集团权利的政治决定。政策是综合性的,是说明各种目标的命题,是促进和保护某种集体目标的政治决定。法律应包括原则和规则,原则之所以具有法律约束力是由于原则反映了正义、公平的要求。法官在处理疑难案件所依据的原则实质上是以平等关怀和尊重权利为基础的道德权利。

(二)认真对待权利的重要性

引用一下德沃金的名言吧。“如果政府不给予法律获得尊重的权利,它就不能够重建人

们对于法律的尊重。如果政府忽视法律同野蛮的命令的区别,它也不能够重建人们对于法律的尊重。如果政府不认真地对待权利,那么它也不能够认真地对待法律。”可见在德沃金法律体系中权利的重要性。基本权利的重要性及公民身份概念的出现,并不限于迈向当代宪制国家的转变时期。从推动社会及国家发展的角度而言,基本权利和公民身份同样十分重要。在分析使基本权利规范化的发展过程中,便可知这种看法实是无庸置疑。

德沃金认为,真正的权利必须是能够做某些事情的权利,尽管在社会多数人的眼里这样 做事错误的,甚至这样做的结果可能使多数人的境况比以前更糟糕时也是如此。即使是为了普遍的社会利益或为了保护多数人希望在其生活的任何一种环境,政府也不能否认这种权利。在以公民的言论自由为例子,他谈到,公民享有的言论自由的权利,即使政府认为公民 要说的话所带来的坏处大于好处,政府阻止他们发言也是错误的。 德沃金这种比较激进的权利含义意在提高人们对政府及公权力的警惕,因为他们是个人权利最大的威胁者。 德沃金的“权利论”很好得批判了百年来西方法学实证主义和功利主义的内在缺陷,确立了权利的地位。同时,对法理的自由和平等的价值位阶作了调整。这样一来,我们就可以体会到法律要想受到尊重,必须寄托着人的一些美好的理想理念,一则我们的政府要认真对待法律,忽视法律就如同忽视其建立的根本,没有区分法律和行政命令,同样是野蛮的行径,否则就无法构建人们对于法律的尊重。同样,政府不重视或不认真对待权利,同样也就意味着没有认真对待法律。二者作为个体的公民要积极为权利而斗争。德国法学家耶林说过,权利的本质是斗争,为自己也为他人。只有理性的斗争,我们的权利才能扩大,我们的就越有我们追求的自由。也许我们只有在斗争的争取中才能明白“法律对我们来说是什么:为了我们想要做的人和我旨在享有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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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多数人的福利二限制个人的权利往往会带来更大的不平等。一个平的社会应该更加

注重个人的权利,更应该认真对待之,尤其是社会底层人的权利,所以必须认真对待权利。“通过一项法律不能够影响人们享有的这类权利”。法律的限制不能为功利主义所证明。“善良违法会削弱对于法律的尊重,这一点不是很清楚”,“设想的尊重法律而赢得的利益仅仅是功利主义的利益。除非牺牲某些东西,否则夸耀我们尊重个人权利是毫无意义的。而且这种牺牲必须是我们放弃某些边际效益,这些放弃的边际效益是当某些权利被证明是不方便时,我们的国家取消这些权利而得到的边际效益。因此,社会的普遍利益不能成为剥夺权利的正当理由,即使讨论中的利益是对于法律的高度尊重”而在涉及权利冲突的时候,必须注意“只有社会其他成员的个人权利才是与公民享有的反对政府的权利相冲突的权利”必须区分多数人的权利和作为多数人的成员所享有的个人权利,前者不能作为压制公民反对政府的权利的理由。“如果政府能够求助于一个民主的多数的权“权利制度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它代表了多数人对尊重少数人的尊严和平等的许诺。当人群中的这种分裂最为严重时,如果必须执行法律,那么这个许诺必须是最真诚的”权利制度要求少数人采取诚实的行动。政府也要尊重权利,才能使法律本身获得尊重。这些都是重视公民权利的重大表现,也是公民理所当然应当获得的,更是天赋人权的时代背景下公民权利意识觉醒的体现。

三、自由主义权利论思想下所反应的问题

德沃金的著作《规则的模式》所针对是英美法理学界享有盛名的哈特教授,同时这也标志着德沃金开始向法律实证主义发起了进攻。而后,德沃金与哈特进行了长期的论战,正是在对法律实证主义进行批判的过程中,德沃金不断对自己的理论进行更新和改进,最终使其自由主义权利论得以形成和发展。同时,由于德沃金遵循的是自然法学的途径,推崇的是个人权利这个观念,因此,其倡导抛弃坚持把幸福最大化作为目的和道德正义的功利主义,以期通过对功利主义尖锐的批评巩固个人权利的核心地位。

(一)对功利主义的批判

功利主义又译为功用主义或乐利主义,即效益主义是道德哲学中的一个理论。它产生于近代英国,是伴随着英国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而形成和发展的。功利主义基于这样一种伦理原则:人的本性是避苦求乐的,人的行为是受功利支配的,追求功利就是追求幸福;而对于社会或政府来说,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基本职能。功利主义法学的核心就是强调追求“最大幸福”。但其不注重个人权利是与德沃金自由权利论的最大分歧。

德沃金的自由主义权利理论具有对优良生活的执着追求,在这一点上,其理论与功利主义法学理论有一定相似之处。但以何种方式来追求这种优良生活?要以何种理论结构来达到追求优良生活的目的。德沃金与功利主义法学有着显著差别\呈如德沃金在其著作中所指出的那样,我们都怀有正义的信念,我们坚持这样的信念,因为他们看起来是很正确的,而不是因为我们曾经从其它的信念中把它们推理或推导出来的。这些不同类别的信念是对某些独立的和客观的道德事实的直接的感性认识。由此可以看出,德沃金对于优良生活的追求和追求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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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建构是致力于道德的标准上,这种道德标准即个人所享有的自然权利。而功利主义法学则是致力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社会最大化福利)其是一种以多数行为目的来判断政治和道德正当性的理论(目的论),它忽视了个人的自然权利,德沃金与功利主义法学的分歧也主要在于此。

德沃金认为功利主义的这种幸福最大化的目的论面临一定的困境。一方面,如果不将每个人当作平等的个体来对待,功利主义将失去它所谓的道德正义。而另一方面,如果不追求幸福最大化,功利主义将丧失其最终的目的。由此看来,功利主义想达到平等待人,但结果却是它不会尊重每个人平等地被关心和尊重的权利。这正是德沃金自由主义权利论被现代大多数学长所认可和接受的原因。

(二)对法律实证主义的批判

实证主义产生于19世纪30年代至40年代初的法国,后流行于英国,最后涉足到世界其它国家,其原意是确实肯定的意思\实证主义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在主观经验的范围内来讨论知识,而不考虑经验之外的事物\由此可以看出实证主义实质上是指一种态度,它反对先验性的思辨,而力求将其自身限定在经验材料之中。

而对法律实证主义真正进行了比较系统的完善的是西方著名的法理学家哈特\他的理论是以规则为核心,认为法律本是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其将通过不断制定规则而努力得到改进,使自身与其它社会因素保持同步。但法律同时也具有滞后性的特征,这就有碍于法律解决社会发展中所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换句话说,也就是当社会出现新的争端的时候,旧的规则不能对之解决,而新的规则还没有制定出来,人们将会无应对之策,这就导致法律上的断层\而在此时解决问题的途径又是什么呢?哈特提出可实行自由裁量权。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上,哈特肯定法律和道德有联系,但没有必然联系。由此可见,法律实证主义以规则为其理论的核心。德沃金首先分析了规则与他所倡导的原则的不同,他认为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属逻辑上的区别,他认为如果规则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按照规则的规定行事,遵循规则所规定的行事程序以采取规则所认可的解决办法,达到规则规定的结果。即我们所说的有规则的前提下首先适用规则,无规则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原则。

自由裁量权是德沃金与哈特对于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争论的核心,在原则与规则之争中,哈特与德沃金各自的立场可以这样概括:哈特认为法官在疑难案件中要运用自由裁量权,适用法律以外的道德原则来裁决案件,这是法官立法的活动;德沃金则认为法官没有自由裁量权,即便在疑难案件中,法官要提出合理的法律理论去发掘本身隐含在法律精神之中的原则来裁决案件,法官的活动不是创造法律,而是发现法律。德沃金的法学理论很好的避免了法官对自有裁量权的滥用,使法官真正做到依法裁量。这正是德沃金思想的优越性所在。

四、怎样更好的保护个人权利 (一)司法应该对个人权利进行保护

德沃金关于平等关怀与尊重的权利及原则学说理论通过批判功利主义法学、实证分析法学的注重一般福利、经济效益、牺牲个人权利的主张,强调司法必须着眼于个人权利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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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法律作为一门科学及其本身特有的规律性。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它具有明确性和可预测性,当法律及相关原则适用于特定的人之间的具体的社会关系时法律的上述特性就会体现,发挥法律的惩罚和教育功能。依据政策审理案件,可以适应一时的形势需要,但从长远来看,却损害了法律这一特殊社会规范的稳定性和权威性,这不仅与法治社会的要求相悖,而且从实际效果来说,也不利于社会统治者的统治。因为法律的威慑力、公正性就体现在他的连续性上,而依政策判决,正是破坏了这种连续性,使违法犯罪的人心存侥幸,见风使舵;安分守己的人又难于从具体案件的审理,法律的适用中预测自己行为的后果,从而规范自己的行为,因而对法律的公正性、权威性产生怀疑,这无疑会造成法度废弛,有法不依的局面。政策所要达到的目标因而也会受影响,需要付出事倍功半的努力。

德沃金从保护个人权利的角度强调司法必须保护个人权利,只有这样,才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如果司法不依原则,而以效益、财富增值为依据,就会破坏社会的公平、正义。社会进步的标志不仅仅是物质财富的增长,人民道德水准的提高,社会的公平与正义都是很重要的标志。司法越进步,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也就更充分。

(二)政府应对个人权利进行保护

德沃金的理论强调每个公民都享有受到政府平等关怀和尊重的权利,这是一项基本的抽象的权利。德沃金认为,认真地看待权利必须以下述两个观念为基础:第一个是人类尊严的观念,这个观念认为,承认一个人是人类社会的完整成员,同时又以与此不一致的方式来对待他,这样的对待是极不公正的。第二个是关于政治上平等这个更为熟悉的观念。这个观念认为,一个政治社会中的弱者,有权享有他们的政府的关心和尊重。显然,在政府对待权利的态度这个问题上,德沃金仍然是以平等关怀和尊重的权利为理论依据的。因而在他看来,侵犯一个相对重要的权利,就是一个极严重的问题,它意味着把一个人不当人或者对他的关注不及其他的人,严重背离平等关怀和尊重的权利。德沃金的这一理论对我们现在应关怀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具有现实意义。认真对待权利,就是认真对待每一个个体的权利,其中既包括多数人的权利,也包括少数人的权利。一个公正的社会,应当是平等地认真对待每一个个体权利的社会。

而政府加强对个人权利的保护,而不是片面注重整体效果而忽略个体利益,才能让每一

个公民切切实实感受到来自国家来自社会的保护。因为人是社会中的人,只有个体感受到了切实的利益,整体才会更加稳定和团结。让每一个人有尊严的活着不仅是每个人的追求,更是政府的责任。

五、德沃金法律思想对我国的启示

德沃金的自由主义权利理论所包含的自由权利极其平等观不仅对美国等资本主义国家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而且对于我国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同样有着深刻的启发意义.当前,我国社会科技进步、经济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文化素质也在不断增强。但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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