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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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1为加强和规范山东电力集团公司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工程建设管理,按照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统一规划、设计、建设,特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所属各供电公司住宅小区内供配电设施配套工程建设,电网电源点至住宅小区配电设施建设标准执行《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直供中低压配电网技术原则》。

1.3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符合电力发展及城市发展规划,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与居住区详规设计同步进行。

1.4自本标准下发之日起,各供电公司所有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工程建设,必须执行本标准。 2 引用标准

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T 13499 电力变压器应用导则 GB/T 17468 电力变压器选用导则

GB/T 16935 低压系统内设备的绝缘配合 GB 311 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 GB 50293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GB 5021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 5016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053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060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 DL/T 599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 DL/T 601 架空绝缘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DL/T 602 架空绝缘配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程 DL/T 572 电力变压器运行规程 DL/T 5118 农村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

DL/T 5220 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DL/T 5221 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 DL/T 599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

DL/T 620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 能源电[1993]228号 城市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

国家电网农[2003]35号 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技术导则 国电农(1999)191号 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技术原则 电力工业部第8号令 供电营业规则

Q/GDW06 1140401-2009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电力电缆运行规程

鲁电集团生〔2010〕182号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直供中低压配电网技术原则 3 名词术语

3.1 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

本标准中是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及相关低压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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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的电气设施。 3.2 住宅小区用电负荷

包括住宅小区低压用电负荷和中压用电负荷。 3.3 多层住宅

是指九层及以下居住类建筑。 3.4 小高层住宅

是指十层至十八层居住类建筑。 3.5 高层住宅

是指十九层及以上居住类建筑。 3.6 超高层住宅

是指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类建筑。 3.7 高级住宅

是指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住宅。 3.8 公共服务设施

一般称公建,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 3.9 汽车库分类

汽车库停放车辆>300辆为I类汽车库,151-300辆为II类汽车库,51-150辆为III类汽车库,≤50辆为IV类汽车库。 3.10 建筑面积

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3.11 配电室

主要为低压用户配送电能,设有中压进线(可有少量出线)、配电变压器和低压配电装置,带有低压负荷的户内配电场所称为配电室。 3.12 开闭所

户内设有中压进出线配电装置,对中压侧功率进行再分配的场所称开闭所。 3.13 环网柜

接于电缆主干线路中,在电源回路中设有开关,在线路中起到联络、分段和分接负荷作用的户外配电装置。 3.14 配电变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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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将10kV电压等级变压成为400V电压等级的配电设备,简称配变,按绝缘材料可分为油浸式配变(简称油变)、干式配变(简称干变)。 3.15 配置系数

指配置变压器的容量(kVA)或低压配电干线馈送容量(kVA)与居住区用电负荷(kW)之比值。配置系数综合考虑了同时率、功率因素、设备负载率等对其的影响。 3.16 双电源

指来自不同变电站或同一变电站的不同中压母线。如电源取自同一变电站,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 在任何方式下,两路或多路电源应取自不同段母线;② 该站应至少具备两路电源进线(含来自高一级电压的不同降压变压器)。 3.17 双回路

指来自同一变电站(中心开闭所)的同一中压母线 4 供配电设计原则 4.1 负荷性质的确定

4.1.1 根据居住区内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负荷性质不同可分为一、二、三级负荷。 4.1.2 居住区内一级负荷:

(1)高级住宅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用电等;

(2)十九层及以上居住类建筑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用电等; (3)Ⅰ类汽车库、机械停车设备以及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梯用电; (4)建筑面积大于5000m的人防工程。 4.1.3 居住区内二级负荷:

(1)十层至十八层居住类建筑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用电等; (2)Ⅱ、Ⅲ类汽车库;

(3)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5000m的人防工程; (4)区域性的增压泵房、智能化系统网络中心等。

4.1.4 居民用电负荷及其它不属于上述一级或二级的负荷为三级负荷。

4.1.5 一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GB50052/95第2.0.2、2.0.3条规定。即: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特别重要的负荷除应两个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4.1.6 二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GB50052/95第2.0.6条规定。即: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线路供电。

4.1.7 三级负荷对供电电源无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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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居住区负荷容量配置 4.2.1 负荷确定

(1)住宅小区低压用电负荷包括必要的低压供电公建设施容量(依据100千伏安以

下),不包括住宅小区内中高压供电的大型公建设施的供电容量。 (2)居住区每户容量配置宜一般按以下原则配置:

a) 建筑面积在80 m及以下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4kW;建筑面积在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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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m地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6kW;建筑面积120~150m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8kW;建筑面积150m以上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12kW。

b)别墅类住宅用电容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每户宜不小于16kW。

c)居住区内公共设施负荷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设备容量不明确时,按负荷密度估算:物业管理类60~100W/ m;商业(会所)类100~150W/ m。

4.2.2 容量配置

(1)居住区配电变压器配置容量=∑(低压用电负荷×Kp)

配置系数Kp应按下表选用: 序号 1 2 3 4 变压器供电范围内住宅户数 72户及以下 72户以上300户以下 300户及以上 低压供电公建设施 配置系数(Kp) 0.7 0.6 0.5 0.8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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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居住区内公共设施需用专用配变供电的,容量按计算容量配置。 (3)居住区低压导线截面选择,应按下表中配置系数进行配置 序号 1 2 3 4

4.3 居住区供电接入原则 4.3.1 电压的选择

居住区供电容量≥30000千伏安,采用110kV或35kV供电,由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结合城市规划提供110kV变电站的规划用地。 居住区供电容量<30000千伏安,采用10kV供电。

4.3.2 10kV供电

(1)居住区供电容量在3000千伏安及以下时,可接入现有公用线路;

(2)居住区供电容量在3000~8000千伏安时,应新建10kV线路(容量在3000~4000

供电范围内居民住宅户数 3户及以下 3户以上12户以下 12户及以上,36户及以下 36户以上 配置系数 1 不小于0.8 不小于0.7 不小于0.6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