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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法律实施的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96、法律监督主体:是法律监督构成要素之一,指由谁实施监督。

97、法律监督客体:是法律监督构成要素之一,指监督谁或谁被监督。

98、法律监督的内容:指对有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99、内部监督:一般是在系统内部,设有一个或几个专司监督的子系统,对其他子系统进行监督。

100、行政监察:由行政监察机关进行的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 101、一般行政监督:指行政隶属关系中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法律、法规的监督。

102、审计监督:指由国家审计机关根据有关经济资料和国家法律、法规审核和稽查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经济效益和财政法纪遵守情况,以加强经济管理的专门监督检查活动。

103、行政复议:指由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对被申请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活动。

104、行政监管:指行政机关以法定职权,对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的监督。

四、简答题:

1、简述法学的研究对象及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1)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以法这一特定的社会现象为其研究对象。

(2)法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因此,法学不限于研究法律的一般规定,而且还要研究法的产生、本质、特征、作用、发展、制定、实施和监督方面的概念、原理和知识等。

(3)法不仅指纸上的法,而且指现实生活中的法,不仅研究表面现象,还要研究现象背后的现象。

地位:它是我国法学的主要的基本理论学科,是高等法律院系所有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中的专业基础课程,在我国法学体系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 2、简述法的分类:

(1)从各种类别的法律这一角度出发,法学可分为:国内法学、国际法学、法律史学、比较法学和外国法学。

(2)从法律的制定到实施角度出发,法学又可分为:立法学、法律解释学、法律社会学。 (3)从知识论角度出发:法学可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4)从法学和其他学科的关系出发,法学可分为法学本科和法学边缘学科。 3、简述我国法学工作者日常使用的法学方法论:

(1)社会调查方法,(2)历史调查方法,(3)分析和比较法律方法,(4)词义分析方法,(5)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析方法。

4、如何理解法的本质属性与非本质属性:

直接体现法的本质的属性就是法的本质属性,如阶级性、人民性等,直接体现法的现象的

属性便是法的非本质属性,如国家强制性、规范性等,当然这种区分也不是绝对的,往往从一定的范围、一定条件来说的。 5、简述法的内容与形式间的关系:

内容与形式二者具有辨证统一关系,内容是事物或系统的内部诸要素、过程的有机统一,形式是内容的表现形态,二者密切联系但有区别。内容和形式之分,仅在一定范围和一定关系上才是确定的,法的内容和形式,由于范围和关系的不同,具有不同的含义,就法和经济的关系而论,法的内容即社会经济条件,法的形式即指法的本身。 6、简述法律规范与技术规范的区别和联系:

(1)法律规范是以法的形式、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一种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社会规范,是衡量人们行为是否合法、是否违法,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特殊社会规范,具有阶级性。

(2)技术规范不是以法的形式、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它是有关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等方面的准则和标准,它是调整人同自然界的关系,本身没有阶级性。

(3)法律规范和技术规范都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都是人们的行为准则,当技术规范在法律上被确认后就成为技术法规,技术规范往往是技术法规的前身,两者有密切的联系。 7、简述法的逻辑构成:

(1)从逻辑上说,每一法律规范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部分组成,可同时体现在同一条文中,也可包括在不同条文中。

(2)行为模式分三类:可以这样行为,即授权性法律规范;应该这样行为,即命令性法律规范;不应该这样行为,即禁止性法律规范,后两类法律规范可合称为义务规范。 (3)法律后果分两类:肯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承认这种行为合法有效,并加以保护以至奖励;否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上不承认这种行为或禁止这种行为,并对这种行为加以撤消以至制裁。

8、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在法的要素中的地位和作用:

法的要素包括法律规则、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法的主体是规则,而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不是法律规则,既没有规定确定的事实状态,也没有规定具体的法律后果,但在创制法律、理解或适用法律过程中,它们是必不可少的,在法律实践中,它们往往有直接的、独立的意义,当然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也有局限性,它们并不是像西方有的法学家所认为的是永恒不变、普遍适用的。

9、简述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与关系: 区别:

(1)规则是在“全部或没有”的形式下适用的,即这一规则要么有效,要么无效。 (2)法律原则是人们在一定情况下必须考虑的,但它本身并不一定能解决问题。 (3)在几个原则发生冲突时人们需要权衡几个原则的分量。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关系对制定法来说是比较明显的,法律原则在判例法中的逻辑作用有三个方面:

(1)限制法律规则的范围。 (2)扩展法律规则的范围。

(3)通过创造新前例并最后建立新规则的方式解决法律“空隙”问题。 10、怎样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性和人民性:

(1)社会主义法具有广泛的人民性,在社会主义社会,剥削阶级已不存在,人民的范围空前广泛,社会主义法正是这种空前广泛的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因而具有广泛的人民性。 (2)但这并不是说社会主义法不具有阶级性。社会主义法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其经济基础,

以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为其政治基础,它所负担的任务既体现工人阶级的历史使命,也反映全国人民的共同利益,因而并具有阶级性与人民性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的特征,随着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这两者还会日趋于一致。

11、简述法的价值的三种含义:

(1)法促进哪些价值,(2)法本身有哪些价值,(3)在不同类型价值之间或同类型价值之间发生矛盾时,法根据什么标准来对它们进行评价,这种法的价值即法的评价标准。 12、简述利益的分类:

(1)由于利益存在于不同领域而有物质、政治、精神三种利益之分。

(2)从计算角度不同划分:多数利益与少数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

(3)从利益主体不同而有个人、群体、社会三种利益之分,社会利益也指国家利益,有时也可将国家利益单独列为一项。

(4)在研究法律与利益的关系时,还可以将利益划分为:合法利益,非法利益,法律不加过问或法律地位不明确的利益。

13、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的区别是什么?

(1)根据罗尔斯的结实,实质正义指制度本身的正义,形式正义是对法律和制度的公正和一贯的执行。

(2)他还认为,形式正义可以指法治。形式正义不能保证实现实质正义,但它可消灭某些不正义。

14、简述中国古代思想中的义利之争?

(1)义利之争是中国春秋战国以来思想史中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之一,义即通常所指的正义,泛指道德,利则指物质利益。义利相争,指义和利相比,以何者为重。

(2)以孔、孟为代表的儒家重义轻利,而以商鞅、韩非子为代表的法学家则重利轻义。双方都主张义和利是对立的。

(3)但古代中国也有些思想家(如荀子)认为义和利应并重,并论证了求利的合理性。 15、简述西方法学中有关法与正义关系的三种观点:

(1)法本身就代表正义,法与正义是等同的,这种观点与后世的国家主义思潮密切联系。 (2)正义是衡量法是否符合法的目的即正义的准则,这种观点在西方法学中通称正义论或自然法学,对后世自由主义思潮有较大的影响。

(3)认为法与道德(正义)是无关的,至少没有必然联系,一个不正义、不道德的法律,只要合法的制定,仍应被认为具有法律效力。

16、在当代中国,法在调节利益关系方面的作用有哪些?

(1)体制改革或市场行为都需要法律来调节,否则社会就会陷入无序状态与误入歧途。 (2)从宪法到每一个法律、法规,都离不开对各种利益关系的直接与间接的调节。

(3)法律调节利益关系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从积极方面说,包括对有关利益的确认、保护,为实现利益提供机会和条件,协调不同利益的的矛盾,预防利益矛盾的产生和激化等。从消极方面说,包括对有关利益的限制、禁止,对利益纠纷的裁决对受损方提供补救,对侵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实行制裁等等。

17、简述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的关系? (1)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

(2)规范作用是手段,社会作用是目的,即法通过调整人们行为这种规范作用(作为手段)来实现维护经济基础和发展生产力,以及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的社会作用(作为目的)。 18、简述规范性指引的优点和局限性?

(1)与个别指引相比,规范性指引有很多优点,如它对建立社会秩序,特别是较持久、稳

定的社会秩序是必不可少的,在时间、精神和经济上会有很大节约,符合一般人心理要求,即要求过一种符合理性的、较稳定的、个人相对独立性的生活。

(2)规范性指引也有它的局限性,即比较抽象,对个别情况不一定适合,还需要辅之以个别指引和其他不久方法。 19、简述法的教育作用?

法律的教育作用,不同于指引作用,也不同于法在促进文化教育方面的作用,它是指另一种规范作用,即通过法的实施而对一般人今后的行为所发生的积极影响。这种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有人因违法行为而受制裁,固然对一般人以至受制裁人本人有教育作用,反过来,人们的合法行为及法律后果也同样对一般人的行为具有师范作用。 任何一个法律都有不同程度的威慑作用,但主要依靠威慑作用的法律是不稳定的、不能持久存在的,只有能对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真正起教育作用或这种作用的程度,归根到底要取决于法律规定本身能否真正体现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利益。

20、简述阶级社会中法的两种社会作用的关系?

在阶级社会中,法具有维护统治阶级的作用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

(1)这两方面的作用是密切联系的。首先,它们是相互依存的,缺少任何一方,另一方就难以存在。其次,就具体法律而言,有的明显体现这一方面或那一方面的作用,有的两种作用交错存在,或者以某一方面为主,另一方面为次。

(2)差别主要是:前一方面作用的对象是阶级统治,后一方面是阶级统治以外的事务。维护统治阶级方面的法律当然有利于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则是剥夺和压迫,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法律,至少从客观上说,有利于全社会,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即使在不同社会制度下,也往往是相似的,是可以互相借鉴的。

21、简述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社会作用?

社会作用可从不同角度进行概括归纳,从法学的角度可以归纳为6个方面。 (1)维护秩序,促进建设和改革开放,实现富强、民主、文明。

(2)根据一定的价值准则分配利益,确认和维护社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3)为国家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提供法律根据,并对他们滥用权利或不尽职责的行为实行制约。

(4)预防和解决社会成员之间以及他们与国家机关之间或国家机关相互之间的争端。 (5)预防和制裁违法行为。

(6)为法律本身的运行与发展提供制度和程序。

22、法的作用的局限性表现在哪里?

(1)法律并不是调整整个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除法律外,还有经济、政治、行政、道德等各种手段,法律也不是唯一的社会规范,对有些社会关系,法律仅起辅助作用,同时,使用法律手段也不能解决思维问题、私生活问题等。

(2)中国古代思想家强调“徒法不足以自行”。同样,在我们今天,即使是指定得很好的法律,也需要具有一定法律意识的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支持,而且,法律的实现也必须有相应的社会条件的配合。

(3)法律的抽象性、稳定性与现实生活的矛盾,使得法律本身存在缺陷、漏洞、空隙往往是难以避免的。

(4)法律所要适用的事实往往无法确定。 23、阶级社会的法与原始社会习惯有哪些差别?

(1)阶级对立社会的法代表统治阶级的意志,原始社会的习惯代表该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 (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执行,原始社会的习惯一般是自发形成的,它虽然也有强制力,但在性质和形式上,与法律的强制是不同的。

(3)法的内容一般是原始社会中不可能有的,但最初出现的法包含了与原始习惯相类似的内容(如同态复仇等)。

(4)法适用于国家权利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居民,原始社会习惯仅适用同一氏族或部落,即相同的血缘关系成员,不以地域划分为标准。 24、法的借鉴与吸收的理论根据是什么? (1)人类物质生产的历史延续性。 (2)法的相对独立性。

(3)法作为人类文明成果的共同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