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电气部分)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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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PI 11—2014 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电气部分)

负责人,履行变更手续。

6.4.9 值班员如发现工作人员违反安全规程或任何危及工作人员安全的情况,应立即制止并向工作负责人提出改正意见,必要时可暂时停止工作,并立即报告上级。

6.5 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6.5.1 工作间断时,工作班人员应从工作现场撤出,所有安全措施保持不动。 6.5.1.1 工作票仍由工作负责人执存。间断后继续工作,无需通过工作许可人。 6.5.1.2 每日收工,应清扫工作地点,开放已封闭的通路,并将工作票交回值班员。次日复工时,应得到值班员许可(即在工作票上双方签名),取回工作票,工作负责人必须事前重新认真检查安全措施是否符合工作票的要求后,方可工作。若无工作负责人或监护人带领,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工作地点。

6.5.1.3 工作尚未全部终结,而需拆除安全设施试运行时,应填写《检修设备试运行申请单》(格式见附录G)并通知有关热控、电气、机械部分等检修工作负责人,撤离所有作业人员,收回全部工作票,方可进行。

6.5.2 在工作间断期间,若有紧急需要,运行人员可在工作票未交回的情况下合闸送电,但应先通知工作负责人,在得到工作班全体人员已经离开工作地点、可以送电的答复后方可执行,并应采取下列措施:

6.5.2.1 拆除临时遮栏、接地线和标示牌,恢复常设遮栏,设置设备已运行的围栏和换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6.5.2.2 必须在所有通道派专人守候,以便告诉工作班人员“设备已经合闸送电,不得继续工作”,守候人员在工作票未交回以前,不得离开守候地点。 6.5.2.3 工作班若需继续工作时,应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6.5.3 检修工作结束以前,若需将设备试加工作电压,应按下列条件进行: 6.5.3.1 全体工作人员撤离工作地点;

6.5.3.2 将该系统的所有工作票收回,拆除临时遮栏、接地线(拉开接地刀闸)和标示牌,恢复常设遮栏;

6.5.3.3 应在工作负责人和运行人员进行全面检查无误后,由运行人员进行加压试验。工作班若需继续工作时,应填写《检修设备试运行后恢复工作申请单》(格式见附录H),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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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 在同一电气连接部分用同一工作票依次在几个工作地点转移工作时,全部安全措施由运行人员在开工前一次做完。工作负责人在转移工作地点时,应重新核对安全措施,并向工作人员交待带电范围、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6.5.5 全部工作完毕后,工作负责人应全面检查并组织清扫、整理现场,必须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待全体工作人员撤离工作地点后,再向运行人员详细交待所修项目、发现的问题、试验结果、设备变更、存在问题以及运行人员应注意的事项等,并与运行人员共同到现场检查设备状况、状态、有无遗留物件、是否清洁等,然后在工作票上填明工作结束时间,经双方签名后,盖“已终结”印章,工作方告终结。

6.5.6 只有在同一停电系统的所有工作票都已终结,安全措施均已恢复,并得到值班调度员或运行值班负责人的许可指令后,方可将设备转运行。 6.5.7 已结束的工作票,保存三个月。

7 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7.1 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工作的技术措施

7.1.1 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工作,必须完成下列技术措施: 7.1.1.1 停电; 7.1.1.2 验电; 7.1.1.3 装设接地线;

7.1.1.4 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

7.1.2 上述措施由运行值班人员或由发电厂(公司)授权的人员执行。 7.2 停电

7.2.1 工作地点,必须停电的设备如下: 7.2.1.1 检修的设备;

7.2.1.2 与工作人员在进行工作中正常活动范围的距离小于表3规定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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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工作人员工作中正常活动范围与带电设备的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kV) 10及以下(13.8) 20~35 60~110 220 330 500 750 1000

7.2.1.3 在35kV及以下的设备处工作,安全距离虽大于表3规定,但小于表1规定,同时又无绝缘挡板、安全遮栏措施的设备;

7.2.1.4 带电部分在工作人员后面、两侧、上下,且无可靠安全措施的设备; 7.2.1.5 其他需要停电的设备。

7.2.2 检修设备停电,应将各方面的电源完全断开(任何运用中的星形接线设备的中性点,应视为带电设备)。禁止在只经断路器(开关)断开电源的设备上工作,必须断开隔离开关(刀闸)。手车开关应拉至检修位置,使各方面至少有一个明显的断开点,对于有些设备无法观察到明显断开点的(仅限GIS组合电器)至少应有两个及以上指示已同时发生对应变化,能反映设备运行状态的电气和机械等指示在开断位置才能作为判定明显断开点。与停电设备有关的变压器和电压互感器,必须将设备各侧断开,防止向停电检修设备反送电。

7.2.3 断开停电设备各侧断路器、隔离开关的控制电源和合闸能源,隔离开关操作机构必须用专用锁或程序锁锁住。

7.2.4 对难以做到与电源完全断开的检修设备,可以拆除设备与电源之间的电气连接,并在有可能来电的电源侧挂警示标志 。

7.2.5 停电范围以满足安全工作为限,不能随意扩大停电范围,对接有重要负载的设备停电,在停电前应与有关的重要负载单位联系,防止突然断电造成不良的后果。

7.3 验电、装设接地线

7.3.1 电气设备停电后,在进行装设接地线或合上接地刀闸前必须用验电器检验确无电压。验电时,应使用相应电压等级而且合格的接触式验电器,在装设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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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距离(m) 0.35 0.60 1.50 3.00 4.00 5.00 8.00 9.50 Q/CPI 11—2014 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电气部分)

线或合接地刀闸处对停电设备的进出线两侧各相分别验电。验电前,应先在有电设备上进行试验,确证验电器良好;无法在有电设备上进行试验时可用高压发生器等确证验电器良好。如果在木杆、木梯或木架上验电,不接地线不能指示者,可在验电器绝缘杆尾部接上接地线,但应经运行值班负责人许可。

7.3.2 高压验电应戴绝缘手套。验电器的伸缩式绝缘棒长度应拉足,验电时手应握在手柄处不得超过护环,人体应与验电设备保持安全距离。雨雪天气时不得进行室外直接验电。

7.3.3 对无法进行直接验电的设备,可以进行间接验电。即检查隔离开关(刀闸)的机械指示位置、电气指示、仪表及带电显示装置指示的变化,且至少应有两个及以上指示已同时发生对应变化;若进行遥控操作,则应同时检查隔离开关(刀闸)的状态指示、遥测、遥信信号及带电显示装置的指示进行间接验电。

注:330kV及以上的电气设备,可采用间接验电方法进行验电。

7.3.4 表示设备断开和允许进入间隔的信号、经常接入的电压表等,不得作为设备无电压的根据。但如果指示有电,则禁止在该设备上工作。

7.3.5 装设接地线必须由两人进行,其中一人操作,一人负责监护。若为单人值班,只允许使用接地刀闸接地。

7.3.6 当验明设备确已无电压后,应立即将检修设备接地并三相短路。电缆及电容器接地前应逐相充分放电,星形接线电容器的中性点应接地,串联电容器及与整组电容器脱离的电容器应逐个放电,装在绝缘支架上的电容器外壳也应放电。 7.3.7 对于可能送电至停电设备的各方面都应装设接地线或合上接地刀闸,所装接地线与带电部分应考虑接地线摆动时仍符合安全距离的规定。

7.3.8 对于因平行或邻近带电设备导致检修设备可能产生感应电压时,工作人员应及时在工作地点加装三相短路接地线,加装的接地线应经工作许可人同意并记录在工作票上,工作负责人应在工作票备注栏中写明装、拆地点和时间并签名。加装的接地线由工作人员自装自拆。

7.3.9 检修母线时,应根据母线的长短和有无感应电压等实际情况确定接地线数量。检修长度在10m及以下的母线,可以只装设一组接地线。在门型架构的线路侧进行停电检修,如工作地点与所装接地线的距离小于10m,工作地点虽在接地线外侧,也可不另装接地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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