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电气部分)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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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PI 11—2014 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电气部分)

7.3.10 检修部分若分为几个在电气上不相连接的部分[如分段母线以隔离开关(刀闸)或断路器(开关)隔开分成几段],则各段应分别验电接地短路。降压变电站全部停电时,应将各个可能来电侧的部分接地短路。

7.3.11 接地线、接地刀闸与检修设备之间不得连有断路器(开关)或熔断器。若由于设备原因,接地刀闸与检修设备之间连有断路器(开关),在接地刀闸和断路器(开关)合上后,应有保证断路器(开关)不会分闸的措施。 7.3.12 在配电装置上,接地线应装在该装置导电部分的规定地点,这些地点的油漆应刮去,并划有黑色标记。所有配电装置的适当地点,均应设有与接地网相连的接地端,接地电阻应合格。接地线应采用三相短路式接地线,若使用分相式接地线时,应设置三相合一的接地端。

7.3.13 装设接地线必须先接接地端,后接导体端,且必须接触良好,连接可靠。拆接地线的顺序与此相反。装、拆接地线均应使用绝缘棒和戴绝缘手套。 7.3.14 装设过程中,人体不得碰触接地线或未接地的导线,以防止感应电触电。 7.3.15 接地线应由透明护套的多股裸铜软绞线组成,截面应满足装设地点短路电流的要求,不得小于25mm2。接地线在每次装设以前应经过仔细检查,不得有断股、散股和接头,损坏的应修理或更换,禁止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导线作接地或短路之用。

7.3.16 接地线应使用专用的线夹固定在导体上,严禁用缠绕的方法进行接地或短路。

7.3.17 严禁工作人员擅自移动或拆除接地线。高压回路上的工作,需要拆除全部或一部分接地线后才能进行工作者[如测量母线和电缆的绝缘电阻,测量线路参数,检查断路器(开关)触头是否同时接触],如: 7.3.17.1 拆除一相接地线; 7.3.17.2 拆除接地线,保留短路线;

7.3.17.3 将接地线全部拆除或拉开接地刀闸。

7.3.18 上述工作应征得值班负责人的许可(根据调度员指令装设的接地线,应征得调度员的许可),并在工作票上注明,方可进行。工作完毕后立即恢复。 7.3.19 每组接地线均应编号,并存放在固定地点。存放位置亦应编号,接地线号码与存放位置号码必须一致。使用中的接地线,均必须在接地线登记簿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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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中记录编号。

7.3.20 装、拆接地线,应做好记录,交接班时应交待清楚。 7.4 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拦

7.4.1 在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工作地点的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的操作把手上,均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式样见附录I)。 7.4.2 如果线路上有人工作,应在线路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操作把手上悬挂“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的标示牌,标示牌的悬挂和拆除,应按调度员的命令执行。

7.4.3 部分停电的工作,安全距离小于表1规定距离以内的未停电设备,应装设临时遮栏。临时遮栏与带电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表2的规定数值。临时遮栏可用干燥木材、橡胶或其他坚韧绝缘材料制成,装设应牢固,并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7.4.4 高压开关柜内手车开关拉至“检修”位置时,隔离带电部位的挡板封闭后不应开启,挡板上应设置“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7.4.5 35kV及以下设备的临时遮栏,如因工作特殊需要,可用绝缘挡板临时隔离。但此种挡板必须具有高度的绝缘性能,并符合《常用电气绝缘工具试验一览表》(格式见附录J)的要求。

7.4.6 在室内高压设备上工作,应在工作地点两旁间隔和对面间隔的遮栏上和禁止通行的过道上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7.4.7 在室外高压设备上工作,应在工作地点四周装设遮栏,遮栏上悬挂适当数量朝向里面的“止步,高压危险!”标示牌,遮栏出入口要围至临近道路旁边,并设有“从此进出!”的标示牌。

7.4.8 若室外只有个别地点设备带电,可在其四周装设全封闭遮栏,遮栏上悬挂适当数量朝向外面的“止步,高压危险!”标示牌。 7.4.9 在工作地点悬挂“在此工作!”的标示牌。

7.4.10 在室外架构上工作,则应在工作地点邻近带电部分的横梁上,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此项标示牌在值班人员的监护下,由工作人员悬挂。在工作人员上下铁架和梯子上应悬挂“从此上下!”的标示牌。在邻近其他可能误登的带电架构上,应悬挂“禁止攀登,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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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1 严禁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移动或拆除遮栏、接地线和标示牌。

8 线路作业时发电厂的安全措施

8.1 线路作业时发电厂和变电站的安全措施应满足本规程的工作程序和安全要求。

8.2 线路的停送电均应按照值班调度员或有关单位书面指定的人员的命令执行。严禁约时停、送电。

8.3 调度机构或线路运行维护单位应记录线路停电检修的线路名称、工作班组数目、工作负责人姓名、工作地点和工作任务。

8.4 线路作业时,电厂运行值班负责人应将调度提供的线路停电检修工作内容及发电厂内安全措施的执行和拆除情况记入值班日志。

8.5 停电时,必须先将该线路可能来电的所有断路器(开关)、线路隔离开关(刀闸)、母线隔离开关(刀闸)全部拉开,小车开关应拉至试验或检修位置,并断开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的控制电源。用验电器验明确无电压后,在线路上所有可能来电的各端装接地线或合上接地刀闸,线路隔离开关(刀闸)操作把手上挂“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8.6 工作结束时,应得到工作负责人(包括用户)的工作结束报告,确认所有工作班组均已完工,接地线已拆除,工作人员已全部撤离线路,并与记录核对无误后,方可下令拆除发电厂或变电站内的安全措施,向线路送电。

8.7 当用户管辖的线路要求停电时,必须得到用户工作负责人的书面申请方可停电,并做好安全措施,恢复送电,必须接到原申请人的通知后方可进行。

9 带电作业

9.1 一般规定

9.1.1 本章的规定适用于在海拔1000m及以下,交流10~1000kV的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发电厂(变电所)电气设备上,采用等电位、中间电位和地电位方式进行的带电作业。

9.2 两线一地的线路及其电气设备上不宜进行带电作业。

9.2.1 带电作业应在良好天气下进行。如遇雷电(听见雷声、看见闪光)、雨、雪、雹、雾等不得进行带电作业,风力大于5级或湿度大于80%时,不宜进行带电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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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 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在恶劣天气进行带电抢修时,应组织有关人员充分讨论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经发电厂(公司)主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

9.2.3 对于比较复杂,难度较大的带电作业新项目和研制的新工具,必须进行科学试验,确认安全可靠,编出操作工艺方案和安全措施,并经发电厂(公司)主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和使用。

9.2.4 参加带电作业的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资格。带电作业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应具有带电作业实践经验。工作票签发人必须经发电厂(公司)领导批准,工作负责人也可经部门领导批准。

9.2.5 带电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监护人应由有带电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不得直接操作。监护的范围不得超过一个作业点。复杂的或高杆塔上的作业应增设(塔上)监护人。

9.2.6 带电作业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对带电作业现场情况不熟悉时,应组织有经验的人员到现场查勘。根据查勘结果作出能否进行带电作业的判断,并确定作业方法和所需工具以及应采取的措施。

9.2.7 带电作业工作负责人在带电作业工作开始前应与调度联系,工作结束后向调度汇报。

9.2.8 带电作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停用重合闸,并不得强送电: 9.2.8.1 中性点有效接地的系统中有可能引起单相接地的作业。 9.2.8.2 中性点非有效接地的系统中有可能引起相间短路的作业。 9.2.8.3 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认为需要停用重合闸的作业。 9.2.8.4 严禁约时停用或恢复重合闸。

9.2.9 在带电作业过程中如设备突然停电,作业人员应视设备仍然带电。工作负责人应尽快与调度联系,当值调度员未与工作负责人取得联系前不得强送电。 9.3 一般技术措施

9.3.1 进行地电位带电作业时,人身与带电体间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4的规定。

表4 人身与带电体的安全距离

电压等10 级(kV) 35 63(66) 110 220 - 22 -

330 500 750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