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解读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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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倍工资申请仲裁之日或者用人单位拒付之日)前一年以内的二倍工资差额。例如,劳动者于2008年1月1日入职,2008年12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时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2009年1月1日申请仲裁,则保护11个月;如2009年7月1日申请仲裁,保护6个月(2008年7月至12月);如2010年1月1日申请仲裁,则不予保护。

(四)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争议处理

16.劳动者依法请求用人单位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将仲裁或诉讼请求变更为确认双方已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拒不变更的,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不得直接判令双方当事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法确认双方当事人已存在事实上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并参照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 解读: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争议,被确定为确权之诉而非行为之诉,以便于执行。

17.劳动者虽然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又请求与用人单位重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

解读:套用民事的契约自由、意思自治原则,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已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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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反悔要求重新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无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可认定无效情形,不予支持。用人单位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有书面记录证明劳动者的选择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18.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因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三)、(四)项规定情形而续延,致使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予支持。

解读:某些人理解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连续工作”系提供实际正常劳动,不包括病休、生育等,特别是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因医疗期、女职工“三期”等导致劳动合同期限顺延。本条的意义在于澄清误解。

1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并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解读:广州市仲裁委与中院2011年10月25日会议纪要第15条规定,在第二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双方特别是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才予支持。本条回归到普遍的理解,即第二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是否续签及续签何种类型的劳动合同,劳动者有选择权和决定权。

20.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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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协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提出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福利待遇等事项不低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前的标准,劳动者拒不接受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合同,且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解读:本条在于限制劳动者滥用权利,避免因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法或者未能及时订立而导致发生事实劳动关系。如劳动合同约定与实际履行不一致的,用人单位应举证证明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福利待遇等事项不低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前的标准,实践中劳动报酬、工作地点等易举证和认定,但劳动条件、福利待遇、劳动保护等较难举证和认定。

(五)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争议处理

21.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或以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为由要求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对用人单位以其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已包含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提出的抗辩,不予支持。

解读: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对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支付形式和标准没有明确规定,但按立法原意应理解为在离职后按对等原则合理支付。实践中出现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已经列明项目支付,对用人单位的该做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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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变更劳动合同特殊争议处理

22.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1)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 (2)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 (3)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4)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解读: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工伤和患有职业病职工、女职工在“三期”内等原因,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否则应予以调岗。但应否协商后书面变更劳动合同,还是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合理调整?!目前存在不同理解,所发生的争议主要集中在是否构成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等原因,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的属于用工自主权。中山市、佛山市中院的指导意见也认为可以单方合理调整。本条规定同时符合四项条件的可以合理调整。

此外,关于工作地点的调整,深圳市中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程序性问题的指导意见(2009.4.15)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搬迁的,劳动者因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向市外搬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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