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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发明人的确定,发明人的译名:参见申请人的确定及申请人的译名,但已经死亡的人仍然作为发明人。 d) 审查基础的指明

包括进入国家阶段时在“进入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PCT/CN501表)规定栏目中的指明,和进入国家阶段之后单独提交国际阶段修改的译文或国家阶段修改时在规定表格(PCT/CN521表)中的指明。后者是对前者的补充和修正。

国际阶段修改的译文可能包括:专利合作条约第19条的修改;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34条的修改,作为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的附件。

国家阶段修改的文件可能包括:进入国家阶段时的修改;28条或41条修改。 例:

(e)对国际阶段使用遗漏部分援引加入的内容,进入国家阶段后申请人要做出选择:选择1 保留原国际申请日,将国际阶段援引加入的内容删除;选择2,保留国际阶段援引加入的内容,以提交国际阶段援引加入的内容的时间,重新确定申请日。提醒注意优先权期限是否逾期。

3.译文的形式审查

在进入国家阶段时,需提交原始国际申请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以及附图中 的文字和摘要的中文译文。译文与原文明显不符的,该译文不作为确定进入国家阶段日期的基础。此外,译文还需清楚、准确、完整,同时符合出版印刷的需要。

4.优先权的审查

(1)接收受理局的审查结论

对于进入国家阶段所要求的优先权是否符合巴黎公约原则、优先权声明是否符合条约细则的规定,接受受理局的审查结论,是不予审查的内容。 (2)进入国家阶段不得提出新的优先权要求 (3)对优先权文件的要求

a) 仅涉及检索中发现PX、PY类相关文件的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才需要提取优先权文件,核实优先权。

b) 要求申请人补交优先权文件的情况

国际局通知专利局,申请人在国际阶段没有按规定提交优先权文件的,审查员应当发出“改正优先权要求缺陷通知书”(PCT/CN506表),通知申请人在制定的期限内补交优先权文件。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未提出优先权要求。 (4)要求提供享有优先权证明的情况

在核实优先权时,当发现在先与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不一致并且国际阶段没有作出声明,PCT处的审查员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享有优先权的证明 (5)进入国家阶段时改正优先权声明中错误的程序

审查指南还规定了进入国家阶段时改正优先权声明中错误的程序,需要注意的是在进入国家阶段之后不得改正优先权声明中错误。 (6)国际阶段丧失的优先权要求的恢复

国际阶段丧失的优先权要求允许在进入国家阶段时恢复,条件是必须满足时间要求、缴纳一定的费用、并提交优先权文件的副本。

(7)对国际阶段恢复的优先权视为未要求(PCT细则26之二.3的保留)

对于2007年4月1日PCT细则的修改增加的优先权恢复的内容,中国作为指定国予以保留,这也意味着在国际阶段又恢复的优先权,那么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该优先权将视为未要求。

5.涉及生物材料样品保藏的形式审查

(1)对保藏的要求

按照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一)的规定)在申请日前或者最迟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将该生物材料的样品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可的保藏单位保藏。 (2)国际阶段作出的保藏说明及进入声明中的指明

涉及到生物材料样品保藏的国际申请,如果是以PCT/R0/134表或者以单独的纸页形式提供保藏事项的说明,申请人应当提供该说明的中文译文,申请人没有及时提交的,专利局将通知其补交。保藏说明必须在国际阶段按照条约要求作出 (条约细则第13条之二)。

(3)提交保藏证明及存活证明

申请人在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之日起4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生物材料样品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的。(条约细则第13条之三)

【备注:第一百零六条 申请人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对生物材料样品的保藏已作出说明的,视为已经满足了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要求。申请人应当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中指明记载生物材料样品保藏事项的文件以及在该文件中的具体记载位置。

申请人在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的说明书中已记载生物材料样品保藏事项,但是没有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中指明的,应当在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之日起4个月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生物材料视为未提交保藏。

申请人在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之日起4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生物材料样品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的,视为在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期限内提交。】 【备注:专利法第二十五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涉及新的生物材料,该生物材料公众不能得到,并且对该生物材料的说明不足以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实施其发明的,除应当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外,申请人还应当办理下列手续:

(一)在申请日前或者最迟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将该生物材料的样品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可的保藏单位保藏,并在申请时或者最迟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期满未提交证明的,该样品视为未提交保藏; (二)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有关该生物材料特征的资料;

(三)涉及生物材料样品保藏的专利申请应当在请求书和说明书中写明该生物材料的分类命名(注明拉丁文名称)、保藏该生物材料样品的单位名称、地址、保藏日期和保藏编号;申请时未写明的,应当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提交保藏。 】

6.国家公布

(1)对要求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权的国际申请,在初审合格后将进行国家公布。 (2)国际公布是使用外文的,应当公布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分别以公布说明书和专利公报的形式公布。 国际公布是使用中文的,仅以专利公报的方式公布摘要和摘要附图。 (3)国家公布的效力

使用外文提出的国际申请自国家公布之日起在中国享有临时保护的权利

7.实质审查

(1) 自优先权日起三年内应当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2) 实审费及减免情况

由欧洲、日本、瑞典专利局作出国际检索报告或初审报告的,实审费减免20%;由中国专利局作出国际检索报告的,实审费减免50%,同时减免申请费和申请附加费;由中国专利局作出国际检索报告和初审报告的,实审费全免;同时减免申请费和申请附加费。 (3)参考国际检索报告、国际初步审查报告; (4)授予专利的实质性条件依据本国法进行审查

四、国家阶段程序中的几个问题

1.国家阶段对申请文件的修改

1、在进入国家阶段时可以对国际申请的说明书、权利要求、附图提出修改。 (1) 要求实用新型的申请: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之日起二个月;

(2) 要求发明专利的申请:提实审请求时和进入实审程序三个月内(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

2.国际申请译文错误的改正

1、允许改正的时间

根据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0条的规定,如果申请人发现在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者附图中的文字的中文译文存在错误的,可以在下列规定期限内依照原始国际申请文本提出改正 1) 国家公布的准备工作完成之前; 2) 进入实审程序后三个月内; 3) 按照审查员的通知改正。 2、改正的手续

提出改正请求、交费、提交改正页。

3.复查程序

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被有关国际单位拒绝给予国际申请日或者宣布视为撤回的,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可以请求国际局将国际申请档案中任何文件的副本转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并在该期限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本细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手续,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国际局传送的文件后,对国际单位作出的决定是否正确进行复查。 本节介绍PCT申请的相关费用。

关于PCT申请的费用,本节的介绍分为四个部分,分别是:受理局替国际局收取的费用、国际知识产权局作为国际单位收取的费用、缴费期限和费用的退还、进入国家阶段的费用。前三个部分的费用是关于PCT国际阶段,第四部分则简要介绍一些主要国家的国家阶段的费用。

第八章PCT的申请费用 一、国际局收取的费用

1. 主要的费用种类和数额

1、国际申请费

国际申请费:国际申请费是由国际局收取的,是为了国际局对国际申请完成国际公布、文件传送等各项任务要求申请人支付的费用。国际申请费的标准由国际局制定。在PCT实施细则附件——费用表中公布了以瑞士法郎收取国际费的数额。以其它国际局可自由兑换成瑞士法郎的货币缴纳国际费的数额标准在PCT公报上定期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