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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缴纳国家费用

申请人履行进入国家阶段的手续之一是缴纳国家费用。国家费用主要是指申请费,有些国家称为基本国家费,除此以外不同的国家还有其它不同的要求支付的费用。

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应当缴纳的费用项目与该国的国家申请提出时所需缴纳的费用项目基本相同。由于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已经带有国际检索报告,所以不少缔约国都有关于减缴费用的规定。PCT对减费没有强制性的要求,各国的规定也有很大的差异。 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宽限费;

只有中国作为受理局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期限内又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申请费及申请附加费全免。

3、提交国际申请译文

如果国际申请提出时使用的语言或者国际公布时使用的语言不是指定局的官方语言。则为进入该国国家阶段需要提交国际申请译文,即将国际申请文件译成指定局所要求的语言。如果国际申请使用的语言已经是指定局的官方语言,或者是官方语言之一,则不存在提供译文的问题。

国际申请以中文以外的文字提出的,应当提交原始国际申请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中的文字和摘要的中文译文;国际申请以中文提出的,应当提交国际公布文件中的摘要副本; 国际申请有附图的,应当提交附图副本。国际申请以中文提出的,应当提交国际公布文件中的摘要附图副本。

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作过修改,申请人要求以经修改的申请文件为基础进行审查的,申请人应当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好国家公布的准备工作前提交修改的中文译文。在该期间内未提交中文译文的,对申请人在国际阶段提出的修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考虑。 必需满足的最低要求:

写明在先国际申请号、缴纳费用、提交原始国际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中文译文。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4.进入中国国家阶段需要符合的特殊要求

缴纳国家费用、提交译文、以及在某些情况下,提供国际申请的副本,这些是国际申请进入任何缔约国的国家阶段普遍适用的基本要求,而且必须在适用的进入国家阶段的期限届满前完成。除此之外,各国的法律对专利申请还规定了其它需要满足的要求,由于各国的法律不同,需要满足的其它要求也有很大差异,为了和普遍适用的基本要求区分开,称这些其它要求为特殊的国家要求。

尽管特殊的国家要求依据缔约国的国家法而定,具有强烈的国家特色,但是PCT第27条又对国家要求进行原则上的限定,即各国提出的国家要求必须在PCT允许的范围之内,同时PCT对满足国家要求的时限的规定也加以限制。也就是说,特殊的国家要求是在条约允许的范围内依据本国法而定。

1、条约允许的国家要求(条约第27条、细则第51之二) (1) 要求提供关于发明权、申请权、优先权的证明

由于在国际阶段不要求提供任何证明文件,指定国一旦开始处理国际申请,按照其本国法的规定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支持申请中提出的主张的证明文件。在国际申请提出时,为了满足

一个或几个指定国的国家法的要求,申请人可以在请求书的规定栏目中就上述(a)-(d)的问题做出不同的声明,那么进入国家阶段程序,除非指定局有理由怀疑该声明的真实性,否则,一般情况下不应当再要求申请人按照其本国法提供有关证明。 (2) 要求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3) 要求提供关于实质条件的证据

PCT规定,缔约国的本国法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与专利实质性条件有关的证据,例如申请人在国际申请的请求书中做出过关于不影响新颖性的公开或缺乏新颖性的例外的声明 (4) 要求优先权文件的副本和译本

PCT规定,如果申请人在国际阶段已经及时向受理局或国际局提交优先权文件,进入国家阶段后指定局不应当要求申请人向该局提供优先权文件副本,优先权文件的副本应当由国际局向指定局提供。但是如果申请人在国际阶段没有履行向受理局提交或请求受理局制作优先权文件的规定,那么指定局在国家阶段程序中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优先权文件。只有当优先权要求与确定申请所涉及的发明的专利性有关时,才允许指定局要求优先权文件的译本。要求提供优先权文件译本的国家有:巴西、瑞士、英国、韩国等。 2、在中国国家阶段应当满足的特殊要求

(1) 国际申请中未指明发明人的,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中指明发明人姓名; (2) 国家阶段向国际局已办理申请人变更手续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申请人享受申请权的证明材料;

(3) 申请人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申请人不是同一人,或者提出在先申请后更改姓名的,必要时,应当提供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证明材料;

(4) 国际申请涉及不丧失新颖性公开的,在提出国际申请时作过声明的,应当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中予以说明,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3、未满足特殊要求的不利后果

申请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完成,否则导致视为撤回、优先权未提出等不利后果。

【备注:申请人未满足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要求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第(一)项或者第(二)项内容的,该申请视为撤回;期满未补正第(三)项内容的,该优先权要求视为未提出。

申请人未满足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要求的,其申请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三、PCT申请在中国国家阶段的审查程序

1. 国际申请效力的审查

审查请求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能否进入中国。在国际阶段,国际申请或者国际申请中对中国的指定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该国际申请在中国的效力终止。

【备注: R100 按照专利合作条约已确定国际申请日并指定中国的国际申请,视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的专利申请,该国际申请日视为专利法第二十八条所称的申请日。 在国际阶段,国际申请或者国际申请中对中国的指定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该国际申请在中国的效力终止。】

【备注:R102 申请人在本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或者在该期限届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国际申请在中国的效力终止: (一)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中未写明国际申请号的;

(二)未缴纳本细则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和本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宽限费的;

(三)国际申请以中文以外的文字提出而未提交原始国际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中文译文的。

国际申请在中国的效力已经终止的,不适用本细则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当国际申请不具有在中国的效力时,审查员应当发出“国际申请不能进入国家阶段通知书”(PCT/CN502表),通知申请人该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手续不予接受。

2. 进入声明的形式审查

(1) PCT/CN/501表的审查(审查指南第三部分第一章3.1节) a) 保护类型的确定:

只能择一指明“发明专利”还是“实用新型专利”。如果申请人未选择保护类型或者同时选择二者,审查员应当发出“国际申请不能进入国家阶段通知书”(PCT/CN502表)。 b)申请人的确定:申请人的资格、译名、地址

进入国家阶段时的申请人,除在国际阶段由国际局记录过变更的情况(应已由)外,应当是国际申请请求书中写明的申请人。有多个申请人的,进入声明中要求填写的是对中国的申请人。

经国际局登记已经死亡的申请人,进入国家阶段时,不再写入进入声明中,但其继承人可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的国籍、居所按在国际局出版的国际公布文本扉页上的记载。

申请人的资格:所有申请人都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驳回申请。部分申请人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删除没有资格的申请人。如果申请人拒绝变更,应当驳回该申请。

【备注: A18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表述方式:中文, 在进入声明中填写申请人译名时姓和名的先后顺序应当按照其所属国的习惯写法。

审查方式:将进入声明中写明的内容与国际公布文本扉页上的记载内容及国际局传送的“记录变更通知书” (PCT/IB/306表)记载的变更过程进行核对,如果不一致,审查员应当发出“改正形式缺陷通知书”(PCT/CN504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