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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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条件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企业 【发文字号】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4月14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停止执行

【发布部门】科学技术部 【发布日期】2000.07.23 【实施日期】2000.07.2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 2000年7月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科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副省级城市科委: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对加强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为贯彻中 1 / 2

央认定精神,我们对《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相

关条款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推动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按照本办法进行。

第三条 科学技术部负责归口管理和指导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市科技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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