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税务稽查执法中的风险及防范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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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税务稽查执法中的风险及防范

税务稽查,是税收征管工作的最后一道防线,承担着“外促整规、内促征管”的重要职责,极易成为征纳关系矛盾和法律法规冲突的焦点。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化进程的加速推进,纳税人的税收法制观念和税收政策掌握能力不断增强,社会各界对税务稽查工作的关注程度不断提高,税务稽查的执法风险也日益凸显。因此,如何有效防范和化解税务稽查执法风险,成为目前税务稽查部门面临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一、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的含义及其成因

税务稽查执法风险是指具有执法资格的税务稽查人员在执行税收相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力或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因可能存在越权、不正当履行职责、或应履行而未履行职责,侵犯、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给国家或人民群众造成一定的物质或精神上的损失,而应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可能性。税务稽查执法风险形成的原因,可归结为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两个方面:

从客观方面讲,一是随着税收法律法规数量不断增多,变化频繁,稽查人员掌握和适应的难度加大;二是税收立法与我国法律体系之间仍存在不协调的地方,使税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不通畅,造成相关部门协税护税意识不强,税法实施效力减弱,形成执法风险;三是由于经济的发展,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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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日趋复杂,偷漏税行为更加隐蔽和多样,稽查人员不能适应其新变化和发现新问题,从而导致稽查执法风险;四是稽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参差不齐,部分稽查人员未经过正规和系统的培训,对税收政策法规和企业的经营状况掌握甚少,从而存在潜在的执法风险;五是监督机制不健全。目前,稽查部门内部虽然实行了“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四分离,但缺乏具有威慑力的事后执法检查监督机制,稽查执法风险不能得到及时、有效控制。

就主观方面而言,其主要原因有四种类型:一是滥用权力型。个别税务稽查干部政治思想素质不高,工作责任心不强,有的甚至在行使检查权时,随意执法、滥用职权,明知不符合执法规范会造成严重后果,没有审慎使用其权力,从而导致执法风险。二是放弃权力型。个别稽查人员在非现场检查过程中,明知、发现被检查机构有问题或有违法违规行为,但不查处或不认真查处或不进行检查提示,没有依法使用其权力,这种不作为行为直接导致执法风险发生。三是误用权力型。部分税务稽查人员在行使检查权时,不能严格执行税法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凭经验办事的现象。同时,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依然存在,一些税务稽查干部在执法程序上出现偏差,没有正确使用其权力而导致执法风险。四是侥幸心理型。极少数税务稽查人员有侥幸心理、麻痹心理和惯性心理,认为即使做错也不一定能受到追究,希望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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闯关,这也是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的一个成因。

二、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的易发环节及表现形式 税务稽查执法风险不但表现形式多样,而且分布广泛,贯穿于税务稽查的选案、实施、审理、执行四个环节。例如,选案环节会出现违法选案、案件泄密、侵犯举报人合法权益; 实施环节会出现程序违法、滥用检查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现象;审理环节会出现审理的范围和标准不合理、税务处理处罚决定错误、涉嫌税务违法犯罪案件不移送或无法移送的现象;执行环节上会出现程序违法、未及时组织税款入库、滥用强制执行措施,以上行为都将构成滥用职权。

除了以上四个环节特有的风险外,还有一些环节具有共性的风险,也就是在整个稽查工作中都普遍存在的风险,如未按规定送达文书、文书使用不规范、违反回避制度、违反保密规定等造成的风险。

三、防范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的措施

稽查风险无时无刻不存在于整个稽查活动全过程中,它可能引起的后果是不能控制的,应采取一些有针对性措施,最大程度的降低稽查执法风险。

(一)树立和提高风险意识,加强自我保护。首先要从思想认识上抓起,使稽查人员充分认识到税务稽查风险对个人前程和利益的影响,自觉践行职业道德,从而进一步强化法治和责任意识,逐步让廉洁奉公、坚持原则、敢于碰硬、严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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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成为税务稽查人员自觉的行动准则,自觉防范执法风险;其次要从技能着手,加强税收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稳步提高税务稽查干部的整体业务素质,使其掌握各种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实质内容和执法程序,要深入研究、分析、讲解各种稽查案例,不断更新和充实相关业务知识,培养既懂法律,又懂财会、审计、管理、计算机、经济学等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不断提高专业化办案能力。 (二)建立健全稽查工作制度,全面规范稽查工作流程。这是防范和降低税务稽查风险的根本途径,在选案环节健全稽查选案管理办法,增强选案的计划性和公开透明度,明确举报的受理部门和受理方式,实时跟踪举报案件的办理情况并及时反馈给举报人。实施环节制定统一的稽查取证标准,对证据形式(包括电子证据)、取证主体、取证客体、取证程序和方法等作出明确规定,并建立稽查实施环节的首查责任制,确定案件的主查人员和辅查人员,以明确责任。在审理环节,为避免审理人员在罚款过程中不遵循“罪责相当”的原则,应对具有一定处罚比例或额度自由裁量权的相关规定进行细化和量化,建立与上级部门的日常工作联系制度。在审理过程中,对于政策理解有分歧的问题,应书面请示并取得上级部门的正式答复。在执行环节健全案件移送的相关制度,在追缴欠税过程中,为防止稽查人员因滥用权力或行政不当而导致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规定冻结、扣押、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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