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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星期四 文章琛屾斂娉曚笌琛屾斂璇夎妗堜緥鍒嗘瀽棰橀泦 - 鐧惧害鏂囧簱更新完毕开始阅读694efb254631b90d6c85ec3a87c24028915f85d8

然在生产的网绳厂被迫停工。为此,网绳厂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县政府侵犯其经营自主权。

问:本案原告是否合格?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简述理由。

网绳厂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因为,原告认为县政府的决定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网绳厂是

网线厂的延续,实际上是同一个企业。一个企业的法律关系主体资格不因企业名称变更而发

生实质变化。并且有证据证实同一性。因此,政府的行为直接侵犯了原告的经营自主权,虽

然行政行为在名义上的相对人不是原告,如果原告与该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在法律上具有同一

性,那么它就是合格的原告。法院应当受理其起诉。

十二、郭某系精神病患者,无民事行为能力。其夫张某持离婚协议书在农场计划生育办公室

(受县民政局委托办理婚姻登记)办理了离婚登记。领取第0234号离婚证。郭某的父亲知道了其女儿的离婚情况,以郭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离婚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农场为其登记离婚是不合法的为由,将农场作为被告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0234号离婚登记。

请分析本案的性质,原告的诉讼行为是否有错误。

本案属于行政案件。因为,婚姻登记是婚姻管理机关的法定权力,属于行政权力。而离婚、结婚登记均涉及当事人的人身权等,因此,婚姻登记行为应该是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认为婚姻登记行为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时,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因农场是受委托的组织,本案中原告不应该以农场为被告而应该以县民政局为被告。由于郭某是无行为能力人,其父是其法定代理人。

十三、1989年4月14日,汪苛被县公安局受容审查。同年10月16日县公安局向汪某宣布了由市劳动教养委员会作出的对汪某劳动教养二年的决定。汪某不服,申请复议。1990年6月21日,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决定的复议决定。1990年10月3日,县公安局向汪某宣布了该复议决定。汪某仍然不服,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该市劳动教养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

请简要分析法院是否应该受理汪某的起诉。

法院应该受理。因为,劳动教养是一种行政强制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范畴。同时,劳动

教养决定虽然是在1989年10月作出,但是,对该行为的复议是在该行为在1990年6月21日作出的并在1990年10月3日向当事人宣布的,因此,对汪某的劳动教养决定是完成于1990年10月3日。此时行政诉讼法已经开始实施。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就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受理。

十四、1991年12月23日,A县国土局以廖音违法占地修建房屋为由,决定没收廖音所修的房屋计193平方米。不久,廖病故。1992年2月,A县与B县合并成立C市。3月,廖音的儿子廖民以廖音的名义向C市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原A县国土局没收廖音的房屋的决定。

请明确本案的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本案原告应该是廖民而不是廖音。因为,廖音已经死亡,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有权提起

诉讼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因此,廖民是合格原告。

本案被告是C市国土局。由于A县与B县合并成立了C市,因此,原A县国土局的职权已由C市国土局承受。A县国土局已经被撤销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所以,C市国土局是合格被告。

十五、位于某市北泉区的东方化工厂的排水管道年久失修,致使大量腐蚀性废水外溢,严重

污染了该区A村的30亩鱼塘和大片水稻田。给A村造成严重损失。A村向环保局投诉,市环保局经查证后造成行政处罚。对东方化工厂罚款2万元并限期重建排水管道。东方化工厂不服该处罚决定,向市环保局所在的市中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问:市中区法院是否应当受理该案?为什么?

本案是因化工厂废水污染A村的鱼塘和稻田引起行政处罚的。但是,起因虽然是因不动产,

但行政处罚的内容没有涉及不动产,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的“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市中区法院有管辖权,应当受理。

十六、某市A区青年皮某到该市B区工作。因违反治安管理秩序,被B区公安分局给予治安拘留5天、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皮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复议决定将原处罚变更为罚款50元。皮某回到A区的家后,心中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于是向A区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原处罚决定。A区法院受理后发现该案不属于自己管辖,便将该案移送B区法院。B区法院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经过行政复议,而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为。作出复议的市公安局住地在C区,于是B区法院将该案件由移送C区法院,C区法院接受了移送并经审理作出了一审判决。但是,本案在二审时上诉人提出原审法院(C区法院)的管辖权有违法的情况。请简要分析上诉人的主张是否有理。

上诉人的主张是有道理的。本案涉及案件移送,当A区法院将已经审理的案件移送给B 区法院后,B区法院就不能将该案件再自行移送给C区法院。本案中,由于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政行为,所以复议机关是被告。此种条件下,B区法院和C区法院均有管辖权。A区法院将案件移送B区后,B区法院应当接受并进行审理而不应当自行移送给C区法院。B区法院就是在A区法院移送后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时,也不能自行再移送。

十七、原告越泳1996年2月17日在一非法香烟市场购买非法进口香烟一箱共50条。在无准运证的情况下,用自行车将香烟运往它处。途中,被烟草专卖局的执法人员拦获。烟草专卖局以越泳非法经销进口香烟为由,决定没收其携带的50条非法进口香烟。开具了编号的没收物品清单,但未制作处罚决定书也没有告知越泳处罚的依据和其应享有的权利。越泳不服于1996年3月13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查,原告的行为不属于非法经销而是非法运输。

问:法院应当如何作出判决?简述理由。

法院应当判决撤销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因为,被告的行政行为对原告行为的认定有错误,

定性不准。属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并且,被告作出行政处罚的程序和形式也是违法

的。因此,应当撤销其作出的行政处罚。由于原告违法运输香烟的行为违反了烟草专卖法的

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制裁,所以,在判决撤销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判令烟草专卖局重新作出具

体行政行为。一审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十八、原告龚清于1987年被省司法厅授予律师资格。1988年至1995年一直是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因工作需要1995年9月12日龚清被任命为县政府办公室主任。1996年3月29日,县司法局将本县律师的工作执照一起送省司法厅注册。1996年6月,在司法行政机关公告的注册律师名单上,龚清发现没有自己的名字。为此,龚清多次请求省司法厅告知原因,但未得到答复。于是,龚清以司法厅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司法厅对未注册其律师执照予以明确答复并要求司法厅为其执照注册。但是,法院认为律师执照注册工作是司法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工作,故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问:法院驳回原告起诉的裁定是否正确?

法院应当受理而不应该驳回原告的起诉。因为,原告在被任命为行政公务人员前,一直是专

职律师。因此,在每年的律师执照注册工作中,司法厅应当对申请注册者是否仍然能够从事

律师工作有一个明确结论。因此,本案中原告的执照没有被注册的原因,被告应当向原告说

明。被告没有履行这一职责,原告有权起诉要求被告履行,法院应当受理。 十九、原告刘一不服被告的行政处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维持了被告的具

体行政行为。刘一不服,上诉于二审法院。在二审期间,被上诉人改变了该具体行政行为,上诉人对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满意。因此,向二审法院申请撤诉,二审法院准许。

问:二审法院是否应当准许撤诉?为什么?

二审法院不应该准许。因为,在二审期间行政机关不可以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上诉人也不

得因被上诉人改变行政行为而申请撤诉。如果允许改变原行政行为就是对一审法院判决裁定

的否定,行政机关无权改变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因此,对被上诉人改变的行政行为应当视

为无效,继续审理一审判决并作出判决。 以上案例节选自《司法考试案例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