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石墨产业协会章程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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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石墨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黑龙江省石墨产业协会(英文名称:

HeilongjiangGraphite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HGA,

简称:石墨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省内从事石墨采选业、石墨产品研究、开发、营销、管理、科研、和制造领域内相关单位与个人自愿组成的,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限制的非营利性、行业性、全省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企业服务,为行业服务,在政府与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进行行业管理,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会址设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37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和省有关石墨产业的各项方针、政策,积极推进行业结构调整,促进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推动行业科学健康发展。

(二)组织开展产业基础资料调查,搜集、整理省内外石墨行业技术、经济、管理、市场等方面资料,开展行业统计、经济运行分析,发布产信息;向政府部门提供制定经济政策和法规等方面的建议。

(三)制定本产业职业道德准则,行规行约,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调解会员纠纷,沟通政府与企业的关系,营造良好的市场经营环境,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并监督执行;配合行业主管单位组织全行业产品质量检查评比与创优工作,组织行业竞赛与经验交流。

(四)参与协调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的企业间的横向联合、经济合作、技术合作,劳务合作与产销衔接;协助解决企业的原燃材料供应,产品生产与销售、铁路运输等问题,促进行业发展。 (五)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产品价格,定期发布产品质量与价格监督检查信息,推荐产品目录;

(六)组织新技术、新产品及产品质量,经营管理问题的评价、论证、推广工作。

(七)组织开展咨询服务。开展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活动;组织产品展览;发展同国内外相关行业组织的联系与交往,

接受政府或企业专项委托,就专题项目组织专家论证,编写行业企业战略发展规划或市场分析报告。

(八)参与宣贯并监督实施国家标准,采取多种形式为会员单位培训技术和管理人才,提高企业整体素质。

(九)组织发展产业的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 (十)做好政府主管单位交办的其他具体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会员种类: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石墨产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具备必须的法律法规资格。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提供的各种信息、资料、业务培训和其他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又未书面向协会提出缓交或减免申请的,且不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遵守民主协商的组织原则。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研究、确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