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自然灾害情况上报制度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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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直至灾情解除,上报核报。

3. 半年报

统计上半年(1月1日至6月30日)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情况及救灾工作情况。填报表式使用《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表》和《救灾工作情况统计表》(填报相关内容)。

县级民政部门应在每年6月中旬开始核查上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于7月10日前上报地(市)级民政部门。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于7月15日前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上报省级民政部门。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及时进行核查、汇总数据,于7月20日前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上报民政部。各级民政部门在上报半年报之前应与国土、水利、农业、统计、林业、地震、气象、海洋等部门进行会商核定。

4. 年报

统计全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情况及救灾工作情况。填报程序分为年报初报和年报核报,填报表式使用《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表》和《救灾工作情况统计表》(填报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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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表在每年度的10月份和下一年度的2月份两次上报,分别为年报初报和年报核报。

(1)年报初报

县级民政部门应在每年9月中旬开始,初次核查本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于10月15日前上报地(市)级民政部门。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于10月20日前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上报省级民政部门。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及时进行核查、汇总数据,于10月25日前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上报民政部。各级民政部门在上报年报初报之前应与国土、水利、农业、统计、林业、地震、气象、海洋等部门进行会商核定。

(2)年报核报

县级民政部门应在每年1月中旬开始,组织核查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1月31日前上报地(市)级民政部门。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于2月5日前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上报省级民政部门。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根据民政部会商核定的灾情及时复核数据,于2月10日前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上报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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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部。

5. 冬春灾民生活救济情况报告

统计冬春季节灾民生活救济情况,统计时段为每年的12月至下一年度的5月,一季作物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至下一年度的7月。填报表式使用《救灾工作情况统计表》(填报相关内容)。

每年6月下旬开始,县级民政部门应着手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的上一年度冬季和本年度春季灾民生活困难已救济情况,填写《冬春因灾生活困难政府救济人口台账》(附表3),并汇总数据,填写《救灾工作情况统计表》,于7月10日前上报地(市)级民政部门。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及时核定本区域情况、汇总数据,于7月15日前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上报省级民政部门。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及时核定本省情况、汇总数据,于7月20日前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上报民政部。各级报表会同半年报一起上报。

每年9月下旬开始,县级民政部门应着手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的本年度冬季和第二年度春季灾民生活困难需救济情况,入户调查因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口情况,填写《冬春因灾生活困难政府救济人口台账》(附表3),并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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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填写《救灾工作情况统计表》,于10月15日前上报地(市)级民政部门。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及时核定本区域情况、汇总数据,于10月20日前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上报省级民政部门。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及时核定本省情况、汇总数据,于10月25日前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上报民政部。各级报表会同年报初报一起上报。

二、报表目录及表式

表号 民统表1 表名 报送期别 填报范围 报送日期及方式 报送单位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快报(初报、报表 续报、核报) 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半年报、年民统表2 报 计表 民统表3 救灾工作情况统计表 附表1 附表2 附表3 因灾死亡人口台账 因灾倒房户台账 半年报、年报 快报(初报、续报、核报) 乡、镇、街道 见填报 说明 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 冬春因灾生活困难政 府救济人口台账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