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耀桐)民主集中制新论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日 文章(许耀桐)民主集中制新论更新完毕开始阅读697a8a183c1ec5da50e270ba

质上就是民主,也只能是民主。 邓小平说得好,“没有民主,就没有集中;而这个集中,总是要在民主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地正确地实现。”[34]因此,绝对不能把“集中”理解为是和民主相抵触的。归根到底,民主集中制的“民主”和“集中”,都是发展民主的动力而不是阻力,都是民主的推进器而不是绊脚石。

正因为当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后,民主集中制的实质在于“民主”,所以新中国成立后,党开始首先在党内强调民主。党的八大党章规定,“党必须采取有效的办法发扬党内民主,鼓励一切党员、党的基层组织和地方组织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上下级之间的生动活泼的联系。”[35]这个规定对民主集中制的民主与集中这两个方面,更加强调的是民主方面。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指出,“当前这个时期特别需要强调民主”。1982年党的十二大党章提出,“在高度民主基础上实行高度集中”。这些都表明,中国共产党明确地把民主集中制的重点转向了民主。

在中国共产党实行民主集中制不断重视并加大了民主的力度时,2002年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提出了“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的最高命题。可以说,由于这一命题的确立,使民主集中制制度鲜明地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三大特点:第一,坚持民主决策。十六大报告指出,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党委内部的议事和决策机制”,“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增强党的活力和团结统一”。第二,尊重少数人。民主集中制虽然实行的是多数决原则,但绝不是多数人可以侮辱、惩罚少数人,而是要尊重少数人。为此党章规定,“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只有尊重少数人的权利和意见,才不至于发生鸦雀无声的可怕现象,才能听到不同的声音。第三,强调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2007年,党的十七大为了具体阐述作为党的生命的党内民主应具有的要求和表现时,更明确地提出了要“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 在上述关于民主集中制的实质是民主的认识下,毫无疑义,民主将会得到迅速、有效的发展。

四、如何完整地解析民主集中制

现在,中国共产党已经形成了民主集中制的完整理论,这集中反映为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这20字的科学表述。那么,怎样才能完整地解析这一理论呢?显而易见,在20字的定义式表述中,包含着“两个过程”,即“民主的过程”和“集中的过程”, 关键的“四个要素”,即“民主”、“集中”、“指导”、“相结合”。因此,完整地解析和把握民主集中制理论,就要从“两个过程”运行的角度,认真分析“民主”、“集中”、“指导”、“相结合”的基本涵义。 1.何谓“民主”

民主集中制的第一个过程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这个过程中,既有着“民主”的要素,也有着“集中”的要素,那么,这样的“民主”要素和“集中”要素究竟包含什么样的涵义呢?我们先来解析“民主”。这里所谈的“民主”,显然是指全体党员(也包括党的干部和由党员组成的各级党组织在内)所享有的民主权利。这些民主权利归结起来,主要就是下列诸项:

一是党员享有了解党内事务的权利。党员在党内构成党的主体,发挥着主体作用,党员和党的各级干部有了解、知悉党内事务的必要和责任。因此,党内事务应实行公开原则,即把党务向全体党员和干部开放。党不应该是一个“暗箱”,党内事务也不能搞“暗箱操作”。党要及时地向自己的党员和干部主动通报党务。党提出的要建立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就是为了使党务能够在党内得以及时的传达。情况通报的内容既包括一般情况通报,也包括重大情况通报。要根据通报内容的不同性质和特点规定时限,一般性的工作情况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作一次通报,有重要性或紧急性的工作情况则要即时通报,以使党员和干部对党内各方面的事务都有所知晓。

二是党员享有广泛参与党内决策的权利。党内决策、特别是重大决策,必须广泛征求党员意见。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是保证党的事业健康发展的基础。各级党组织能否作出正确的决策,关键在于是否遵循党的群众路线,充分反映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意愿,是否按客观规律办事。进行决策和重大决策征求意见时,应把需要征求意见的决策内容,根据征求意见的范围提前告知给征求意见对象,给征求意见和参与决策的党员群众充分的时间。要合理确定征求意见的对象,扩大征求意见的范围,解决征求意见面偏窄、人数偏少的问题。征求意见的形式可采取调查研究、座谈讨论、交流协商、专家咨询、个别谈话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和收集党员对决策和重大决策的意见、建议。党员也可以通过各种途径,表达自己的各种看法、观点。

三是党员所在的支部、总支部以及各级党组、委员会和代表大会要定期举行会议。党的各级组织通过会议形式进行党的工作,是党内实行民主,党员和党的干部参与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体现。特别是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必须实行常任制。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度是指,党代表资格是常任的,任期与同级党的代表大会相同;党的代表大会实行年会制,党代表通过有组织有计划地参加党的代表大会及闭会期间的活动,在任期内始终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参谋和桥梁作用。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常任制,有利于保证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作为党的最高权力机关,而不是倒过来成为各级党委的陪衬,作为“参谋”、“耳目”。 在建立各级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同时,要建立各级党代会代表提案制度。党代表提案,是指党代表就党的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或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向代表提案审查委员会提出,请求列入党的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书面意见和建议。对代表的提议,各级党代表大会和党委要认真研究、处理。对涉及有关部门、单位的提议,各级党代表大会和党委要责成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处理,并加强督办;承办部门、单位要向同级地方党委报告处理结果。对于代表提议的处理情况,要以书面形式,向代表作出认真负责的答复;一时难以解决或需要暂缓处理的,要向代表作出令人信服的说明。也要建立健全党的各级常委会向全委会负责和报告工作的制度。首先,建立健全定期召开全委会会议制度。凡涉及重大问题,都应在充分论证基础上,通过召开全委会会议讨论决定,并在全委会监督下实施。应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全委会议次数。其次,改变过

去全委会只听取报告、接受指令和任务、发言表态的单一内容和形式。再次,常委会应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包括报告常委会及其成员廉政建设的情况,接受全委会的审议。最后,建立健全全委会会议议题双向提出制度、民主议事决策制度、全委会票决制度。

四是党员享有选举各级干部的权利。党的各级干部必须经由民主选举产生或由民主任命产生。要大力改进党内选举制度,改进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党员具有推荐权,应建立党员或代表的提名制度;改进候选人介绍方式,候选人的介绍,在“组织介绍”的同时还应有“自我介绍”;试行候选人的竞选方式,对竞选演说的范围、承诺内容及方式等作出详细的规定,通过竞选演说、接受党员的质询与提问以增进了解,让党员对候选人的参选目的、动机、施政纲领有充分的认识;逐步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和层次并改进和完善差额选举制度;党的各级干部职务都是可以变动的、都有一定任期的,不存在领导职务的终身制。

五是党员享有监督权。党内任何人都有监督权,也都要受到他人的监督。实行党员监督制,特别对不称职的干部实行罢免或撤换,是采取民主的办法解决党内干部更新淘汰的基本制度,其方法是由党员、党的代表大会代表或党的委员会成员,向党的组织或党的代表大会提出罢免或撤换不称职干部的动议,实行自下而上的制约监督。 2.何谓“集中”

以上解析了“民主”的涵义,现在接着解析“集中”的涵义。由于民主集中制里的“集中”,是曰“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因此,我们必须首先注意和强调“集中”的前面有个“民主基础上的”限定词,即“集中”必须是民主的,而非其他什么别的东西。这个认识非常重要,因为从根本上说,“集中”有着两种不同性质的形态,一种是与民主相联系的、从属于民主制度的“集中”,即民主的“集中”;另一种则是与专制相联系的、从属于专制制度的“集中”,即专制的“集中”。由于有着这样两种性质不同的“集中”,对“集中”的规定和要求也就截然不同。把民主集中制的“集中”与民主相联系,使之从属于民主制度,这就必然要求实行以上五项民主权利,党内必须充分开展民主,然后,才能在“民主基础上”进行“集中”。而且,在实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时,必须实行多数决定的民主原则和民主程序,即要求少数人去服从多数人的主张,当然多数人也要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权益,这就是说,大家都要按照多数人达成的共识办事。反之,如果把“集中”与专制相联系,使之从属于专制制度,这样的“集中”必然无视民主,它也无须顾及民主原则、民主程序,搞得当然就是“一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那一套,恰恰要求的是多数人去服从少数人,甚至是服从于某一个人,这就势必造成“一言堂”、“家长制”独裁、掌控的局面。这样的“集中”,必然使民主集中制变质走样。 那么,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是要形成和达到什么样的“集中”呢?其“集中”的结果,大致说来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通过重大决策形成的“集中”。党的活动和工作,最重要的就是对国内外重大问题和党的重大事务作出决策。这样的决策,产生的是关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定等等结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定是党的生命线,各级党的代表大会、委员会和党组、总支部等组织,承当着就重大问题和重大党务进行决策的重任。在实施重大决策的过程中,党内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

甚至允许进行争论和辩驳。重大决策还要经过民主程序,切忌变成少数人的空忙。要采取会议表决的形式,达到过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才能获得通过。这样的“集中”,才真正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具有公信力和约束力。

二是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形成的“集中”。党要顺利地开展各项活动和工作,还需要制定各种规章制度。党的规章制度作为“党规党法”,是党的组织和全体党员行动的准则,具有科学规范性和长期稳定性。制定党的规章制度,是一件十分慎重的事情,绝不能成为某个人或某一些人意志的体现和需要的满足。党的规章制度的产生和以后的修改完善,同样需要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广泛的民主讨论,使之成为集体智慧的结晶。

三是通过选举或任命干部形成的“集中”。党组织的活动和工作,总是由党的各级干部负责和主持的。各级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人民的公仆。通过民主选举或民主任命干部形成的“集中”,就是赋予这些干部以职责,在集体分工、个人负责情况下所具有的执行权,即“首长负责制”的办事权力。需要强调的是,授给民主选举或民主任命的干部的“集中”权力,仅仅是完成党的任务的执行权力,即为执行和完成党的任务过程中所负有的指挥权、督查权,而不是其他别的什么权力。 3.何谓“指导”

民主集中制的第二个过程是“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即集中要发挥“指导“民主的作用。和第一过程“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既有“民主”又有“集中”这两个要素一样,第二个过程“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也是同时具有“集中”和“民主”这两个要素。而且,遵循逻辑一致的原则,在第二过程“集中指导下的民主”里的“集中”和“民主”的基本涵义,同第一过程中的“民主”和“集中”的涵义必须是一致的。它们的涵义只有一致了,才能一以贯之,否则就会前言不搭后语,前后互相矛盾。假使认为“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所讲的“集中”和“民主”,与“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所讲的“民主”和“集中”意思不一样,并有意进行更改,甚至偷梁换柱,例如把第二过程中的“集中”说成是某个人“意志的集中”,悄悄地变成与专制制度相联系的“集中”,这样一来,民主集中制的这两个过程,前后之间就没有必然的内在的关系了。讲清楚这个道理非常重要,目的在于可以使我们有效地防范有人任意地把前后两个过程的“民主”和“集中”解说成不一样的不当做法。

那么,“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究竟是怎样地用“集中”来“指导”着“民主”呢?按照前后一贯的规则,“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当然就是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所形成的三个方面来“指导”民主。

一是用重大决策的集中“指导”民主,就是不让有人公然在言论和行为上有公开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定等的民主权利。当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定等等形成之后,也不是永远地定于一尊、不可更变的,个别人可以保留自己的意见,可以在下一次会议或适当的场合提出异议和动议,可以通过民主的方式进行变更,以形成新的“民主基础上的集中”的结果。但是在没有做出这样的改变之前,任何人是不允许任意反对和拒不实行现行的规定的,不能说什么“我有我的自由和民主权利”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