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耀桐)民主集中制新论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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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用规章制度的集中“指导”民主,就是不让有人具有不服从、不遵守规章制度的民主权利。规章制度形成之后也不是再不可以改变的,但同样地,在未作出新的改变之前,任何人也没有任何理由不予服从遵守。

三是用干部分工负责所具有的集中的权力“指导”民主,此时,除了领导者个人把执行权滥用来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定以及规章制度可以理所当然地被拒绝和控告外,是不允许任何人有不服从他的执行权的所谓的民主言论和行动。

由上可见,“集中”何以能“指导”着“民主”呢?这是因为,“集中”是在广泛民主基础上而产生的“集中”,它代表着“众意”和“共识”,所以才有资格和能力“指导”着“民主”,即大家在集体所形成的看法、观点、意见、规范付之行动面前,必须讲服从、讲遵守。此时,倘若还有个别人或少数人不愿意,仍然说三道四,还要保有在一般情况下可以表示反对、不予理睬的“民主”,那就要对这样的“民主”施加纪律的约束和处置。

反之,我们要反对另一类的“指导”,即与专制制度联系的“集中”去“指导”民主。如果是用与专制相联系并从属于专制制度的“集中”去指导民主,由于失去了“众意”、“共识”,不过是以一个人或少数人的意志、意见强加于众人、控制于众人。这样的“集中”显然不具备有指导民主的资格,它所指导的也不可能是什么民主,而是众人已经从根本上被剥夺了民主。用这样的专制的“集中”指导民主,自然与民主集中制背道而驰。 4.何谓“相结合”

民主集中制的两个过程“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并不是孤立存在、相互割裂的,两者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密切联系。为此,必须实现两者的“相结合”,使两个过程相互衔接,无穷地循环往复,不断的深化发展。这样的“相结合”,也才是完美的。那么,怎样使“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两个过程完美地“相结合”呢?必须注意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不能任意颠倒民主集中制的过程顺序,把第一个过程变成第二过程,或把第二过程变成第一过程。民主集中制是先从“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开始,再到“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为止,这个关于前后顺序的规定非常重要,说明了民主集中制总是起步于民主,是从“民主”环节而走向“集中”的,然后,因为有了“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才有“集中指导下的民主”。而如果有人贸然把“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放到前面去,使它成为第一个过程,那么,这个制度就将变成“集中民主制”,也就从根本上改变了制度的民主性和民主化。

其次,不能轻视民主集中制的第一个过程而片面地看重和强调第二过程,甚至把第一个过程舍弃,只要第二过程。理解和执行民主集中制,现在在一些党组织和领导者那里,觉得“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特别符合自己的口味,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则不符合,因而就把“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搞得轻飘飘的、无足轻重一般;反过来,把“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当成最为重要的方面,不断地强化,乃至于无以复加,出现了邓小平曾经批评的现象,“民主集中制没有真正实行,离开民主讲集中,民主太少。”[36]在一些党组织和领导者那里,民主集中制甚至变成了“没有民主”的环节,只剩下了“集中”的环节,或者只有“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过程,这是完全割裂民主集中制两个过程的错误行为。应该

强调,如果没有“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就不可能有“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二者缺一不可,相得才能益彰。

有了以上对民主集中制“两个过程”和“四个要素”的准确解读和认识,今后在党的工作和党内生活实践中,我们就可以进行对照、判断、检查,把凡是不符合以上民主集中制的那些错误言行摒弃在外,才能更好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这项根本原则和制度。

原载《战略与管理》2012年第1、2合期 附记:

近几年来,因学术旨趣所致,笔者花了较多时间对民主集中制问题进行思考和探索,陆续撰写了《民主集中制与民主制关系辨正》、《关于民主集中制实质问题的探讨》、《民主集中制的形成与发展》、《民主集中制:要素解析》、《民主集中制的制度结构与转型调适》、《民主集中制在中国的创新发展》等文章,形成一些新认识和新见解。正是在这样的基础上,本文以《民主集中制新论》为题,对已有的成果作了集串增补,集中提出关于民主集中制的三个新观点,兹罗列如下:

其一,考察了无产阶级和社会主义政党的组织制度形成发展与转变演进的过程,指出经历了从集中制到民主制,再到民主集中制(以集中制为主),最后到民主集中制(实质为民主制)、也可以说回归到民主制,因此,这一进程用公式表示就是:集中制——》民主制——》民主集中制——》民主制。

其二,民主集中制是列宁创制的共产党新型的组织原则和制度。列宁创制的民主集中制,是指在专制国家一些具备了政治自由的条件下必须运用民主制的方法手段开展党的活动,如进行选举、召开会议、作工作报告等,而对于党的其他相当大的范围而言,仍然只能实行集中制。这是对原来完全集中制的一种修正,是在集中制的组织体系中加入民主制部分。因而,所谓民主集中制,包含两种制度,就是民主制和集中制两种制度的相加,或者结合,如果用公式表示就是:下层民主制 + 上层集中制。 其三,中国共产党对民主集中制做出了创新性的发展,这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为民主集中制确定了一个科学的、准确的定义,即表述为“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使“民主”和“集中”有机地结合起来了,完整地理解、掌握民主集中制,必须把握“两个过程”即“民主的过程”和“集中的过程”,以及关键的“四个要素”,即“民主”、“集中”、“指导”、“相结合”。要从“两个过程”运行的角度,认真分析“民主”、“集中”、“指导”、“相结合”的基本涵义;二是民主集中制不再是两个制度、而是一个制度,即是一个既有“民主”又有“集中”的制度,在这样的制度之下,它有着相互统一的两个过程,就是民主的过程和集中的过程相统一;三是民主集中制的实质不是集中、而是民主,当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后,民主集中制的实质已然在于“民主”,民主集中制中的“集中”,说到底体现的是对大多数人的民主权利的尊重,在其本质上就是民主,也只能是民主。

上述笔者关于民主集中制的新观点,发表后受到一些学者的质疑和商榷。这主要是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辛向阳研究员的《中国化马克思主义与民主集中制》(载《学习与实践》2010年第9期),针对笔者在《民主集中制与民主制关系辨正》一文中提出的,“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的建党组织原则和制度是民主制”,“从实现无产阶级解放和共产主义事业出发,马克思恩格斯一贯主张无产阶级的政党和国家只能采取民主制,而绝不能搞专制制或集中制”,“民主集中制在其发展进程中,经历了两种形态:一种是其中的民主制小于其中的集中制,并从属于集中制;一种是其中的民主制大于其中的集中制,并将最终完全复归于民主制”等观点,作出不同的说明:“马克思恩格斯基本上没有使用过‘民主集中制’这样一个概念,但是这并不等于说他们没有民主集中制的理论。”“马克思恩格斯在指导正义者同盟改造为共产主义者同盟的过程中,基本上确立了民主集中制的思想 马克思恩格斯很强调党内民主,但同时又没有否定集中。”

笔者与辛向阳研究员熟悉。这里特别要说的,辛向阳本人在文章里并没有点笔者的名,可能他是出于好意吧。但笔者认为,在学术讨论方面,应该尽可能地把情况讲清楚,不必回避。现在笔者把他的名字说出来了,也不是对他不尊重,而是为了使大家知道和谁进行学术争论,用不着凭空猜测。 笔者认为,辛向阳研究员作出以上的反驳是苍白无力、不能以理服人的,他所持的观点仍然是笔者所说的苏联理论界和我国原来编写的教科书的陈旧观点。他甚至武断地说,“如果把无产阶级政党的组织原则仅仅理解为所谓的民主制,不但容易把无产阶级政党降低为资产阶级政党的水平,而且会丧失无产阶级先锋队的作用。”笔者从来没有否认,马克思恩格斯的民主制中既包含着民主也包含着集中。把民主制理解为只有民主、没有集中,从而会降低无产阶级政党的组织性纪律性、丧失先锋队作用,这既不符合马恩的观点,也不是笔者的理解,而只能说是辛向阳研究员自说自话的误读。在历史地理解民主集中制这个问题上,笔者只是强调:(1)不能认为马克思恩格斯的民主制中由于包含了民主也包含了集中,就可以把它称为民主集中制,因为民主集中制是列宁首创的,如果认为马克思恩格斯已经创立了民主集中制,这对列宁是不公平的,也是对列宁的贬低。(2)不能把集中同集中制混淆起来,集中有两种,一种是与民主制联系的集中,这种集中与民主本身没有矛盾;还有一种是与集中制联系的集中,是个人专断的集中,这是与民主和民主制相矛盾的、对立的。因而,不能简单地说民主和集中的对立,笔者从来没有这样说过,而只能说,民主制和集中制是对立的。至于民主制和集中制是对立的,不但马克思恩格斯这样主张(虽然辛向阳研究员在文中对马恩语录作出一些不同的解读,但不能说是符合原意的),而且列宁包括后来的毛泽东也是这样认为的(列宁和毛泽东有这方面明确的论述,毛泽东在抗战时甚至说,战争时期主要使用集中制,将来新时期则主要使用民主制)。当然,列宁无疑是唯物主义辩证法的大师,他认为,对立也是对立统一的,在一定的条件下,民主制和集中制也可以结合起来。正是在1905至1906年当时俄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有利形势下,列宁把对立的民主制和集中制结合起来,创建了新型的无产阶级政党组织制度——民主集中制。因此,问题不在于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中是否既包含着民主也包含着集中,

笔者的《民主集中制与民主制关系辨正》的主要观点在于,民主集中制是列宁首创的,列宁的民主集中制和马恩民主制是不同的,是民主制和集中制的结合或民主制加上集中制,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

制与集中制这两种制度将有一个发展过程,最后会复归于民主制。对于笔者的观点,辛向阳研究员把它摘引出来了,表示了不同意,那么就要针对性地进行反驳。遗憾的是他没有这样做,仍然用老观点作了说明,认为马克思恩格斯因为主张既要民主、也要集中,就具有了民主集中制理论。

与笔者关于民主集中制的新观点持不同意见的另一篇文章,是同济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周敏凯教授写的《全面解读民主集中制原则与完善党内民主制度建设——兼与许耀桐先生商榷》(载《探索与争鸣》2011年第3期)。周敏凯教授认为,笔者在《关于民主集中制实质问题的探讨》(载《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3期)一文中提出的对民主集中制实质问题的理解可以分为四种主要的不同解读,“有较高的理论概括力和代表性,也有一定的说服力,但是其中有些论点值得商榷。”周敏凯教授文中在“许耀桐先生对民主集中制的分类解读”的小标题下,指出许耀桐先生“将有关民主集中制原则的理论与实践类型进行了分类解读。主要包括四种基本类型”。接着,他从民主集中制原则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面,逐一对笔者的四种解读进行了不同意见的商榷。

对于周敏凯教授指名道姓的商榷,笔者表示欢迎,也希望以后继续进行这方面的学术讨论。但要指出的是,笔者从来没有对民主集中制原则的理论与实践类型进行分类,形成所谓的“民主集中制理论与实践类型”的“四种基本类型”。笔者一贯讲的只是对“民主集中制实质问题的理解可以分为四种主要的不同解读”,显然,四种解读是针对民主集中制实质问题而来的,它是一个理论问题,是一个纯粹的理论问题,它不涉及实践问题。周敏凯教授硬要把笔者的四种解读,说成是“民主集中制理论与实践类型”的“四种基本类型”,硬要加上实践问题,这是笔者所不敢承担的。如果要就理论方面和笔者商榷对民主集中制实质的理解,那是非常好的,可惜的是,周敏凯教授不是这样。因此,笔者不无遗憾地说,周敏凯教授的商榷文章属于自己立意、自设话题、自行反驳,而与笔者无关。 最后,笔者要说的是,民主集中制问题仍然需要认真探讨。对笔者观点的不同看法,任何时候都是欢迎的。

-------------------------------------------------------------------------------- [①]《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312页,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②]《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303页,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81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 [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14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 [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72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00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7卷,第519页,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 [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3卷,第391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⑨]《列宁全集》第6卷,第127页,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⑩]《列宁全集》第6卷,第129页,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11]《列宁全集》第6卷,第132页,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12]《列宁全集》第6卷,第131页,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