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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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部门是专项资金管理组,在建设项目办公室的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学校“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编制建设项目年度资金预算。

(二)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依据有关开支范围和标准对项目支出设置明细帐分项核算,做到专款专用,专项报告。

(三)对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投向实行全过程财务监督,并对项目资金安全负责。 (四)按时编制项目执行情况表和年终决算,定期向建设项目办公室提交建 设项目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报告。.

(五)接受各级审计和监督部门对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审计与检查,接受建设项目纪检监察(审计)小组的监控检查。

第七条 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部门是建设项目纪检监察(审计)小组,负责检查项目资金的筹集与使用,督导总体项目的执行。

第三章 专项资金预算管理

第八条 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的批复,按照中央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安排,编制学校“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年度预算,做到专款专用;凡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是经批复的《建设项目实施方案》中的建设内容。

第九条 建设项目专项资金预算是学校总预算的组成部分,必须纳入学校总体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第十条 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由学校“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领导小组集中管理。项目年度预算一经审定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予调整。

第四章 专项资金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教育教学内容改革,重点专业及专业群、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师资队伍建设及学校规范管理方面建设;地方财政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实验实训条件建设;行业企业专项资金用于校企合作建设,学校自筹资金用于教学基本建设。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支出金额不论大小均需经过申请、审核、审批三个流程,审批实行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和建设项目办公室逐级联合审批制度,支出报销单上必须有完整的各专业建设项目单位负责人、建设项目办公室负责人、专项资金管理组负责人、“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领导小组负责人签字,方可办理报销手续。各重点专业建设项目单位负责人有责任定期向主管领导汇报项目实施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不被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支出主要用于学校4个专业(职业)建设所需培训设备购置、改造与维护、原材料消耗、课程和教材开发、教师提升培训及其他培训成本等费用。

第十四条 凡使用建设项目专项资金购置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均属于学校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学校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费用发生后,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报账。

第十六条 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 购法》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经过招标、集中采购等规范程序后方可列支。.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建设项目以外的人员经费支出,也不得用于弥补与建设项目无

关的日常公用经费的开支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它支出。

第五章 专项资金决算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决算由专项资金管理组编制,经学校财务审核汇入学校年度财务总决算。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管理组应按照规定的时间、格式和内容向建设项目办公室与建设项目纪检监察(审计)小组报送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文字说明,文字说明内容主要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管理组和建设项目综合组及其它工作组应确保项目预算的执行进度。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计划完成后,预算额度如有结余,一律收归学校“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统筹安排。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建设项目纪检监察(审计)小组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资金管理等情况进行监控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建设项目专项资金行为的,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的,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行绩效考评制度。绩效考评以批复的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文本确定的绩效目标为考核依据,对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 所有与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有关的各级领导、项目负责人和财会人员,都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同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

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要结合学校其它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领导小组负 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