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金湾区2017-2019年国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信息公开情况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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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金湾区2017-2019年国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信息公开情况审核技术服务 招标文件

行报告和台账等材料编制,指导其规范信息公开工作编制工作报告。 具体服务内容有:

(1) 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审核;

(2) 编制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制作符合规范要求的发证档案;

(3) 实施排污许可监督、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协助核查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以及协助开展各项抽查、专项检查等; (4) 根据授权协助管理金湾区的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

(5) 根据相关技术规范和排污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各项要求,对 2017 年和2018年已发证的区管企业开展排污许可证信息公开情况审核工作,提出审核意见,并编制核查报告;

(6) 配合采购人完成珠海市金湾区环境保护局关于排污许可的其他相关工作。

四、服务质量要求

根据工作需要,对提出许可证申请及变更的企业开展现场核查工作。其中首次申请的企业,需要按比例进行抽查,重点管理不低于核发行业企业总数的40%,简化管理不低于核发行业企业总数的20%;变更申请的企业要求100%进行核查;投标人应有能力成立技术专家组,对有必要开展现场踏勘和召开评审会的项目,根据采购人要求组织现场踏勘或召开技术评审会,提出审核意见。核查内容包括:

1、排污许可申请。核查排污许可申请的完整、真实和合法性,主要包括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等;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等,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源的位置和数量,排污口规范化情况;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

2、自行监测方案。包括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监测频次;使用的监测分析方法、采样方法;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监测数据记录、整理、存档要求等。

3、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一是自行监测执行情况: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或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的监测设备,按照规定维护监测设施,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二是管理台账情况: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中关于台账记录的要求,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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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特点和污染物排放特点,按照排污口或者无组织排放源进行记录,并保存原始记录。三是执行报告情况:报告内容和频次是否按照符合要求,是否按期进行上报;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计算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废气、污水的排污口、生产设施或者车间分别计算,计算结果是否正确,是否与实际生产状况相符。

4、以上核查情况提交核查报告,加盖单位公章,对核查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5、若经中标人审核的排污许可证达不到国家、省、市环保主管部门的要求,需无条件配合整改,直至满足相关要求为止。

*核查报告应包含的核心内容为每个支撑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的核定,必须明确体现核定方法和过程。重点污染物允许排放量核算需结合发证前3个月排污核实情况(结合环保税、污染物监测报告、原辅材料、水电气消耗等内容进行核查)进行核对。

五、进度计划

本项目工作时间预计为 17个月,即 2018 年 12月至 2020 年 4月。在时间安排要求上充分考虑国家相关要求,在国家规定的时限15个工作日前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 年版)》中要求完成的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原则上,按照生态环境部或者省市环保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在生态环境部出台许可证核发行业技术规范后1-2个月内完成相应行业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在 2019 年 12 月底前完成 2019 年申请变更企业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在 2020 年 4 月底前完成所有已核发许可证信息公开情况技术审查工作(含2020年第一季度企业信息公开情况技术审查报告)。

具体业务办理上应满足金湾区相关办事时效要求,同时满足一下要求:对于每一个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要求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特殊情况经采购人同意可以延期一次。执行报告审核意见应根据年度、季度、月份等期限要求,应分别于限期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

六、项目服务团队和人员要求

(一)投标人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有完善的内控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以及技术经济档案管理制度,有良好的服务态度和较好的社会信誉,近三年未因业务质量问题、数据泄密等各类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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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标人需为本项目设置专项工作组,工作组设项目总负责人1人(与投标文件一致),工作组成员人数及能力要求按照投标人投标时评分细则中相应规定进行设置。在项目实施期间,项目总负责人和工作组成员不得更换,如出现不可抗力原因需更换的,必须向采购人提交书面申请,并详细说明更换的原因、替代人员的简历等,经采购人同意后,方可更换。根据工作需要,中标人需派一名以上工作组成员,不定期到我局现场办公并对企业进行相关技术指导并保证驻点工作时间不少于每月5个工作日,项目总驻点服务时间不少于100个工作日,任务进度达不到预期时,应按采购方要求加派人手。

采购人保留因人员素质和能力达不到要求而更换人员或解除合同的权力。 (三)本次中标单位合同期内不得承接金湾区辖区内企业申领国家排污许可证及执行报告编制等相关工作。 七、项目工作成果提交

(1) 编制 2019 年度新申请及变更申请许可证的企业排污许可正副本; (2) 以上排污许可的完整核发档案(符合归档要求);

(3) 服务期内所有有效国家排污许可对应核查报告(包括许可内容要求的各项内容,核心内容应包含企业的排放标准及总量);

(4) 服务期内所有有效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情况审核报告(包含自行监测、执行报告和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等情况审核); 八、商务要求 (一)服务期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时间进度开展工作并于2020年4月底前完成全部工作,提交成果。

(二)付款方式

项目最终结算金额按照实际编制的 2019 年度申请许可证的企业排污许可证副本数进行统计,并与对应的简化管理和重点管理类型单价进行合计。其中,重点管理企业一家为4000元(含2019年的所有信息公开情况审核报告),简化管理企业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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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2500元(含2019年的所有信息公开情况审核报告),2017年和2018 年已发证企业信息公开情况审核报告一家为800元。本项目按照三期进行付款,具体程序按照招标文件中“第四章 合同条款资料表 中第5项”进行操作,首期款和中期款按照合同报价进行结算,末期款按照实际结算金额进行多退少补。在保证完成金湾区国家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基础上,最终项目总金额上限不超过440000元(按照现有清单,估计有50家重点管理企业,95家简化管理企业)。

中标人凭以下有效文件与资金使用方结算: 1.中标人开具的正式发票; 2.中标通知书; 3.合同约定的成果。

以合同约定为准,10个工作日内支付。具体比例和付款时间由采购人根据财政预算资金到位时间商中标人确定。

(三)验收要求

珠海市金湾区2017-2020年国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信息公开情况审核技术服务工作完成后,按照项目工作成果要求提供符合要求的管理档案、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信息公开情况审核报告、许可证申请范本等,并通过珠海市金湾区环保局验收。

(四)售后服务期限、内容和要求 售后服务期限为8个月。

在售后服务期限内提供相关成果内容咨询、协调等支持。 包含以下内容:

1.专员支持服务:安排维护专员为本项目售后技术支持,并提供其联系手机、电话、传真、Email;保证采购方在工作日内能及时联系到维护专员;如人员需要调整应及时通知采购方;

2.其他支持服务:中标方应配合采购方进行与本项目相关、合理的服务工作。 (五)成果的归属

1.本项目的所有成果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和所有权益归采购人所有。中标人不得引用、发表和向第三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