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案件协查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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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案件协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稽查案件的协查(以下简称协查)工作,提高协查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协查是指查办税务稽查案件的稽查局(以下简称委托方)将需异地调查取证的《税务稽查案件协查要求》(以下简称《协查要求》)和相关涉税资料发送给有管辖权的稽查局(以下简称受托方),受托方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并按期回复结果的工作。

第三条 协查工作遵循真实、合法、相关和效率的原则,遵循受托地就是案发地的宗旨。

第四条 稽查局负责协查工作,涉及稽查局及其他部门的协查由稽查局牵头办理。

第五条 稽查局及其工作人员应保证协查信息安全,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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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查工作中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将逐步推进协查工作网络化进程,提高协查软件应用水平,将协查工作全面纳入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协查系统)管理。

第二章 委托协查管理

第七条 委托方在税务稽查案件检查过程中,依据案情需要发起委托协查。

第八条 委托方应根据本办法规定,采取网络协查、纸质协查和派人协查三种方式开展委托协查工作。

网络协查是指通过协查系统传递协查信息和资料的协查方式,应配合寄送纸质资料。总局纳入协查系统管理的发票和涉税事项的协查,委托方应采取网络协查方式开展委托协查工作,不得发送纸质协查。

纸质协查是指总局未纳入协查系统管理的发票和涉税事项的协查,通过邮寄方式传递协查信息和资料的协查方式。纸质协查采取同级发函的方式进行。同级稽查局之间的协查采取直接发函复函的方式进行,上级稽查局组织的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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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采取逐级发函复函的方式进行。

派人协查是指重大案件或有特殊要求的案件,由委托方必要时派人参与受托地稽查局调查取证的方式。

第九条 委托协查的内容包括:《税务稽查案件委托协查函》(以下简称《协查函》)、《协查要求》和涉税资料。涉税资料应完整、准确,应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或影印件并加盖公章。

《协查要求》应依据案情需要,具有针对性,内容包括:委托方案件名称、基本案情、已掌握的疑点或线索、初步查明的作案手法、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受托方应配合调查的内容、取证要求、回复期限、组卷及寄送要求等。

第十条 已确定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案件,委托方须出具并寄送纸质《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及相关证据资料。《通知单》应按照受托方被查对象一户一单,并在所附发票清单上逐页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 总局稽查局组织查办或督办的重大案件,或有特殊要求的案件协查,应由总局稽查局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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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稽查局组织查办的案件,或有特殊要求的案件协查,应由省级稽查局组织。

除另有规定外,协查发票票面金额合计在1亿元以上的,由总局稽查局组织协查;票面合计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由省级稽查局组织协查;票面合计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下简称市级)稽查局组织协查。

票面合计金额未达到上级组织协查标准的,经上级稽查局同意,委托方可提请上级组织协查。

第十二条 委托方收到回函结果后,需再次发出委托协查,应详细说明再次发函的原因和目的。

第十三条 网络协查应遵循以下要求和程序:

(一)委托协查录入的发票信息应与纸质票面信息一致。采用电子信息导入方式的应对缺项的信息予以补录。如无纸质发票,应录入委托方被查对象信息和发票的电子信息,同时说明无法补齐资料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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