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党政治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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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贵族和王室贵族构成

世袭贵族:21岁世袭贵族是当然的上议院议员、死后由长子继承。 (2)上议院的地位和作用:

①每年开会140天,每周3天,议长由大法官兼任,首相提名英国王任命。 拥有“延搁否决权”和一定的司法权 ②公共意见的形成和传播功能 ③ 立法案件的审议功能 ④ 个人议案的审议功能 (三)、英国的立法程序:

议案提出、一读会宣布、专门委员会审议、二读会辩论、三读会表决、送回他院、国王批准。

23、美国的国会两院制度 (一)众议院 (1)众议院构成

①常设委员会(22个):主要有程序委员会、筹款委员会、拨款委员会、商业委员会、农业委员会、银行财政都市事务委员会、武装服务委员会和外交委员会等,委员会人数依据政党在全院实力比例分配。 ②特别委员会 (2)众议院的职权

与参议院共同拥有的职权:立法权、修改宪法权、对外宣战权,其中修改宪法 需要参、众两院2/3以上议员同意和3/4以上州议会批准、修宪案才能成立。 众议院的职权:弹劾权、首先提出财政议案、特殊情况下选出总统权(前2名中选出) (二)、参议院

议员100人,每州2人代表各州,由各州选民直接选出,任期6年,每2年改选1/3。议员资格30岁、9年国籍。议长由副总统兼任,没有投票权、有决定性一票。

(1)参议院构成

①常设委员会(16个):主要有拨款委员会、商业委员会、农业委员会、银行住宅都市委员会、预算委员会、财政委员会、司法委员会、武装服务委员会和外交委员会等。委员由政党提名、全院选举产生。 ②特别委员会 (2)参议院的职权

①与众议院共同拥有的职权:立法权、修改宪法权、对外宣战权,

②众议院的职权:批准或否决权、审判参议院的弹劾案、首先提出财政议案、特殊情况下选出副总统权(前3名中选出) (三)美国国会的重要权力:

立法权、预算权批准任命权、调查权、弹劾权

(四)美国立法程序:提出议案、委员会审议、全院大会审议、两院协议和总统签署

(五)政党围绕议会或国会的活动 ①提出议员候选人 ②组织议员选举 ③组建议会党团 ④参加各委员会 ⑤提出相关议案 ⑥审议批准议案

(六)政党控制议会的基本方式 ①通过议案控制本党议员 ②通过议会党团控制议会 ③通过议员的数量控制议长职位 ④通过议会党团实力控制各委员会

24、政党与政府的关系 (一)、执政党与政府的关系

⑴执政党控制着政府的组成。影响执政党控制政府的因素:政治体制和政党体制。 ⑵执政党控制着政府的职位。执政党把本党的党员送进政府担任政府内的政务官职位,来体现执政党对政府的控制,实现政党的政策和主张 ⑶执政党控制着政府的决策。 西方执政党政府决策的来源: ①竞选时竞选纲领中的政策主张

②执政后的具体决策主张(总统制和内阁制有所不同) ③利益集团对执政党政策的要求(院外活动、压力集团) ④ 对思想库的利用

⑤吸收在野党有价值的批评变为执政党的政策

⑥ 能否兑现竞选政策承诺是民众检验执政党政策的重要依据。 (二)反对党与政府的关系:批评政府、监督政府、推翻政府

25、司法的特点和职能 (1)司法特点:

①中立性;按制度和程序办事,不按人的意志办事 ②独立性:马克思:“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 “军人以服从命令为天职,法官以服从法律为 天职。” ③统一性: ④公正性:

(2)司法职能:审判权、检察权、侦查权、特殊侦查权、违宪审查

26、政党与司法的关系

政党性质——政治组织。司法性质——公共权力。 不同性质的政党与司法的关系不同 相同性质的政党与司法的关系不同

政党与司法的关系

(1)、司法独立:政党不能向司法机关发号施令、 法官政治立场中立,司法机关无党组织。

(2)、执政党控制司法的基本方式。不同政治体制和政党体制的国家控制方式不完 全相同。①对大法官产生过程的参与控制②对政府中司法部长职位的控制 (3)、政党控制司法的特点:间接性、隐蔽性,法官存在政党倾向

27、美国政党与司法的关系 以大法官为例

(1)、联邦大法官在任职后以选民身份掩盖党员身份。

大法官在任职后,仍然以普通公民的身份,参加总统选举的投票,从中体现大法官的政党偏好。大法官选举谁当总统,表明大法官的政党倾向和意识形态。 (2)、联邦大法官在任职前通常都参与过政党政治。

大法官们或者当选过议员,或者担任过政府大员,并都积极参与过政党政治的活动。从美国法官的构成来看,大多数被提名法官职位的人选都有某些政治活动的背景。在某种程度上法官职位的任命还被看成是政治委任制度的一部分,那些为政党服务的人相比那些没有这些经历的人更有可能获得一个联邦职位作为酬劳。

(3)、联邦大法官以派别之分替代党派身份。

联邦大法官通常被划分为自由派、保守派和中间派。自由派常常被认为是倾向民主党的人,保守派常常被认为是倾向共和党的人。大法官的派别之分实质为党派之分,只不过派别之分掩盖了大法官所自然应对的党派归属。只要承认大法官的派别之分,就很难否认他们的党派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