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如何在沙漠化治理中发挥作用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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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视域中土地沙漠化治理研究

摘要: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 是国家现今坚持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这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耕地重要性的进一步认识。对于危及我国耕地安全的问题尤其是土地沙漠化必须采取更为积极有效的措施。文章从政府的角度分析了我国沙漠化治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沙漠化治理进程中政府扮演角色的重要性及具体思路。 关键词:政府 土地沙漠化治理

一、 我国土地沙漠化的现状及其危害 1. 1 状况及其变化

根据 有 关 的 野 外 调 查 和 遥 感 监 测 结果,在 20 世纪 50 年代至 70 年代中期,中国北方地区的沙漠化土地以每年1 560 km2的速度发展,其中已经沙漠化的土地面积有 1716 万 km2,另有轻度和潜在沙漠化土地 1518 万 km2; 20 世纪70 年代至 80 年代后期,沙漠化土地面积扩大到3313 万 km2,年均扩大面积为2 100 km2;到 2000年,我国北方地区的沙漠化土地已经达到 38157 万km2,其中潜在和轻度沙漠化土地 13193 万 km2、 中度沙漠化土地 91977 万 km2、 重度沙漠化土地71900 万km2和严重沙漠化土地61756 万km2,分别占沙漠化土地总面积的 3611 %、2519 %、 2015 %和1715 % ,与 20 世纪 80 年代相比我国北方地区的沙漠化土地平均每年增长3 600 km2。

1. 2 主要危害

土地沙漠化在上述发生发展过程中,对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及生态环境建设等方面产生并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危害。据对我国土地沙漠化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初步估算,仅从土地沙漠化在丧失可利用土地资源、 土地生产潜力衰退和土地生产水平下降三个方面的直接经济损失有 287167 亿元,即沙漠化对我国危害所造成的年直接经济损失至少有287167 亿元,沙漠化的间接经济损失一般是直接经济损失的 2~10 倍,按间接经济损失与直接经济损失的最低比例 2 倍计算,我国每年因土地沙漠化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有 863101 亿元。除了造成上述诸多危害外,更为严重的是存在很大的潜在威胁,如在生态环境方面将导致生物多样性的损失,破坏正常的地球 — 生物化学循环,成为全球气候变化的重要原因之一,在全球环境退化中将起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在社会经济方面,会造成食物缺乏和人口供养能力的减少,增加受影响地区经济不稳定和社会动乱与纷争,还影响到人口特别是儿童的健康与营养状况等,沙漠化将从而危及到我国社会经济的稳定。

二、现行公共政策不利于土地沙漠化治理

目前,与土地沙漠化治理相关的政府的公共政策还有诸多缺陷与不足,非常不利于土地沙漠化治理事业的推进。譬如:

(1)财税制度对土地沙漠化治理的支持力度不够。首先我国还没有生态税,从而没有稳定的沙地治理资金来源和完备的沙地治理资金管理体系。其次,我国林业税费种类多、税率高、征收不规范、使用不当等被认为是影响沙地治理主体积极性的主要问题。特别是林业税费过重一直被认为是阻碍我国林业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据统计,林业现行的3种税和17种费总共收取金额要占木材销售价的75.65%,留给林木所有者(村集体或林农)的只有24.35%[6]。除了这20种硬性税费之外,一些地方还经常巧立名目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

(2)沙漠化治理缺乏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支持。沙漠化治理具有投资大、周期长、见效慢的特点,以西部沙地治理为例,小流域治理、水源涵养林建设等生态环境建设都是依托工程项目来进行的,项目结束以后,工程的生态效益比较明显,而在中、短期内很难见到比较显著的经济效益,项目自身很难筹集到项目结束后的工程管护和改造资金。一旦国家不继续投入,则已建工程的作用和效益也很难充分发挥,甚至会丧失殆尽。如众所周知的宁夏西吉县的“2605”工程就是明显一例,“2605”工程是中国政府与世界粮食计划署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的西吉县联合实施的防护林建设工程,5年时间共投资283.8万美元和377.02万人民币,全县共计造林种草10.92万公顷,但工程完成后不到10年,林木被大量砍伐、草地被复耕,其主要原因是项目实施只管种、没有管护资金来源。政策没有较为长期的设计方案,不考虑政策持续运行的可行性和可能性,就可能导致政策的失效,甚至产生副作用。

(3)沙化土地使用权期限短,沙地治理主体的经济利益难以得到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34条规定:“使用已经沙化的国有土地从事治沙活动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享有不超过七十年的土地使用权。”然而在西部地区,尤其是我国的西北地区,由于自然条件的限制,沙地治理的难度较大,往往需要数十年的时间才能取得初步成效,要想让林农从中受益,时间则无法确定,如果仅仅是七十年的使用权,则极有可能是林农的预期利益进一步受挫。

三、 实施公共政策创新,推动土地沙漠化治理

(1)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的稳定投入机制,保障沙漠化治理的可持续性。作为国家公共物品生产重要组成部分的土地沙漠化治理,要求建立一个有效克服“市场失灵”的投融资机制,即建立稳定的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投入机制。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防沙治沙工作的决定》所确定的2005年使适宜治理的沙漠化土地基本得到治理的要

求,我国有可治理沙漠化土地53万平方公里[7],按三北防护林投资标准1 500元/公顷计算,则总共需要中央政府投资795亿元,年均17.6亿元;按照中央与地方(省、市级)2:1的比例出资,中央政府年均出资12亿元,地方政府年均出资5.6亿元。如此庞大的资金如何筹集,我们以为可通过发行防治土地沙漠化国债,设立国家土地沙漠化治理专门基金,发行防治土地沙漠化彩票,用优惠政策吸引外商资金等途径加以解决。

(2)加大沙地治理的财政税收支持力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或者在实施细则中,具体规定补助与财政贴息的金额、途径和方法;同时,建立沙地治理的林业绿色通道,从林苗、运输、水源等方面对沙地治理进行全程补贴与扶持,这既可以增强林农治理沙地的信心,又可以使政策法规和治沙实际结合起来。

(3)进行沙地治理的结构调整,发挥市场在沙地治理中的作用。沙地治理结构调整应以“富民增收”为宗旨,按“绿化山川,治沙富民”的要求,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生态优先为原则,把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结合起来,使治理、开发、致富相结合,坚持沙地治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加大沙地森林资源培育、管护、经营力度,合理布局林种、树种结构,调整优化沙地产业、产品结构,走基地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路子[8]。由于沙地林木的防护作用,应该把沙地经营产业以木材生产为主向以生态产品为主转变,确立并积极发展“沙地旅游、香料香精及特色养殖”等生态主导产业,培育沙地经济新的增长点,发展沙地生态产业和沙地特色经济,加快生态特色经济产业化进程。

(4)规范政府行为,为沙地治理提供良性的可持续的政策指导。要彻底转变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的经济发展方式,切实实行经济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并重的指导方针。尤其要采取措施防止地方领导干部为短期的经济增长,盲目加大自然资源开发力度,从而使生态环境进一步遭到破坏。建议将生态环境指标纳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政绩和岗位目标责任之中。按照经济建设与生态环境建设同步进行的方针制订正确的开发方案,建立环境破坏的领导责任追究机制。

(5)转变政府职能,将公共政策法律化,进一步完善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应该是一部鼓励型治沙法律,根本目的应该在于沙地绿化、防风治沙而不是严格的管理沙地,可以对使用已经沙化的国有土地从事治沙活动的,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核登记,可以享有不超过70年的土地使用权,沙地治理成功后,自然获得治理区域内的永久土地使用权,县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沙地治理活动。此处的永久土地使用权是鼓励单位和个人治沙并取得成功的最有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