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夹和煤矿顶板管理细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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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条 工作面生产过程中,两巷最小的净断面尺寸,必须符合安全规程规定。 第95条 两巷的维修管理应有专职人员负责,其维修措施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96条 回收拱形支架和梯形支架要有专人指挥、专人监护。每回收一架后,要立即把顶接实,以防矸石掉落。

第97条 回、替棚子应由里向外,依次进行,在维修现场有空顶时,必须留有专人进行监护。 第98条 对两巷中使用的单体液压支柱,要有防倒措施。

第三章 掘 进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99条 井巷的开凿和支护必须按设计的支护形式、作业规程所规定的作业程序和操作规程所规定的操作方法进行。

第100条 井巷开工前,由矿(处)生产技术部门下达开工通知单,矿(处)分管领导或生产技术部门负责人组织有关业务科室和施工单位进行现场会审,由施工单位制定并贯彻作业规程和施工技术安全措施。在开工前对架棚支护巷道、煤层Ⅲ~Ⅴ类围岩巷道(见表徐州矿区煤层巷道围岩稳定性分类)、复杂地质条件及特殊地点的巷道,必须先行加固开窝位置周围的巷道支护,否则不准开工。

第101条 凡掘进巷道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由分管副总工程师或副总以上负责生产技术领导组织召开现场会,研究掘进及支护方案,并形成纪要。 1、巷道过向、背斜轴部区域,且构造应力较大的。 2、巷道在30m范围内连续遇2条及以上断层的。

3、巷道沿大断层掘进(H≥10m),且掘进巷道中又遇见断层的。 4、巷道过陷落柱的。

5、巷道顶板离层超过规定或巷道顶板有明显离层的。

第102条 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工作面迎头在落煤(岩)后必须设置临时支护,其临时支护方式、技术要求、操作程序应在作业规程、措施中明确规定,并经矿(处)总工程师批准。 第103条 在敲帮问顶、找掉危岩活矸时,班组长必须指定专人监护顶板。找顶工作应在有正规支护的条件下进行,找顶顺序应由外向里、由顶向帮使用长把工具进行。危岩活矸找掉后,应首先设置好临时支护,然后方可进行其它工作。

第104条 未进行敲帮问顶、找危岩活矸时;炮掘架棚支护巷道迎头10m范围内没有设置整体加固时;掘进工作面空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留有伞檐时,均不准打眼、装药、放炮。放炮结束且达到规定的躲炮时间后,班组长和放炮员应先行巡视放炮地点,检查顶帮支护和爆破相关情况,如有安全隐患,必须立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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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5条 巷道掘进时,即将贯通的2个工作面相距20m(综合机械化掘进工作面相距50m)前地测部门必须下达透窝通知单,给定透窝点位置。施工单位必须编制透窝措施,报矿(处)总工程师或副总批准,方可施工透窝。

第106条 临时停头时,永久支护必须紧跟迎头。凡变更施工队伍或停头掘进7天以上而又复工的掘进工作面,必须重新贯彻作业规程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第107条 巷道掘进时,作业规程中必须编制预防巷道冒顶堵人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108条 掘进巷道过地质构造带、过老硐、岩巷揭露煤层区域都应制定针对性措施,及时加强支护,而且这些区域巷道及前后20m范围内原则上不得施工硐室;确需施工硐室的,必须经矿(处)总工程师批准。

锚杆(喷)支护巷道遇独立断层(巷道走向30m范围内仅有一条断层),宜优先选用锚杆、锚索、锚注等支护方式进行支护,并适当采取加强支护措施。锚杆支护巷道遇断层带(巷道走向30m范围内2条及以上断层);过向、背斜轴部区域;钻锚杆、锚索钻孔时孔底及锚固范围出水的巷道区段必须采取锚杆(索)、架棚双套支护或架棚支护方式进行支护,其加强支护应延伸到围岩正常巷道的距离,且不得小于5m。

第109条 巷道沿下分层掘进时,原则上不得破坏再生顶板。

第110条 掘进临时车场或电绞窝、硐室,必须有设计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各矿井由总工程师负责严格控制硐室数量,巷道两侧安全间距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平巷,原则上不得设置保险硐、临时水仓等硐室;确需设置的,必需经矿(处)总工程师批准。斜巷保险硐按有关规定执行,但两个保险硐间距原则上不得小于35m。

第111条 三、四角门处原则上不得再设置硐室;硐室离三、四角门最近一帮煤(岩)壁的最小距离原则上不得小于20m。三、四角门20m范围内确需设置硐室的必须经矿(处)总工程师批准。

第112条 为避免巷道顶、帮因重复修护造成局部应力集中,对围岩变形量较大的巷道,可采用两种断面规格检查验收,但巷道变形后的最小断面必须满足设计和生产期间安全生产的需要,并制定专门措施。移交巷道时应满足采煤工作面安装、通风、行人的设计断面要求。

第113条 掘进工作面的循环进尺必须依据现场条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地质条件发生明显变化时,应及时补充措施并调整循环进尺,锚杆支护巷道永久支护到迎头的距离不得超过1/2个锚杆排距,不得小于200mm。

第114条 锚杆支护巷道落煤(岩)后,迎头达到可以进行顶板锚杆支护的高度时,必须立即进行顶板支护,巷道顶板锚杆支护必须紧跟迎头施工,不得为了网的压茬而使迎头一排锚杆虚设。 顶板锚杆必须按照逐排由外向迎头顺序施工,每排锚杆必须按照由中间向两帮顺序施工,必须采用快速安装工艺钻孔、搅拌、安装,应尽可能减少顶板空锚时间,严禁采用一次性将所有钻孔打好,再安装锚杆的方法施工。

严禁将回收、修复后的金属锚杆,应用于巷道顶板主体支护。 第115条 锚杆孔施工规定:

1、顶板锚杆孔宜采用功率大、性能优越的锚杆钻机或7655改进型、7665凿岩机钻孔,f≤7的巷道顶板(拱顶部分)锚杆孔必须采用锚杆钻机钻孔,煤、半煤巷帮锚杆宜采用功率大、性能优越的帮锚杆机或风煤钻钻孔。

2、钻孔前,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孔位,做好标记。

3、锚杆间排距误差不超过±50mm。施工时严格控制巷道高度和宽度,巷道超高、超宽达到1/2个锚杆间距以上时,应增加锚杆进行支护,具体要求必须在规程措施中明确规定。 4、锚杆角度误差不超过设计的±5°。 5、锚杆孔深度误差范围为0~50mm。

6、施工锚杆孔所用的钻杆长度不得大于所用锚杆的长度。锚杆必须推到孔底,螺母外锚杆丝扣长度应在10~40mm之间。安装撅顶道的顶部锚杆螺母丝扣外露应在30~40mm,以便安装撅顶道吊环。撅顶道吊环使用螺母厚度不得低于25mm,安装时必须上满丝。螺母不得加封板,且螺母必须穿透吊环,环状钢箍体要满焊,确保焊接强度和质量。 7、锚杆孔内的煤岩粉必须吹干净,不得有积水。

8、由于帮锚杆孔含水或湿润对树脂锚杆的锚固效果有一定的影响,帮锚杆孔可采用干打外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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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施工,但必须确保外喷降尘效果。 第116条 安装锚杆规定:

1、锚杆托板与螺母之间必须使用减摩垫圈。

2、顶板及Ⅲ~Ⅴ类围岩巷道巷帮锚杆支护必须采用快速安装工艺安装锚杆。

3、螺母的拧紧必须采用锚杆钻机、7655改进型凿岩机、风煤钻、气动锚杆安装机等机械设备进行,且必须对锚杆螺母进行二次紧固,以保证螺母扭矩符合规定要求。螺母扭矩按锚杆直径分,Φ≤16mm,100N2m≤扭矩≤150N2m;Φ=18mm,120N2m≤扭矩≤150N2m;Φ≥20mm,150N2m≤扭矩≤200N2m。二次紧固必须符合以下要求:Φ16mm,150N2m≤扭矩≤200N2m;Φ18mm,200N2m≤扭矩≤250N2m;Φ20mm、Φ22mm,250N2m≤扭矩≤300N2m。其螺母扭矩大小、二次紧固时间应在作业规程、措施中明确规定。

4、托盘应紧贴钢带、网或巷道围岩表面,锚杆托板处及周围50mm范围内的浮煤矸必须找掉、找平、找实。

5、网的规格、联网方式必须在规程措施中明确规定,采用压茬联接方式的压茬宽度应保持在100~200mm范围内,并用铁丝双排扣联接,且将网拉紧压实,紧贴巷道围岩表面。有条件用锚杆托盘压网的必须采用锚杆托盘压网;采用不压茬联接方式的,其网与网之间必须通过自身联接或用铁丝单排扣联接形成整体。联网材料应采用不低于14#的双股铁丝联接,联接点间距不大于200mm。

第117条 锚杆托盘、螺母等配件必须与锚杆强度匹配,Φ16mm的锚杆螺母外接圆直径不得小于38mm;Φ18mm锚杆螺母外接圆直径不得小于40mm;Φ20mm的锚杆螺母外接圆直径不得小于42mm,Φ22mm的锚杆螺母外接圆直径不得小于44mm,发现断锚杆或托板穿孔等原因造成锚杆失效的必须及时补打,并分析原因,确定是否要改变支护锚杆规格以提高支护强度。 第118条 遇顶板淋水、帮部渗水的巷道实施锚杆支护时,应及时在该区域进行锚杆抗拔力试验,以确定锚固剂对该区域的适应性,并根据试验情况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 第119条 小孔径预应力锚索施工应遵守的规定: 1、必须采用锚索钻机或锚杆钻机钻孔。 2、锚索孔深度误差-100~0mm。

3、锚索应垂直于顶板或巷道轮廓线布置,角度误差不超过±5°。 4、锚索间排距误差不超过±150mm。

5、钢绞线必须推到孔底,尾部露出锁具不得小于150mm,不得大于250mm,距巷道底板小于1.8m时应加防护套。

6、锚固外端至锁具的钢绞线自由段长度不小于3m。

7、锚索施工后,必须适时对锚索进行检查,发现预紧力不足应及时进行二次张拉。 8、采用树脂锚固的锚索,其锚固位置不得选择在含水层中。

9、锚索必须滞后迎头4/5个排距布置,但距迎头最大距离不得超过2个锚索的排距。 第120条 锚索的设计锚固力不小于240kN。Φ15.24mm的小孔径预应力锚索预紧力不得小于100kN,不大于120kN;Φ18.9mm的小孔径预应力锚索预紧力不得小于120kN,不大于140kN,在特殊地质条件下施工的锚索预紧力应在作业规程、措施中明确规定。

第121条 顶板锚杆抗拔力试验一般不采用破坏性试验,但不得小于锚杆理论极限载荷的50%(一般对左旋无纵筋螺纹钢等强锚杆而言,Φ18mm锚杆试验抗拔力不小于60kN,Φ20mm锚杆试验抗拔力不小于80kN,Φ22mm锚杆试验抗拔力不小于100kN)。

第122条 锚杆抗拔力试验,巷道每掘进30~50m,或锚杆在300根以下,取样不少于1组;300根以上,每增加1~300根,相应多取样1组;设计或材料变更,应另取1组,每组不少于3根。同时,抽查一组锚索,每组不少于2根。喷射混凝土强度试验,一般巷道每30~50m,取样不少于1组,试块每组3块,芯样每组5块,应在与井巷类似的条件下养护。材料或配合比变更时,应另行取样。试块或芯样按2004年版《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标准要求进行做样、制样压力试验,并做好检查和试验记录,其抗压强度必须达到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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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3条 施工单位必须加强隐蔽工程管理,做到每一项隐蔽工程都能随时找到施工责任人。如建立锚杆、锚索施工台帐,做到每一排、每一根锚杆、锚索都能随时找到施工责任人。

第124条 对冲击地压煤层,应根据顶板岩性掘进宽巷或沿采空区边缘掘进巷道;巷道支护严禁采用混凝土、金属等刚性支架; 严重冲击地压厚煤层中的所有巷道应布置在应力集中圈外;双巷掘进时,2条平行巷道之间的煤柱不得小于巷道宽度的6倍,联络巷道应与2条平行巷道垂直。 第125条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在同一煤层的同一区段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2个工作面相向掘进,在相距30m(综合机械化掘进50m)时,必须停止其中一个掘进工作面,以免引起严重冲击危险。

第二节 岩巷锚喷支护

第126条 岩巷锚喷支护必须采用先光爆初喷、后锚?穴网?雪复喷的施工工艺。其主要施工工序为:光爆——敲帮问顶、找掉——临时支护——出矸——打护顶锚杆——初喷——打锚杆眼(挂网、钢带等)——安装锚杆——锚杆螺母二次紧固——复喷——养护。

第127条 锚杆布置方式,正顶布置一根锚杆,然后向两侧均匀布置,墙基锚杆距底板不大于300mm,并以一定向下倾角施工,其倾斜角度应在支护设计中作出规定。倾斜锚杆必须与异形托板配套使用,以提高锚固效果。

第128条 凡采用锚喷支护的巷道,必须采用光面爆破,爆破后的巷道要成形规整,轮廓尺寸基本符合设计要求。眼痕率应达到50%以上。

第129条 锚杆必须采用左旋无纵筋螺纹钢等强锚杆,其长度、杆径符合规程、措施要求。金属网宜采用电焊平网或菱形金属网。

第130条 深部软岩巷道可采用锚注进行加强支护。

第131条 锚喷支护的巷道,遇下列情况:易风化潮解剥落的松软岩层;各类破碎岩层;断层破碎带;陷落柱;有草帽滑的顶板;迎头围岩有淋水、滴水,采取了封、堵、截、导等治水方法,仍无法继续施工的;当巷道穿层距煤层法线距离小于等于5m时,应采取加强支护或改变支护形式的措施。

第132条 其它有关要求:

1、初喷厚度30~50mm,应在喷层凝固后进行锚杆施工工序的操作。

2、复喷厚度20~40mm,复喷必须覆盖网、钢带、锚杆托板。喷浆成巷后锚杆端部可以适当外露,但应喷一层砂浆封闭外露部分,以防生锈。 3、喷浆总厚度以不超过100mm为宜。

4、加强对喷层进行洒水养护,对迎头一定范围内的巷道(相当于该头月进尺)进行洒水养护,每班不少于2次,确保养护时间达到28d,以提高喷体强度。

5、迎头至少15m不得复喷,以便于进行二次紧固螺母和质量检测等工作,复喷距迎头的最大距离不得超过30m。

6、复喷前必须适时对螺母进行二次紧固,并视锚索预紧情况,确定是否对锚索进行二次张拉,以确保螺母扭矩、锚索张拉力达到规定要求。

7、锚喷支护的巷道,必须在材料场备有不少于10架规格与巷道轮廓相配套的备用定型支架。

第三节 煤巷锚杆支护

第133条 顶板支护:顶板必须采用左旋无纵筋螺纹钢等强锚杆进行支护。Ⅰ~Ⅱ类围岩顶板宜采用端头锚固,Ⅲ~Ⅴ类围岩顶板宜采用加长锚固。靠巷道两帮的顶锚杆宜向煤帮倾斜,其倾斜角度与锚杆长度应在作业规程或措施中明确规定,其它顶锚杆应尽可能与岩层层面垂直,顶锚杆不得沿岩层层面布置。

巷帮支护:Ⅰ~Ⅴ类围岩巷道巷帮必须支护。除工作面切眼、服务期限小于2个月的煤层巷道、-800以上小湖系未采动侧煤层巷道(另包括屯头系煤层巷道)可使用木锚杆、玻璃钢锚杆、圆钢锚杆等临时性护帮锚杆外,其余煤层巷道巷帮必须使用左旋无纵筋螺纹钢等强锚杆。木锚杆试验抗拔力不小于10kN,玻璃钢锚杆的试验抗拔力不小于30kN,圆钢锚杆的试验抗拔力不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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